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投资者+EPC”的时候,我觉得它和“F+EPC”很相似,但是F代表金融,那为什么我又成为了投资者呢?
既然投资人是项目的所有者,那么他所建的资产是否必须保留?城市道路和下水道网络是否归公司所有?哎呀,越想越糊涂……今天来说说关于“F+EPC”,好好学学吧! “F+EPC”是指项目总承包商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意味着在EPC基础上增加了融资业务。这是一项真正贴心的服务,并且是真正的“交钥匙”服务,这意味着业主甚至不需要安排前期融资或启动资金。
其实仔细一看,这种模式是典型的BT项目,而且2017年至2019年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与政府财政收入的矛盾并不平衡,融资方式只有一种,但根本不可能用BT.be.此时也是大力推广EPC的时期,所以大家都明白,只要交出钥匙,拿到钥匙就付款。
大家都知道还款来源是财政资金(比如土地出让固定收入纳入预算),但本质上是政府债务增加,至少表面上看不出来。就算你不说,谁也能猜出来吧?但由于历次政策的影响,政府资助项目不再可以实行“F+EPC”,具体请注意以下事项。 BT(并和转让)方式、施工承包等严禁冒充资金、利用资金合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
至于为什么写这么多名字,我想简单说一下27号文件。过去,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普遍采用政府承诺、财务担保、人大决议等增信“三点包”,这也导致了信用增级。增强。许多相关的经济手段。为什么会受到市场的欢迎呢?因为它本质上是政府信用审批,有效增加了大家的安全感和实惠感。但自27号文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政府债务受到总体控制和增量监管的严格控制,政府也封杀了平台企业新增债务,平台企业新增投融资活动不再违法。政府信用审批。二、除发行地方债券、转让外债融资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承诺将预留土地出让预期收入作为平台企业贷款偿还债务来源。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金融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资产、国有资产抵(质)押作为偿还债务来源提供贷款。
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者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动用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不承诺回购。吉他投资者的投资资金,造成资本损失,或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最低回报。
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机构、人民团体不得违法为借贷平台企业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保函、承诺书、安慰信等. 不应该这样做。看完以上内容,您就明白为什么政府投资项目不能被认定为“F+EPC”了。我还要思考的一件事是,政府资助的项目不被允许,是否意味着政府或部分政府拥有的项目也不被允许?问题是,你还好吗?您想成为业主吗?平台企业用“F+EPC”建设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可以吗?首先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到底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以直接投资、注资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为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投资: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资于非经营性项目,指事物。项目由政府有关机关或其指定/承包的机关、团体、机构等作为项目法人投资,并组织实施建设。注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资助项目运营,委派政府投资者代表行使所有权,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方式。因此,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际上涉及到对最终资金来源的深究。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些常见的情况: 情况一:在日常运营中,一些公益性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通常由政府部门作为业主进行管理,公司成为该项目的代理业主,即然后由政府机构作为所有者进行管理。项目业主通过招标、合同(EPC)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F+EPC”,先由公司组织建设,然后政府支付建设资金和相应利息,但本质上仍然是BT模式或名义上的伪装。属于借用。请不要动,因为这是一个委托作品,不合规,而且是一个游戏。
场景二:企业作为公益项目的直接业主,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政府最终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建设成本或担保土地出让收益资助建设。偿还资金。这种模式自项目立项以来就存在问题,更不用说承诺先建后付款,或者用土地资本收益来偿还贷款。
大家应该知道,《政府投资条例》和《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公益性企业(非营利性企业)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
因此,以公司名义设立纯粹的公用事业是错误的,公用事业结束后的资产原本属于国家,不会成为公司的财产。
在这种模式下,公益项目仍应被视为政府投资项目,而不是企业投资项目。
综上所述,公益性项目不收取营业收入(PPP中所谓“使用费”),企业投资纯粹由政府财政资金偿还,因此被认定为政府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如果采取贷款、预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付款来源为政府财政,属于隐性政府债务,违反规定。
场景三:对于有固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如一些公共工程项目(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一般采用向企业注资的方式来实施。目前,可以采用注资方式以企业名义设立项目,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注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情况四: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半公有制福利项目建设。政府: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和基础设施发展激励,但不进行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这些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此类项目由公司实施,具有采用“F+EPC”模式合规的潜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准公用事业中,营业利润可能无法覆盖投资成本,而仅靠政府投资补贴或基础设施发展激励措施可能无法覆盖投资成本。如果涵盖融资部分,也被视为政府的隐性义务。
最后,有的同志存在一个误区,认为“F+EPC”不能用于国企项目。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投资是由项目正常运营时的运营收入来承担的,企业可以自己负责利润和支出,而政府不负责支付。此类项目可采用“F+EPC”模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