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加盟资讯

国有企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国资委关于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1、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特别规定?除了《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法规》等规范外,还应注意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包括法律性规定和行政性规定,包括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外部规定。例如,16号令和770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这也包括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2、国有企业招投标与招标采购是什么关系?

《民法典》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主要是土木工程建设工程;同时规定必须进行。其他招标项目不受限制,有范围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招标流程虽然适用于部分土木工程建设项目,但不仅仅适用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其他类型国有企业采购。理事会。也适用于项目。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号文,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即公路特许经营许可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规定将被选中。以招标为准。

此外,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其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依法不需要招标但实行内部招标的采购项目,此类项目也应符合一般原则和要求。出价。

3、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有何关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机关、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依法确定的采购限额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规则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因为它们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国有企业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必须遵守相关政府采购规则。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调查问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都需要招标,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

4、招标与竞争性采购的关系是什么?

竞争性采购的方式之一是招标,除招标外,还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采购;依法不需要招标但需要实行国有企业内部招标程序的项目,适用招标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投标合规管理制度5、国有企业为什么需要建立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事实上,除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招标方式外,国有企业往往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国有企业在招投标实践中未能有效执行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和程序,未能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自主招标决策的项目的招标程序。 如果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即使采用招标方式,也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可能会导致招标不能依法有序进行。这反过来又影响了项目的采购。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招标合规管理体系,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招标合规管理体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另一方面,遵守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机构、程序要求、程序保障等)将导致公司自愿决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项目以及与招标制度的关系可以澄清一下。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促进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6. 投标和投标合规管理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企业的投标合规管理体系一般应包括:

(一)总体原则

一般规定应明确合规管理体系的目的、依据、范围、范围和基本原则,并对合规管理体系使用的相关术语进行界定。

(二)招标

招标部分要明确国有企业招标的主管机构和责任、招标范围(包括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和企业必须自行投标的项目)、和具体细节。有。招标活动业务流程手册等以及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

招标部门需要明确国有企业招标项目的采集、跟踪、筛选、决策、招标流程管理等具体细节。

(四)监督管理体系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处罚和赔偿责任。

(五)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应包括该制度何时生效以及如何解释等信息。

第三章招标7.投标人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投标人是提出投标项目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第《招标投标法》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民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非法人专业服务组织。公司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投标人。自然人不能作为投标人,但自然人投资的项目可以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标人。

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的投标人通常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而国家投资的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通常是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发包人实际以承包商身份投标并履行了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的部分责任的,发包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与建筑机构的合同义务(例如项目付款)。

【监管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8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和第102条。

8、投标项目是否需要立项审批程序?

如果您的投标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您必须先办理核准手续并获得批准。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生产力配置、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审批权限、审批权限按照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目前生效的是2016版《民法典》,涵盖农业灌溉、能源、交通、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市建设、社会工程、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等。规定了需要审批的项目内容、规模以及许可部门,例如,在城市建设类别中,目录规定了“城市高铁项目:地方政府审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审批穿越10万吨级及以上水道的项目,或者穿越主要河流(现有或规划的一类及以上通航河段)的项目。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准或申请。”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民法典》第3、4、5条。

九、哪些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土木工程

根据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土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遵守投标,必须的。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其他与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ing.理事会批准。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16号令、843号文件、770号文件等规定,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对法律:

1、本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2 节描述了第《招标投标法》 节中提到的建设项目。所谓建设项目是指:

(1)工程。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事项。

(3) 与土木工程相关的工作

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建设工程。根据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号和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布线管道及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工程建设相关物资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

工程建设相关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列出了土木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容,所有表述均包含“等”,并包括未直接包含的项目、与土木工程相关的货物以及土木工程。这不排除相关的项目。本服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2、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在我国境内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即使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建设项目,也不得进行招标活动。只要收到如果工作在中国境内进行,则适用日本:010。 -30000,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法律要求招标。

3.本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

(一)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资金、国家贷款;

根据第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资本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关于16号令规定的中方资金使用,770号文件明确:

