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有效展示农业综合开发成果,根据国农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号制定。在。根据政部发[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财农发[2017]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审批,是指对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核查和综合评价。验收检查是检查农业综合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验证农业综合发展成效、搞好农业综合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审批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审批(申请)文件及调整、变更、注销审批(申请)。 )文件、批准(报送)后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批复等。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重点确认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确认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情况、检查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受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程序、讲求实效。
第二章受理机构及受理方式
第五条土地经营项目验收分为区级竣工验收和省级验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局)或区、市农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市农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土地经营项目验收工作。该省。开发地县农发部门负责土地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土地经营项目的审批,以县级竣工批复和开发县农业发展办公室的抽查审核为依据。
第六条开发县农业发展部门负责组织产业发展项目的验收。国家农业发展部门对开发区农业发展部门的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经营项目地方验收分为三种形式:
(一)国家农业发展部门直接组织的。验收组组长由省农业发展厅成员组成,成员均为农业发展系统及相关行业的专家,验收结论经省农业发展厅审查批准。
(二)区、市农业发展办公室直接组织。区市农发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验收,验收组组长为区市农发局成员,其组成人员由区市农发局确定。区市。验收结论由区市农发办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三)国家农业发展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小组由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报国家农业发展部门审核批准。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从国家财政部门公布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中选择。
为减少重复,对所有经过国家农业发展局、国家农业发展办公室主办的各类现场检查或绩效评估的土地管理项目,开发县将针对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竣工验收情况报国家农业发展部门,国家农业发展部门不再组织此类项目的国家验收。
第八条开发县农业发展部门组织土地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和产业开发项目验收时,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开发区农业发展局直接组织。开发县农业发展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2)将验收工作外包给中介机构。开发县农发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收到的结果将由开发县农业发展办公室审核并批准。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可以根据情况建立专家库。地市农业发展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地市级验收的,地(市、区)缺乏专家的,可以外地选派专家。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条件
第十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主体工程建设质量控制、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运营管理、设施状况及设备、资金状况及使用情况、文件管理等。
第十一条申请采用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设计)规定的各项工作。
(2)所有工程、财务等文件、资料齐全、齐全;
(三)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报表(工业开发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开发区农业发展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要求完成建设工作,及时做好接收项目的准备工作。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向开发区农业发展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开发区农业发展部门收到实施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区级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土地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县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验收申请。产业开发项目验收完毕后,开发县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已验收的项目情况报省级农业发展主管部门。
第四章验收方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验收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报告、审查相关工程、工程及财务资料、比对工程实施方案(基本设计)、现场确认工程施工细节、材料设备库存确认、试运行等。参观、座谈。验收中要坚持经费投入和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受理流程正常为:
(一)明确接收工作任务,确定接收小组组长和成员名单,落实接收工作职责,制定方案,严格执行接收工作纪律。验收队伍专业技术资源配备合理,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资源人数不得少于验收队伍成员的三分之二。接待队伍成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接待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号通知一般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内容主要包括接待范围、接待方式、接待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验收落实:引入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组长将验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到验收组各成员。接待人员需要记录或摘录接待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准备接待工作文件,由被考察单位签署并确认相关签证表格,并根据接待情况与评分指标进行比较。是。
(四)交换意见: 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将与被检查单位就验收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改进方案等交换意见,并出具报告。针对《农业综合开发验收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列出了问题清单。
(五)报告提交:项目立项后,审批组必须及时制作审批报告,组长和成员必须在审批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验收工作情况、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结果,包括关键问题和具体理由。通过结论等
第五章受理结论和申请
第十六条接收团队应当根据接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量化评分结果,对接收项目制定“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第十七条拟采用的“合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设计)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及格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八条被采纳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纳小组可以提出该项目“未能被采纳”的结论。
(一)存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2)及格分数低于80分。
第十九条负责验收的农业发展部门对验收组提出的验收结论应当予以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的,验收工作完成后,农业发展部门应当听取受委托中介机构的验收报告,审批项目验收结论。对疑点严重的事项,农发部门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共同开展调查、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组织验收的农业发展部门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结论批准函;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予以通报一日内,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出具受理结论批准函。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省农业发展部门开发区年度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验收人员必须忠实职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履行验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军队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进度拖延、不能按期竣工,严重影响省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省农业发展厅应当通报开发州。
第二十五条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经营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适用本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创新试点完成审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浙农总局[200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