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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杰鑫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市欣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

3月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新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发出两份行政处分通知书。

通知全文如下:——

对苏木林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8

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盐城新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木林先生(苏建安A(2021)0019729)未按规定妥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Ta。忽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忽视工作管理,未能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事故承担了重大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制〔2015〕206号) 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贵字) )(2023)1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评价证书》(苏建安A(2021)0019729)自2月24日起暂扣一年。2024 年。截止日期为2025 年2 月23 日。

行政处罚期间,不得担任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公司、项目的安全管理或者其他活动。

关于对刘某甲先生行政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8

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盐城新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木甲先生(苏建安B(2015)1011561)未能确保安全项目经理的。作为主要领导负责,负责项目现场的生产管理,并对事故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制〔2015〕206号) 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贵字) )(2023)1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评价证书》(苏建安B(2015)1011561号)自2024年2月24日起暂时吊销一年。截止日期为2025 年2 月23 日。

行政处罚期间,不得担任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公司、项目的安全管理或者其他活动。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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