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7月25日经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 年7 月25 日
(在2023年7月25日在上海市政人民大会第16届上海市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上海。这些条例是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根据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建立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如本法规所述,“土壤污染”一词是指通过人为因素将某些物质引入土地的土壤表面土壤,从而导致土壤的化学,物理,生物学和其他特性的变化;土壤的功能和功能。有效利用土壤,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为主、保密管理、风险管控、污染责任、公众参与的原则。
全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和协调,实现源头预防。
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条件,该市旨在全面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并全面开发和促进相关项目。
第4条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土壤并防止土壤污染。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土壤污染。根据法律法规。法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
该市将实施预防土壤污染和控制目标责任系统和评估评估系统,并实现土壤污染和控制目标的实现将被所有级别的政府及其负责人作为评估的一部分。作为负责土壤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督机制,指定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7条生态和环境部应在其自己的行政领域内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绿化部和城市景观部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来监督和管理农业土地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规划和资源部应根据其责任,监督和管理土壤开发和使用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供水、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卫生、危机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要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经批准或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市依托行政服务“一站式”平台和城市运行“一站式管理”平台,打造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加强收集,共享和利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并实现土壤污染预防和控制的过程。
纽约市支持国际交换与土壤污染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本市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基础研究和共性基础技术、前沿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研究,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配备专门人才和人力资源。加强资源培训培养技术人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学化。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促进。
第十一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要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土壤污染防治手段。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鼓励行业协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公关、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和城市园林、水务、经济信息、财政等部门开展人口普查和调查民意调查。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等监测结果进行监测,制定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绿化、城市园林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决定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和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可以制定控制标准。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标准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控制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送并公布。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
定期评估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标准。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调查的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和耕地保护。详细调查土壤污染状况,需要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等。
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结果要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控、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绿化和城市景观、水政策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和城市景观、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加强监测质量控制。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配合土壤环境监测局(点)的设立和监测活动。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编制农田优先监测地块名录,并根据国家确定的条件开展优先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制定建设工地重点监测区域名录,根据国家规定条件开展重点监测。
第十七条涉及土地利用或者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对土壤的潜在不利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的选址和选址要求。空间规划,必须。禁止在居民小区、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内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敬老院,禁止在敬老院、敬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第19条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生产者和运营商应减少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多种污染物的协调管理,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污染。
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回收,处置,处置或放电有毒和有害物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例如密封和隔离,以防止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泄漏,损失和分散,并避免土壤污染。必须采取措施。
加油站,石油存储设施等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泄漏措施,并对地下油箱和相关的埋入管道进行预防泄漏监控,以避免土壤污染。
第20条地区生态和环境部应根据规定,根据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状态,准备行政区的主要土壤污染监管单位清单,并将其提交给城市生态和环境部门进行审查。我们将及时建立,统一发布和更新。
第21条主要土壤污染监督部门有义务根据法律规范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排放,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隐藏危险,进行自我监控,并向地区生态和环境部门报告。必须进行。根据规定。
土壤污染监管主体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充分结合行业特点和本部门生产实际,科学设计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的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设备。客观、理性地制定。当主要的土壤污染监督部门在隐藏危害检查,自我监控和其他活动中发现潜在的污染危害时,他们将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来消除隐藏的危害并消除污染。如果发现污染的迹象,污染的来源必须立即进行调查。我们将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处置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给地区生态学和环境部。
主要的土壤污染监管部应制定一项工作计划,以预防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紧急措施,何时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或建筑物和结构,并且必须是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信息部报告给。应用和实施。
生态和环境部应定期监测主要土壤污染监测部门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
第22条工业园管理机构应将预防土壤污染和控制纳入公园的环境保护责任系统,定期在公园内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措施。我们走访园区内的企业,为它们搬迁或关闭提供指导,并监督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市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新的重点控制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对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危害进行后续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关键技术进行有关相关监控,风险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种植、养殖、轮作、休耕等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农业措施,实施土壤改良,并给予支持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壤肥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耕作的措施。
农用地承包时,发包人应当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农用地,防止承包人污染农用地。
禁止向农田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水、污泥、疏浚土、尾矿、矿渣等。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部、绿化部、城市园林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的调查、核算等应当视为一件事。指导和管理农资安全合理使用,不使用农药、化肥、农膜。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民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环境友好型病害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农资销售处,合理布局回收场地。回收设施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台账,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回收信息,规范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的存放,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否则必须交由政府处理。交相关部门回收。根据法律使用。
农业投入的生产者,卖方和用户必须根据法律履行其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土壤污染,并采取措施予以保证。资源的使用,例如将肥料返回田地,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并与土地的吸收能力保持一致。
农业农村部门将支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畜禽粪便还田指导和服务,对土壤和农作物进行协同监测。来实施它。可耕种肥料返回田间的土地。
第二十八条本市应当加强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建设过程中脱落的表土由建设部门单独收集储存,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复垦、地面改良、围垦、绿化等。
禁止使用工业固体废物,家用垃圾,污染土壤,其中包含过量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和危险物质。
第29条被禁止污染或摧毁未使用的土地。
该市的各个层面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未使用土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定期检查未利用土地,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者其他土壤污染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价、修复效果评价、后续管理等活动。当土壤污染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地下水时,必须包括地下水污染和控制。