1)“预算资金”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划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资本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占据控股、支配地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参见《招标投标法》第216条。也就是说,持有股份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即使您的投资或持股低于50%,您也将根据您的投资或股份享有投票权。拥有“足够数量的股东,能够对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且拥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能够实际控制项目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已经被考虑了。支配地位或支配地位。

3)项目中国有资金比例按项目资金来源中全部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根据第16号令第三条规定,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国有企业参与建设项目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无论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者其他社会公共事业的项目利益和利益;没关系。这些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依法进行招标。根据843号文第二条规定,下列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等符合资格。不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1)煤炭、石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电力、新能源等,2)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航空、A1级通用机场等),3)通信枢纽工程、通信信息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工程;

4、建设项目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第十六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企业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一至三外,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是否具备招标资格:也满意:一定是。标准:

(一)一项工程合同概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份合同概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采购研究、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份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单项采购不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不属于第16号令规定的合法招标范围。

770号文件对16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可以合并在同一工程内。” “如果条款和条件中规定了标准,则必须进行投标。”目的是防止合同当事人分割合同,避免投标。其中,“同一项目内可合并”是指根据实际项目、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惯例,适合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的采购,在同一项目范围内共同采购。同一项目。指类似的采购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其他招标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法规规定的主要领域是土木工程,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范围并不限于土木工程。法律或者国务院还可以规定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科研项目、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械设备、国际贸易等。电器产品采购等

【监管依据】《预算法》第三条、《公司法》第三条、16号令、843号文件、770号文件。

10、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国有企业如何确定自标范围?

对于法律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特点、采购目标等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通过内部采购的方式决定。您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招标采购的范围因项目而异。国有企业选择招标采购的,招标活动适用总则《招标投标法》,但对国有企业招标的项目不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体规则。没有。媒体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日止不少于20日。其他规定还包括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被拒绝的投标必须重新投标,专家人数必须不少于三分之二。

11、什么是公开投标和公开投标?

招标分为一般招标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投标人以投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邀请书是指投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

12.什么时候进行公开招标?

原则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政府、中央政府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招标,并公开招标。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

13.什么情况下适用投标邀请书?

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下列情况可以采取招标方式: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 1、该项目技术复杂,工艺复杂。如果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很大一部分。

(三)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项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招标投标法》第8条。

14、国有企业能否建立合格供应商数据库?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国有企业合格供应商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但结合《招标投标法》号招标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建立行业合格供应商数据库.能够。但实际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依法不需要招标但按照国有企业内部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可以是不特定供应商. 必须被招募。以公开方式参与投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从行业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即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以招标邀请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您可以邀请。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维护行业供应商数据库,并通过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选择受邀者的具体标准。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3款。

15、国有企业如何区分自标和代标?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行招标或者外包招标机构招标。

(一)自行招标

自投标是指投标人自行进行整个投标程序。投标人具有编制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独立办理投标事宜。所谓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投标人拥有与投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资源,包括投资顾问、项目经理、工程造价等。这意味着拥有财务和其他专家。工程师、投标人、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经验和从事类似项目业绩的专业人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投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事宜。根据第《招标投标法》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自行办理投标事宜的,必须向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提交记录。不会发生。

(二)代理投标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投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此外,有能力自行投标的投标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招标过程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投标人有选择是否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投标过程的权利。法律没有要求。所有投标活动必须外包给投标代理的系统。

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聘请招标代理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委托后,在职权范围内以投标人名义组织投标活动,投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投标人负责民事责任,我承担。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招标投标法》第10条。

16、国有企业如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没有强制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国有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确定招标机构的方式,但选定的招标机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设有办事处和相应经费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可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必须有专门力量应对。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

17. 招标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个完整的公开招标流程一般包括:

(一)项目立项。

(2)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

(四)资格预审;(如适用)

(五)发出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文件。

(七)选派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评标。

(10)校准。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12) 合同签字。

18、进行资格预审时应注意什么?

资格预审方式适用于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难度大或成本较高的招标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过程通常包括: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制作并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销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

(4)投标人准备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资格预审机构对资格预审申请进行审查。

(6)确认并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资格预审文件中是否需要载明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中记载的资格标准和方法不仅是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依据,也是资格预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质、组织架构、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信誉、生产资源等。以《招标投标法》为例,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等重要设施、管理能力、经验、声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申请人没有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没收、冻结资产、破产等情形。

4、近三年未发生舞弊投标、重大合同违法行为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其他国家资格。

(2)资格预审陈述的准备要求和陈述媒介是什么?

