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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包干条款无效,措施费包干是什么意思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招标项目技术措施清单中将增加“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费用”清单,并逐项列出单位。另外,对于技术措施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即使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更导致实际价格发生变化,实际价格仍以估算时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为准。投标时间。建设部门在招标时并未将此项目列入概算,实际实施中该项目的技术措施肯定存在遗漏。建设部门同意不确认或调整清单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的任何其他措施”的相关成本。建筑界有什么措施和理由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字: 列表中没有项目

问题的实质是投标人能否同意对投标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准确性是指数量和特征的描述。该清单必须准确。如果项目数量存在偏差,则需要对项目数量偏差进行调整。完整性是指列表中没有缺失的项目。这里所说的短缺和短缺,不仅包括实际的短缺,还包括计量项目的短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2条:“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测量,发现招标工程量不足、技术量不符或者因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而造成的, 《工程》第9.5.3条:“因投标工程量清单中计量项目缺失的,承包商应当按照工程竣工工程量的计算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第9.3条的规定。本规范第1条、新增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合同价格按照第9.3.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测量项目可能会有遗漏。 ”

问题的核心在于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的其他措施有关的费用”的理解。建设部认为,投标人需要确保措施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可以理解的。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很难理解,因为它意味着施工过程中所有措施的错误和遗漏都应由承包商本人审核并记录在概算中,结算时不作任何更正。首先,该条款的措辞不明确,投标人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履行注意义务,是否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需要逐项审核。根据标价规格的规定测量物品。填了吗?这显然给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其次,从合同条款的效力角度来看,《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尽管投标人认为自己有义务保证投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缺失项目的存在可能表明承包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样的条款也缺乏诚信,应被视为无效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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