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一项工程合同概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份合同概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采购研究、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份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纳入同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合同概算总金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解读: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16号令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比3号令提高了一倍,单项合同计划价格上涨了。建筑200 400,货物100 200,服务50 100。
2、取消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招标要求,避免小额采购招标负担。
3规定可以进行合并计算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防止项目拆散并最终规避招标的非法目的(《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合并是指同一项目、同一委托人、同一建设工程、类似项目的合并,包括监理与合并监理、建设与合并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