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换证,并在上一年内通过了《用户服务指南》认证,发证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并审查该企业的换证申请,企业无需再次认证。
药品监管部门在延续认证过程中,认定企业不符合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或者近一年内连续六个月经营某类药品的,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未经营某种药品或者该药品品种延期累计九个月的,将被要求缩小该药品的经营范围。
换证期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的,停止药品经营活动,换发新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010-被命令获取。 30000才可以重新启动。
此外,通知还强调,发现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延续证书,并吊销原证书:
1.如果不符合许可证续展条件,您有三个月的时间进行纠正(如果纠正后许可证仍然不符合要求)。
2、如果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租赁和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连续6个月以上不销售药品。
5.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6. 换证信息不完整、弄虚作假、隐匿的。
7、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事项。
就在近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换发营业执照。
本通知要求申请延续《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执行,并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期前6个月内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内,企业必须向原认证机构申请GSP认证。
2、收到申请的机构将依据《GSP证书》对GSP认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特殊医用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成代谢药物、合成代谢药物等管制物质经营)。肽类激素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通过普惠制认证的企业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续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构应在续发《GSP证书》的同时签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此外,通知还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无需认证直接更换许可证:
1.已接受跟踪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跟踪检查期限修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请延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果根据通知需要整改,则不再适用,应进行许可证检查或认证检查并直接更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2、认证检查后取得普惠制证书并在6个月内申请换证《药品管理法》的企业,不能通过许可证检查直接将证书换证至《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店,不得更新许可证。
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秘书处令第6号)相关规定的。
2.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琼瑶市发[2003]92号)相关规定。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4、证书更新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隐匿信息。
5.其他不符合换发证书要求的情形。
转载自药剂科主任
温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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