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业、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局、广东省农业发展局及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实效,持续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推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部已制定批准第:010号。 -30000。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 年2 月27 日
国家现代种业改良工程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种业改良工程运营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实效,持续显现投资效益,确保高质量发展。种业。本办法是根据《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有关现代种业发展规划、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现代种业改良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主要针对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检测评价、种业改良等重大种子基础设施工程。 已经包括了。行业。
第三条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谁批准、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财务部负责全面投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全面投资管理,业务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管理层职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国家现代种业改良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二)制定项目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支持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四)制定项目管理绩效评价规范和标准。
(五)建设全国统一的项目运营管理平台。
(六)负责农业农村部、中央事业单位、中央农业院校、中央农业企业实施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专项规划,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布局和选址应当纳入市(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组织,长期不宜改变。
(二)根据项目类型和布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项目运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监督辖区内项目运营管理,指导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到项目运营管理平台并入李。
(4)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变更,并纳入项目管理平台。
(五)协调解决辖区内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管所需资金,加强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运营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运营经理一名。
(二)制定项目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3)负责项目运营资金、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
(4)将项目管理信息上传至管理平台。
(5)每年对项目管理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六)做好相应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七条按照国家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检测评价、良种繁育四个项目类别命名标准,实行系统名录管理。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相关项目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具体运行管理,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负责管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农作物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农作物品种工作。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新品种审定制度和品种试验制度。农业农村部农村生态保护局主管农业和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国家畜牧局负责畜禽遗传资源、饲料遗传资源管理。国家水产技术促进局负责水产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产绩效管理。新品种测量系统。
第九条农业农村土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平台,支持和保障项目运营的系统化管理,主要职责是:
(1)建立项目运营管理基础数据库,制定运营管理主要指标。
(二)调度、汇总项目运行和管理数据信息;
(三)根据年度和专项工作要求,提交项目运行管理总体运行状况及分析报告。
(四)为相关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提供项目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项目运营管理应当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企业责任制。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承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认定项目经营主体,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加强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项目持续运行。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将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报农业农村部报送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长期稳定运行。城市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部、厅(局)批准。因项目调整、变更需要搬迁、异地改建的,相关责任方必须保证改建所需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以及项目的水平、规模和功能。重组项目确定后,不得低于下列水平:来自原始项目。项目地址、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或者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布年度项目运行情况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保障农业农村部直属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重大专项设施运营所需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财政权限和支出责任,完善项目运营管理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获得同等水平的财政预算,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直属部门、中央农业院校、中央农业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运营管理。管理国家重大种业基础设施项目,监督和指导国家绩效评价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运营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工程验收报告等材料为依据,按照项目类别分类评价。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主要评价资源保存量、保护效果、联合利用等,育种创新项目主要评价育种绩效和创新能力,检测评价项目主要评价试验数量和公共服务能力。良种繁育项目(育种)中促进种子性能和良种改良的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可以采用业务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农村系统内通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实施部门(含本级)进行书面审查。 (国家级)责令限期改正,改正不力的,取消该单位承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农业农村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现代种业改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