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修改委员会)2023年3月23日,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第:010号。 依下列规定制定。 -30000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通报职责,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通报职责进行临时和事后监督管理。国(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是否已开工建设等各开发阶段的监管。由改革部门监督管理。开工后,我们将按照批准文件或通知细则进行施工。各级发改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配合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事中事后管辖部门履行各自任务职责。督促加强协调配合。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已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已申报的项目,由申报机关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办理申请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组织,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管管理职权。
第二章核准项目的监督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核准的项目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如实、及时报送开工、施工进度、竣工等施工实施基本信息;(二)批准的施工地点发生变更或者批准的施工作业发生重大变更的; (3)) 需要延期开工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4)) 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行施工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细节等?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遵循简洁、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并在线公布报批项目的基本结构和实施信息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基本结构进行在线监控。和实施信息。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抽样检查等方式对批准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启动后必须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已获建设批准的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审批机关责令项目部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警告。第十条项目未办理批准文件、项目变更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开工建设的,由批准机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处以罚款。与法。第十一条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场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批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并处罚款。法律。有关部门认定该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禁止类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法律法规。法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未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所列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项目变更批准文件的;依法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开工的,必须报告;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应予以征收。
第三章备案项目的监督第十三条申请机关应当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开工、进展、竣工情况是否如实、及时进行。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的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基本信息,(二)项目是否实行许可管理,(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以及(4) 施工工作是否正在进行。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或建设的项目。第十四条申报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遵循简洁、可操作的原则,制作并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基本结构和实施信息报送格式文本,报送的基本结构和实施信息应当进行在线监控。实施信息。第十五条项目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结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继续实施项目的,应当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说明,否则必须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说明。平台。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将撤回注册信息。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未作出说明且不撤回申请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通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备案机关将删除已公开的申请信息,以项目方式取得的申请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于故意谎报、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单并予以公开。第十六条申请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登记项目定期现场核查计划。列入现场检查计划的项目,项目开工后应当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纳入实地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申请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已立项登记的项目未及时、诚信报送基本建设实施信息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与登记信息不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罚款。公布不可信企业名单。有关部门认定该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禁止类的,申请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和法规。应。法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的,应当报告。有权报送项目,报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如有罚款,并依法列入名单。欺诈性公司信息将被公开。第二十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工,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产业政策确定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取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期间和竣工后的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持续和事后监督管理,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