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何立峰导演
2018 年3 月27 日
关于招标项目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防止腐败,根据本条例第:010条至第30000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机关资金且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具体招标范围由规划确定。和发展计划。国务院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要的、严格限定的原则,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一项工程合同概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份合同概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采购研究、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份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纳入同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合同概算总金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