依法必须投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通知将包括: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和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和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何时以及如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4、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截止日期和方式(注:必须是资格预审申请,且原文必须是印刷的)。

5、投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式。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信息。依法不需要招标且采取公开竞争招标的项目,可参照上述内容制作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政府依法指定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根据方式,投标人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媒体或投标人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销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和修改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资格预审证书。资格预审证书的销售期必须至少为5天,虽然《招标投标法》号文件规定销售期为日历日,但投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特别是销售期的最后一天)。应避免)。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事实上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和邮寄费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公布后,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公布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的准备,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三(3)天通知所有已获得资格预审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人。如果超过三天,投标人必须延长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截止日期。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期两天前提出异议。投标人必须在收到争议之日起三天内做出回应,在此之前投标活动将停止。

投标人准备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项目经资格预审申请修改后重新投标。

(四)对初审文件提出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歧义、不一致、错误或遗漏,或者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或实行歧视性待遇;如果您认为存在处理资格预审文件的“倾向”,如果您对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截止日期至少两天前向投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将收到异议书,投标人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投标日期,并在答复之前暂停投标活动。

(五)初审合格后投标资格变更的办理

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如有任何相关变更,应及时通知投标人。

【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19、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什么?

投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人准备和参与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完整的招标程序、具体的技术标准并明确交易条件。它还包括起草和签订合同的主要参数。投标人在准备招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出发。

(二)说明投标项目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包括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投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记载。

(三)必须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指定特定的制造供应商或任何有利于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准文本。

【监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2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

20. 如何对我的投标保密?

招标活动中必须保密的事项包括招标标准金额、潜在投标人姓名和人数、招标文件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投标情况和标书。相关事宜。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评估过程。投标人必须首先确保内部保密。相关保密信息只能由当事人掌握,不得向其他非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或者投标人及其他当事人泄露。所有涉及机密信息的文件都将包含在投标中。招标活动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外包给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1. 如何确定是否使用不合理的条款来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对投标人设置不公平条件限制或排除。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同一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的;

(二)所设定的资质、技术、经营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

(三)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及奖励金额作为加分和招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制或指定某些专利、商标、品牌或原创;

