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提高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根据:0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制定-3万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沪农委条例[2022]5号)。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提高工业能源水平。《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全市相关产业规划,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培育符合城乡特色、科技含量高的优势产业,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建设城市。众多高科技、现代农业集群和高品质、高附加值生产基地,形成了布局科学、节约土地、智慧高效、环境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 (二)聚焦重点,激发投资活力。围绕建设全市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聚集优良资源和产业特色,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强农业投入,指导和发展各类农业。鼓励。投入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提高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三)优化科学评价和项目管理。建立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因地制宜、覆盖全过程、分级负责、多方参与,调动各区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完善农业项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督评价,坚持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强调结果导向,强化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条(管理推进部)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城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城市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报送。区级项目建设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审查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地方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具体操作办法,组织项目申请、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事务,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信息。负责出版。法律。地方财政局负责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审查和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农投集团等地方政府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农业公司”)负责落实项目申报,推动具体项目实施,并为自己的项目承担责任。 ——检查及事后监督工作。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和申请要求)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原则上,符合申请经营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依法合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财务管理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补贴申请金额的50%。
目前,对于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即使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区政府仍将继续向自愿征集项目提供书面推荐(加盖公章)。可以提交。适当缓解项目部的资金和项目管理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畜禽养殖、渔业、地方特产等现代设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提高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农作物、花卉等领域。重点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集散、公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设施装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风景区(点)、粮食烘干和农机仓储等以及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围绕加强农业科技支撑和提高技术装备创新水平,建设农业种业研发中心、遗传资源保护库(田、苗圃)、农作物种子生产(育种)等设施装备。 支持。 )基地建设、畜禽养殖、海产品种苗生产等。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征地补偿、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娱乐、非物质性购置等。 ——不包括生产交通、建筑物、大厅建设等前期费用以及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支持的。对已享受区域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不得重复支持。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设备,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业务类别)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分为县级项目和市级项目两类。涉区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组织实施;涉市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全市农业企业实施。第七条(支持标准)本市财政资金对崇明区、金山区、奉贤区三个远郊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现行金额为4000万元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投入水平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本市财政资金投入城市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得超过4000万元。第八条(支持方式) 对现代都市农业建设项目,市财政局通过转移资金发放市财政补贴,并提供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由各区确定。市级财政补助的市政项目应当纳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预算管理。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市场化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先行建设,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后续会补充,将领投联动基金的投资。第九条(重大涉农项目) 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区控项目、市控项目)属于重大涉农项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编制通过《农业相关规划》。该规划已报市政府批准。重大涉农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引领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者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装备应用等,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总投资达2亿多元(含)。 2、国家、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向我市部署重大战略任务。
第十条(管理费用) 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计算。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剩余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一般来说,企业运营成本不会从市政补贴中支付。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现代都市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区市农业企业要按照农业产业规划、现代设施农业规划布局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优化区域设施农业发展布局,完善整体产业发展思路,主业打造明确业态、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准备力度。区相关项目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评估审议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进行。项目申请及证明材料须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财务要求、审查报告、绩效目标等。登记批准的项目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全市业务储备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评估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动态调整各级项目库,定期剔除不再满足实施要求的项目。第十二条(绩效目标下达) 各区(地方政府涉农企业)应根据区域振兴项目实施情况和当地产业发展需要,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草案。必须提交。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根据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市属涉农企业)绩效评价,决定各区的企业建设(市属涉农企业)。 )在每个区。制定并公布相关企业和城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绩效目标。第十三条(业务审批) 涉区项目需经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审批,业务审批工作按照本市下达的绩效目标进行。批准的项目必须在城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登记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审批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地方财政部门在绩效目标下达后三个月内报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地方财政部门。城市项目由城农业农村委员会商城市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四条(过程监督) 各区(地方农业企业)应当及时开工建设,编制工程清单和进度台账,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严格过程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跟踪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全市涉农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财务监督、审计审价、资金项目公示、工程验收等制度。涉区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地方财政局确定地方政府项目的项目财务监督、审计和价格审核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金融监督、审计、物价审查等部门。第十六条(建设期) 项目建设期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的,须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途径申请批准。
项目延期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项目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审批人”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被处理。项目调整后,总投资额超过原批准计划的,项目实施部门自行提高费用,总投资额未超过原批准计划的,按规定承担实际比例。 去做。本市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农业企业须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 (一)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 (2)变更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业务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四)调整资金占企业投资总额(含两端)10%以上。 (五)其他重要调整事项。涉区项目的协调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方财政局参照有关地方政府的规定制定。第十八条(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事宜按照“批准项目终止者本人承担”的原则办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实施的除外)三年内取消申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项目实施部门限期改正: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与财务部门讨论审批,并办理终止手续。 (一)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用途的。 (二)项目建设周期已满一年,未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同意申请的; (三)工程未通过验收且整改后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停止项目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实施部门限期改正。更正完成后,我们将再次受理申请。其中:区相关项目负责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项目的验收。项目批准后,由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的最终结算。对于城市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协调项目验收。地方政府农业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向当地政府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项目终审。委员会将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办理项目的最终结算工作。第二十条(后续管理) 项目立项后,各区(属涉农企业)应进行绩效跟踪和自我评价,整理、存储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项目启动后的监管。生产。第五章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安排)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协议,使用本市业务储备金和上届财政资金。年,向城市项目下拨城市补贴。年度项目绩效评估等要素。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预计划拨资金数额提前告知财政局。财政局要将本市预通报的金额全部纳入明年政府预算,并准确记入相关收支账目。
该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补贴=该区每年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财政补贴总额*【2016年6月30日前该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区项目储备量】本年比例*60%+上年项目绩效评价比例*40%] 第二十二条(资金分配) 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专项转移支付。《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市财政补贴审核下达后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区政府。对于地方政府项目,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监督报告分三阶段发放。项目投资方案批准后,第一阶段拨付不超过市财政补贴的30%,第二阶段视情况与自筹资金同比例分配。项目将被分配。根据建设进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市补助资金的80%。尾款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经营资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款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及时归还拨付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局、地方农农委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控,鼓励采用银行监管账户、报销制度等方式,确保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拨付进度一致你应该尝试这样做。资金。地方农业农村委员会、地方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执行,高效使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地方政府补助,按照财政部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农业企业)、财政局应当遵守本市农业设施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投资”的原则,拥有”。马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于金融资产,必须按照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比例或者所投资资产的实物形态明确界定。属于政府或国有社会团体和集体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方政府农业企业)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引入管护资金,并对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最大限度利用。实现各种资产的高效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地方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涉农企业)负责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等工作。的项目应对应。我们及时汇总区域情况,并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对各区(市涉农企业)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组织资金的重要依据明年就变成了。下一年。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并不定期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资金事后评估。使用和管理项目并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设施闲置、非农使用或者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各区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严厉措施进行调查。我们将依法予以回应。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谎报、骗取、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地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会同地方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城镇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规范、操作细则和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这些指导方针。监督评价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