在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城市建立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建设工地修复活动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部、绿化部、市容司要会同生态环境部、规划资源部等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全过程监管和农业土地恢复活动。
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员有义务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控制和修复。无法查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鼓励和支持利益相关方自愿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二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价、修复效果评价、后续管理等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专业技能,一定有。我们拥有人员、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
受委托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部门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有效性评价报告、恢复有效性评价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容易。负责风险管理和商定控制、补救和补救的有效性,并对控制后结果和其他活动负责。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和修复活动中需要转移污染土壤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修复工作部门应当制定转移计划,并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转移时间、方式、路线、污染土壤数量、目的地以及最终处置措施。
(2)净化工作部门、运输部门、接收部门填写并执行污染土壤移交表。
(三)运出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修复工程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建筑工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制度。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审核后,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风险管理、管理和修复的建设用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名录。是。管理、控制和修复污染风险,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及时公布和更新施工场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清单。
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建设工地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用作住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区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加强对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名录地块的检查和建筑工地的修复。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1)经过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场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
(二)改变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公益用地、商业用地时。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部门和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部门名录的部门改变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或者恢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开展前款第一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 调查必须完成。前款变更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恢复、转让前办理变更手续。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改变其他工业用地用途或者恢复、转让土地使用权前,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按照国家规定,工厂、仓库等非住宅存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必须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土壤污染研究。
第三十六条纳入建设工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管理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需要修复的,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关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风险管理。 管理必须进行。如果确实有必要,我们将提供治疗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后实施。如果您的风险管理、控制或恢复计划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您将需要重新提交。实施风险管控的人员必须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修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对深基坑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项目信息通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土壤污染监督管理污染安全.涉及深基坑的修复工程。
建设用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的,及时依法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剔除。建设用地达不到目标的,禁止启动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建设用地达到修复目标并能够安全使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壤污染相关审批。补救。可以优化流程。推进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市实行耕地分开经营制度。全市农业农村部门、绿化市容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及相关情况,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理类。标准,有必要执行。管理保密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农田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的地区,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现有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划定安全利用的农田,农业农村、绿化、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性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联合监测,跟踪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及时作出处理。调整,需要做。基于联合监测和评估的安全使用规划。
对于严格控制的农用地块,农业农村部门、绿化部门、市容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方面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开垦闲置土地、复垦土地等作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时,区农业农村部门、绿化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应当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开展排查,对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协调监测。
第四十一条本市由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和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不可预防的污染风险。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认定的事项以及政府规定等事项。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与规划资源、农业、行政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数据和行政许可。为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提供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和城市景观、水体状况、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和城市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至土壤污染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动态控制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绿化和城市园林部门等建立防治联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污染土地复垦建设和临时开发闲置污染土地管理合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宣传、教育、科普等日常工作。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迹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和城市园林等部门需要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土壤污染,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等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核实属实的实名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人向所在部门举报的,所在部门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了解个人的执业情况。信用体系修复活动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做。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部门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信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受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九条加油站、油库等业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或者未开展防泄漏监测的;它将受到生态系统法规的约束。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监管措施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监管措施的,环保部门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部门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价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将被强加。
第五十一条修复工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接收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填报和操作必要的污染土壤移送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将受到惩罚。处10万元罚款,有的处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任何非法利润,将被没收非法利润,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将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罚款超过20,000元人民币,不到20,000元人民币。
第52条如果土地使用权持有人违反了第1条的规定,则这些规定的第35条,未能根据规定进行土壤污染调查,生态与环境部应命令他进行更正并进行良好。罚款不少于20,000元,不超过20万元;如果拒绝了更正,则罚款不少于200,000元,不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如果您代表他人遵循绩效状况,如果您是他人的罚款遵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违反了法律,生态与环境部应根据法律处理此事,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应被罚款超过5,000元,但少于5,000元,少于10,000元。
第五十三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如果没有。根据法规,生态与环境部将订购更正;如果拒绝纠正,则将罚款超过10,000元和少于50,000元人民币。
第54条如果土壤被违反法律和法规污染,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则城市或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应根据法规和法规和法规和负责土壤污染的人进行磋商: 必须要求。应对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谈判失败;如果达成协议,则可以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5条这些法规将从2023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