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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

关于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保护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能发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高新能源产业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 现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输电项目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竣工、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交付项目。 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的版权和解释权属于国家能源局。 原“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信息管理平台”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服务。

2、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区、市)地方各级能源部门申请或审核信息平台工作台账,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项目信息。信息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组织信息平台。 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年度规模管理。 实行年度规模管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当年安排的新项目累计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否则信息平台不予受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3.对于申请审批(备案)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时将登录信息平台,生成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项目标识。审批(备案)申请。 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并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 项目代码作为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和项目申报电价附加补贴信息的识别依据。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对本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4.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备案)、建设、并网运行、年度规模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相关信息信息及配套并网工程的连接。 监督电网企业公平、非歧视性新能源发电项目准入和并网后优先并网。

五、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如实填写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备案)、建设、并网、运营等相关信息,申报电价附加补贴目录按照相关规定。 对于因信息不正确或未及时填报而无法及时并网、纳入补贴目录并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电网企业应及时报告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工程建设进度,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登录信息平台审核相关信息。发电项目单位的并网。 对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并网项目需要申报补贴目录的,发电企业应及时填写并网项目审批、投产信息,申报补贴目录。 对于个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受理项目申请的电网企业将相关信息打包后通过信息平台报送。 个人可以登录信息平台进行审核。

七、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各阶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社会公开行业发展情况,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的。

信息平台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试运行一年后自动转正式运行。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促进新能源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行业。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写说明

2015 年 9 月 28 日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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