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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内容,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版本,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将监管范围从农业扩大到农业农村,明确了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为农村设施和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撑。要求深入农业农村。农村标准化工作。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重点解决农业农村领域尚未解决的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提高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农资和一般农产品的质量和检验方法、社会保障原则上不再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将在此基础上制定团体标准,这是值得鼓励的。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鼓励各相关部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了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网站截图。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措施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造林、林草、畜牧、渔业等行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服务。不仅乡村设施、环境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第三条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标准,并监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四条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综合技术基础。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重大事项。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设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构,按照职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重大标准化工作。做。需要。第六条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可以对下列事项规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的品种、标准、质量、等级、安全、环境保护(3)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交易和使用,(4))农田、用水、能源、道路、渔港、草栏、储存农产品(5)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其他农村设施和环境,(6)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文化等)(7)乡村文明、乡村治理,如安全防范与管理、冲突调解、乡村风俗、财务管理等。 (八)其他统一技术要求。您需要什么。第七条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助于推动国家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落实,解决农业农村领域尚未解决的共性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提高农村治理能力,实现技术进步、经济合理、简便适用;(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经济改善(四)根据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核查结果确定合理标准指标参数和数值范围(五)充分考虑生产环境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六)广泛吸收相关部门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第八条农产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应当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农村经济和社会安全。以满足管理的基本需要。输入,国家标准。

第九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当制定符合基础性、通用性、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对农业农村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尚在制定中、需要指导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的农业农村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于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农业农村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针对农业产区环境、气候条件、风土人情、乡村治理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区域标准。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的质量和检测方法原则上没有地方标准。第十条鼓励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农业农村组织标准。术语、分类、数值、符号等基本通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农业农村组织标准通常没有单独规定。农业农村人口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阻碍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合作开展国际标准海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结合各国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鼓励同步制定参与国际贸易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外文标准以及适合对外传播和推广的农业经验和技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部门综合利用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格式,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鼓励这样做。这意味着加强标准的推广和执行,因地制宜地促进农业发展。第十三条执行农业农村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及相关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十四条鼓励农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农业农村标准在乡村建设等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区域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平台,传播标准化知识、解读农业农村标准、推广标准化经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村标准化建设和治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发展,传播标准化理念,验证标准有效性,调研标准化经验,建立标准化标杆,推动标准化建设、生产。以及操作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联合对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进行监督、评估和受理。第十六条鼓励有关部门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农业农村标准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将根据反馈情况,组织对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提高农业农村标准的进度和适用性。发布。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鼓励农业农村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措施相结合。第十八条鼓励标准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研究、培训、咨询或评估,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准。标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人才参与农业农村标准化活动的激励机制,将农业农村标准纳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对农业农村给予支持鼓励。符合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规定的标准项目。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总局1991年2月26日第19号令第《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图《办法》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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