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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发展,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解读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价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秘书处[2017]3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查,是指负责审查的农业发展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查。资格。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考试。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考虑。项目评审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择优”的原则。 ”

第二章项目评审职责

第四条省级农业发展部门制定项目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对土地经营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项目的评审,并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市农业发展部门应当制定区域项目审查工作制度,建立项目审查专家库,组织对地(市、区)上报的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开展产业发展。负责项目指导和监督。开展各区(市、区)农业发展项目立项审查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业发展部门负责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文件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如果该市没有农业发展办公室,当地财政办公室将负责项目申请的预审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项目审查程序

第七条项目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准备、现场检查、材料审查、得出结论、反馈等步骤。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核相辅相成,确保项目审核结论客观、真实、准确。

第八条审查准备工作。制定具体评审标准,遴选评审专家,制定评审计划,组织专家培训。

第九条现场检查。县(市、区)农业发展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检查意见。检查重点:拟建项目及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环保手续审批及执行情况等。州、市农业发展办公室可以酌情选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材料审查。审查专家独立审查业务申请材料,统一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文件审核要点: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融资、利润分析、附图及明细表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相关情况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根据现场勘察和文件审查意见,形成项目是否可行的审查结论,作为立项决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审查结束后,组织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审查结论。

第四章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建设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遵守申报项目。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其中,土地经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必须相对集中、连片,申请产业开发项目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健康性别记录必须符合项目审批规定,并且: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计划的可行性。地方政府和农民积极性高,土地经营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管理措施得当,产业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流程可行。设备经过选择和调整。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可信度。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融资方向合理,融资方案可行。

第十七条利润分析的合理性。对项目建设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分析客观合理。引进后,可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幅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标准化。它具有标准化的文本格式,内容丰富,附件、时间表和图纸齐全。

第五章审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审查专家是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服务需要的农业、林业、水经济等行业专家、农业企业管理专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专家。

第二十条审查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农业综合发展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综合分析能力。

(三)具有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年或更长时间。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接受培训,了解农业综合发展政策和项目评审的有关信息;

(二)按照规定领取考试服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查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可全部共享。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近三年内曾在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申报部门工作或担任顾问。

(三)与项目申请人有直接经济利益或者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平考试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式具体开展项目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项目评审的农业发展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协调不适合继续进行项目评审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六章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发展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员,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保障。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与项目评估工作相适应的充足评估经费,保证项目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农业发展部门应当采取检查参与评价过程、检查评价结果准确性、审核报送材料等措施,加强对区、市、县农业发展部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发部门。 (市、区)。

第三十条各级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信访等渠道,接受项目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二条农业发展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阻碍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偏颇意见、隐瞒、伪造评审结论或者违反其他规定和纪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查规定,对玩忽职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审查专家和专业机构,取消其资格。取消审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资格。我们将对此进行相应调查。

第9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区、市农业发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报省农业发展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查工作,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农业综合发展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审核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发展局颁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号(浙农发〔200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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