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十二、招标公告应当在什么平台进行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二者选其一即可。此外,也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媒介发布,但必须确保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相同。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在上述平台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规定,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上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十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对于招标文件中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作出书面解释,使得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含义能够为招标文件收受人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改变。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与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十四、如何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导致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可能会构成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投标二十五、投标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以外,其他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允许自然人主体投标的,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投标人”中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招标活动,不需要总公司的专项授权,但其参与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最终归属于总公司;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其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应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 (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建筑法》对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规定了一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只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此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则其不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对象。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遗漏或重大偏离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失去中标的可能性。 在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而且,部分部门规章还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在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含有指定设备或供应商或其他带有倾向性的内容,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十七、一般投标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投标需要经历的程序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签订合同。 二十八、联合体投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联合体的组成及变更 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活动中,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决策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仅为各主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三)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四)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五)联合体法律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内部合作合同为依据。 (六)联合体的禁止行为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或变更,否则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等。 二十九、招标人的关联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不可以参与投标,而是规定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屏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这一问题公布的答复意见,只有在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时,才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投标。因此,在能够保证招投标程序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会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三十、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影响到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该利害关系人不可成为中标人。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三十一、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投标文件可视为投标人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并且应当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受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约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十二、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三十三、开标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招标人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涉及对于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问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开标应该公开进行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以确保开标活动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和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剥夺或限制投标人参与开标活动的权利。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投标人异议应当场提出并回复 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均应计入开标会议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四)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为了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避免了投标人投标信息的泄露。 但是,投标人少于3个,并不等同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前者在投标截止时便可判断,但后者须经过评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定,且后者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继续评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一)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程序只能由评标委员会启动,不得由投标人主动提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便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投标人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投标文件的确切含义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投标文件作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处理,投标人将因此丧失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仅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三十五、招标人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上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进行选择; (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七)行政监督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十六、评标中如何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以否决的情形包括: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三十七、如何设定并使用标底? 标底是指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项目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一)是否可以设定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标底不同于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标底如何设定? 以建设工程为例,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标底如何使用?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为例,设有标底的,对于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可采用的评标标底包括: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三十八、如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要约作出承诺的法律行为,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了投标有效期的,则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关确定中标人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强制招标人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不可以任意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条件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则不强制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定标方法和复核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但将来具体规则的适用要以正式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准。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实质上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既可以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也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自招标人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在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三十九、招标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重新招标? 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四十、招标活动受不可抗力影响应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开展的招标活动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活动是否继续进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若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或没有继续开展的必要,则国有企业可以取消对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二)即使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仍有继续开展必要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相应顺延招标活动的有关程序,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第六章 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四十一、招标投标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一)合同签订主体 原则上,中标合同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1.法人中标后,可以由其分支机构签订中标合同,但是其子公司不能代替母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构成转包行为; 2.由母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实际使用方或最终用户为子公司的情况下,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合同由其子公司分别签订,则定标之后,可以由该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并执行合同; 3.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因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等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以更名后的名称为准; 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合并且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的,由合并后存续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5.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分立情形,若其履约能力不受影响,分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订时间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三)合同形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内容 (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六)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在招投标活动,可能涉及其他中标人是否中标、对招标人与中标人有重大影响的权利义务内容。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其实质性内容是有差异的。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参考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的,在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可以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等情况予以明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十二、投标人中标后,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已经确定了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未明确招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也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个案情况予以确定[(2010)川民终字第290号]。 (二)行政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四十三、如何处理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相应义务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安排包括: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人、接收人和退还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参考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主体作出要求。 投标保证金只能递交给招标人,但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可以代招标人接收投标保证金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是,在执行2%规定的基础上,允许有些部门规章作出补充性的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三种情形为: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定标之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如何处理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交,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招标人允许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的由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主要义务时止。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若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等形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利息计算与收取办法。中标人当中标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自行失效。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按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迟延退款的资金占用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四十五、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中标人和招标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 (一)遵循合同约定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其全部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不得选择性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注意对履约证据的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应及时反馈、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当对对方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及时通知、相互协助和保密等。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执行。 (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原则上,中标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但考虑到有些项目的复杂性以及项目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是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即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即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应被认定为转包而视为无效。但是,若当事人借劳务分包合同之名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 四十六、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变更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般来说,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允许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此外,在招投标程序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若此等变更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也不属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变更内容仍为有效。 一方主张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事由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四十七、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是哪些?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特定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非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上海市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机电设备国内招标行业监管职能。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关于有序推进本市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交易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四十八、行政监督机构有哪些行政措施? 行政监督机构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至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到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争议解决四十九、招标投标有哪些争议解决的方式?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既包括涉招标文件、招投标程序方面的争议,也包括涉及评标结果、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争议。一般来说,常见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一)协商,即由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争议解决方案; (二)调解,即由调解机构(如行政机关、各类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人主持,对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形成争议解决方案; (三)仲裁,即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诉讼,即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 此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还可以通过举报、信访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异议、投诉程序处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十、招标投标争议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予受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民事争议包括: (一)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四)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规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五十一、如何确定招标投标争议的诉讼管辖?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争议的诉讼管辖应根据争议的不同性质来确定。 若相关争议为合同纠纷,如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约定了专属管辖的,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相关争议为侵权纠纷,如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五十二、招标投标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 (一)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人出让、出租或者出借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规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五十三、招标投标涉及哪些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责令改正。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二)罚款。如招标人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招标人未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三)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没收违法所得。如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如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六)吊销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取消投标资格。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八)行政处分。如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五十四、招标投标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 (一)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订立的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负有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为前提。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拒不履行合同,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名誉权、担保物权等,此时应当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如串通投标导致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五十五、招标投标涉及哪些内部违规责任?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在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中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在购建项目中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的,都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3)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查处。(5)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上述责任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法规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对文章进行删除。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