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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加强本区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切实建立权责明确、机构健全、资金保障、评估科学的管护运行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质量建设切实保障我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号文件已经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请您索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12 月26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加强优质农业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应当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经费有保障、考核科学的管理维护运行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和自治区高标准农用地建设制度和措施等相关要求。该方法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落实保密政策,建设与建设并重。确保用好土地、用好粮食,确保高水平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运行。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参与优质农地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将高标准农业工程设施管理保护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完成的高标准农田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是指为缓解或者消除重大制约因素而建设的农田改良工程、排灌设施工程、田间开发工程等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发展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公示标志、附属建筑等优质农田土木工程设施,提高农田综合生产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是指对上述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证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项目的运营。这是设计使用寿命。第二章管护单位及其职责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单位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并保护它?”工作应负责任地进行。分市、县(市、区)、乡三级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高水平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的高水平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必须。有效运行、日常管理、集约维护相结合,保持健康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内优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指导下负责、承担。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区优质农用地开发,定期对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等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评价。地方政府对优质农业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县级初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级组织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并办理资产核查。是。我们将在收到成品后1个月内完成发货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级组织作为产权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对其接收的优质农地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新型农业企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等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维护和管理。必须承担重担。加强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例如排水沟堵塞、杂草沉积或轻微设备损坏,应立即解决并记录情况。检查发现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由资产管理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乡人民政府报告县。在适当的时候,人民政府会上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机器运行不规范、超负荷运行、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由此造成设施严重损坏,将追究相关资产责任。企业或者管护部门应当按照“谁造成损害、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损害责任人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农民是高标准农田土建设施的直接受益者,积极参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将农田保护和巡护制度结合起来,履行田间督导员制度下的田间巡护网格员职责。能够。高标准农地项目资产责任单位和管护单位积极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工作,管护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实施、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用地项目,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 ——创建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鼓励管理、保护组织推进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以通过自担、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高水平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属于委托资产的,资产责任单位必须与管理保护主体签订管理保护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保护主体、管理保护责任、管理保护基金、管理保护内容。管理/保护标准、管理/保护期限等高标准农田开发项目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管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保护活动,与银行、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支持市县农业农村,并探索用“保护”。高标准的工后管理和农田保护的“保护”模式。第三章管理和保护内容标准

第十条高级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场地改善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层厚度、土壤肥力满足种植农作物的必要条件,田埂、护坡无塌陷、破坏。

(二)排灌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道、管道畅通,灌溉排水站、水库、农井灌溉设备及配套设施、小型雨水储存设施、试水设施等未损坏且运行正常。

(3)现场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边条、路肩完好,进田状况良好,农机具正常通过,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堤防护坡工程、护坡工程要保持健康、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业输配电业务农业输电线路、排灌站机电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全面安全,围栏、警示标志齐全。

(六)其他项目。项目区标牌、公示状况良好、秩序良好,耕地质量长期定位和监测点设施运转良好,农业科技支撑和应用设备设施运转良好。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因设计使用年限结束、抽(引水)功能、排灌功能、交通功能等或者损坏严重的,可以继续运行使用。 如果该人不再能够这样做,他或她应对资产负责。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风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第四章管保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管理和保护资金,按照规定程序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管理和保护资金。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必须多渠道采购。管理和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年度经营财务投资资金。地市级,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资金的1%,从地方财政扶持部分中提取拨付。

(二)地方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合理机制承担高水平农业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市、县(市、区)财政合理保障支出。用于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后期管理和维护。每年合理配置农田建设后的高水平管理维护资金,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各类资金途径、管理保护问题等。需要。预算。

(三)整合资金。调整整合农村、山地、渔村振兴合作基金(分配给民间就业和按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的部分)、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新增农田指标交易收入、就地水费等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项目。涉农资金等资金用于高水平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其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按照新增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产生的现场经营水费专门用于农业水价。将会完成。灌溉排水工程管理与维护。

(四)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集体经济收入、土木工程设施经营收入、经营单位投资、村民自有收入、社会捐赠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优质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其他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模生产企业和农业企业采取符合高水平农田工程项目运营特点的投资和服务方式,完善农田管理和农田工程项目的财力、人力支持。可以加强维护。高标准农业工程装备。

村级组织可通过福利金提取和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积极筹集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发达的行政村,可以从集体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行政保护基金。

第十三条管理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行政、防护人员的工资及培训、检查等工作费用。

(二)工程设施耗材、设备采购。

(三)发展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

(四)其他。包括项目管理/维护合同服务、管理/维护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取得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建设施,包括购置必要的小规模农用地,在设计和使用期间公益性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用于设备日常维护。简单管理维护的工具、设备,不用于车辆购置费、维修人员补贴等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以财政资金以外的方式筹集的管护资金,可以由管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涉农资金产生的项目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和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维护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具体报销办法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流转农田上的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的管理维护资金由流入方解决,产权明确归属。属于个人。负责高标准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农业合作组织(公司)等农田土木工程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资产遭受人为故意损坏的,资产管理人或者管护部门应当责令资产损坏人及时修复或者赔偿。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畅通社会监督。市、州(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动建立高水平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管理保护主体、管理保护内容、管理维护等信息。保护标准。需要及时公开信息。防治期、保护期等接受社会集体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工作监督。市、州(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本市至少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用地项目管护工作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有需要。如发现管护责任定位、管护体系建设、管护资金落实使用、管护效果等问题,我们将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鼓励负责整改,提高各项工程效益,确保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各行政区域高标准农业土木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充分了解和了解高标准农业土木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状况,并监督管理政府采取的措施需要及时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加强日常监测。市、州(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日常监控机制,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实施需要鼓励。管理高等级农业土木工程设施的保护目标、空间位置、管护效果。

第二十二条加强成果应用。地方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评价,对县(市、区)开展高水平农田工程设施评价和维护. 应进行评估。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对管护、责任、财务落实良好,项目成效突出的地区,在次年申请项目补贴时给予奖励和推荐。执行不力并造成重大负面舆论的应予赞扬。次年申请补贴时不建议这样做,因为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单位不诚信履行职责,造成已竣工工程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责任单位和管护单位应追究责任。责令终止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业务需要,对各地管护状况进行突击调查。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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