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用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号(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条例。制定项目的目标。 2019年4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实施条例所称农用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用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各级农用地建设。农业战略指的是人民政府。 “藏粮于地,技储粮”安排资金用于农地综合治理和保护。本办法所称农地开发项目,是指以创造耕地为目的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农用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估、统一图件入库等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田开发项目,制定本市农田开发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交办的工作。中央提出全市年度农田建设工作计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县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竣工检查和监督检查。
地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地局)负责区域农田建设,负责制定全州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 负责项目库的组织和建立。定期执行事先批准并履行监管责任。
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依法对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农用地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规划、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规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计划与准备
第六条农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有序、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用地建设区域布局,划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业生产储备支持(简称“ ''') 应优先考虑。一是实施两个领域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条市农田建设规划由市农田建设局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农业农村部申请。被视为一个事物。
第八条县局应当配合大连市农田建设规划工作,牵头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并会同当地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级农用地建设规划根据当地水土资源情况,对各流域或邻近地区进行项目规划,并落实到地块上,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对单个项目进行深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需求、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建设地点、项目红线、建设条件、建设计划、投资估算、利润预测等。
第九条市局应当整合县级项目库,形成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将征求项目目标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完成项目目标区域的实地勘察和勘察后,编制初步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县局负责组织编制农用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概算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应当尽量达到施工深度。
(4)个别项目经设计部、施工部、监理部、施工部批准。
(5)完成后,编制最终财务报表,并由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县办事处应当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填妥的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分类的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总,并附有初步验收意见、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市局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验收、工程评审以及工程质量、工程量的审核。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统一的竣工证书。
第二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获得批准后,必须在农田建设项目内设置统一规范的公示标志牌,标明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年份、施工情况。项目区。区域、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对项目管护予以强制执行。落实保护责任,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县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整理、保管工程档案。
第三十一条加强农用地建设新增耕地核查,按照有关要求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用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整收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局、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布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局、县局应当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防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市、县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根据高水平农用地评价鼓励实施办法,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评价,市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农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评价和检查。县。
第三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局应当立即暂停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须追究。和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局、县局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市、县局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记录和报送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分配、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项目完成并获得批准后,县办公室将项目归档,将图纸存储在数据库中,并将其与规划图纸关联起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条例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投资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施行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用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条例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