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社会资本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建设方式,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几乎相同。 BT合同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被视为建设合同而无效的案件,但双方独立达成和解协议的,合同不会无效。 BT合同无效。 【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和公司豫民中建设合同第905号【案件概况】1、2013年10月,豫和公司成为回购方,中山公司为回购方。成为。双方作为投资方就在礼河市工业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项目签订了BT购买协议,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 规定,2014年。合同总价以双方审定的结算总价为基础。我允许。买断期限为自项目竣工、批准移交之日起两年。 2、合同签订后,中山市公司履行了合同,于2015年8月21日完成验收验收,并移交给利和市公司,同日,利和公司、中山公司、监理部门完成合同签订,验收证书和验收报告均已签署,漯河公司签署了工程交接清单。 3、2018年4月,双方签署项目结算确认书,结算总金额暂定为2074万元。 【争议焦点】1、BT合同的性质及有效性;2、涉案项目的付款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判断规则】
1. BT 是指构建-转移。这是政府利用民间资金开展闲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变体,是指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管理,在获得融资并获得施工许可后移交给业主的过程。投资者计算出该项目的总投资额加上合理的利润。
2、从双方签署的《BT合同》内容来看,采用回购付款方式支付中山公司项目建设费用及投融资费用,但主要内容为项目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交付、合同价款、缺陷责任等基本要素。因此,《BT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罗溪公司与中山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该项目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的规定,涉及案件010- 30000应该是无效的
4、《BT合同》诉讼虽无效,但该项目质量合格,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后签署的项目和解协议及利息确认以和解协议为准。《BT合同》 是独立且真实的当事人,其陈述不受《BT合同》 有效性的影响。两次确认和承诺确认了项目价格、建设工期、回购期限、逾期期限。洛溪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中山公司支付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