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12月22日下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业毅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背景、流程、结构和主要内容。《条例》 共规定了禁区设立、禁区管理、设施建设、账户开户、鼓励支持、禁止行为、无害化处置、感染性废物处置、环境。用于维修等。
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8月18日广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 总则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010-号,制定本条例。 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专业人士、非正规养殖户的监督管理活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执行。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负责,坚持部门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主体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工作。正在去。防治工作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管理工作,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畜禽饲养污染防治纳入村(居)民规约,开展畜禽饲养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能。发现本地区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为会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并予以防范。第七条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和非正规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遵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其义务并接受以下条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活动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生态、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风险、治理方法和技术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内容,提高公众对污染危害的认识。得到改善。提高养鸡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识。
第二章预防第十条畜禽专业饲养户和临时养殖户不得在下列区域从事畜禽饲养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密集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第十一条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综合规划,确需搬迁、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严重的畜禽密集区整治。依法,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关闭、搬迁畜禽专业养殖户、临时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依法提供。第十二条专业畜禽养殖户、散养畜牧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落实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水、防雨、防污染、防污染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防治配套设施。 - 收集、储存溢出的排泄物和污水,并确保其正常使用。畜禽养殖专业人士、临时养殖户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外包给第三方时,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临时收集、储存,只能建设设施。畜禽养殖专业人员和广大养殖户应及时收集、运输、处理畜禽粪便,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进入或泄漏。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台账,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名称、养殖地址、规模、品种等资料。是。综合利用畜禽专业养殖户废弃物,实现信息共享。第三章综合利用和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利益相关者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制定相关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这一点。开展粪便收集、运输、投放服务,促进畜禽粪便商品化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种养结合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采用粪便还田、制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引进有效的家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综合利用它。为植树繁育,进行生态净化,减少畜禽饲养噪声、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采取封闭养殖区、定期消毒灭菌、喷洒除臭剂,采取措施,在畜禽饲料中使用微生物制剂,降低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水平。第十五条从事畜禽饲养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隐蔽管道、渗井、渗坑、裂缝、溶洞或者治污、治污系统运行异常等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一)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撒落; (三)公共场所、农村道路两侧堆放、发酵畜禽粪便; (四)气态污染物超量清除。利用沼气池直接排放粪便的,(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人畜、家禽健康的活动。第十六条畜禽养殖专家、非正规养殖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畜禽综合利用服务,进行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废弃物的用途和处理。以无害的方式。和家禽养殖废物。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畜禽集约养殖区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散养户收集、集中处理和利用畜禽粪便、污水,并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专业畜禽养殖场、散养场必须对染病畜禽、染病畜禽排泄物、染病畜禽产品、病死畜禽尸体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进行处理。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深埋、化学处理、焚烧等无害化处置方式,不得随意处置。第十八条畜禽专业养殖户、临时养殖户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城市居民区的畜禽专业养殖场、散养养殖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违反。在科研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暂停畜禽养殖。停了下来。对专业户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散养家禽养殖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关闭场所。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第二十一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目的饲养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包括鸭、鹅。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名录中列出的其他动物。如果州或地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赛动物、实验动物等的饲养和管理有其他规定,则优先适用。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臭气、尸体等造成的环境危害和损害。 (三)畜牧业专业户是指年饲养生猪30头以下或者生猪50头以上、奶牛5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蛋鸡500只以上的畜禽户。年饲养羊1000只、2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户;年饲养30只、50只羊以上的畜禽养殖户(其他畜禽按同等标准折算排放)。 (四)散养畜禽养殖户,是指经营规模未达到专业畜禽养殖户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畜牧业发展实际,调整专业、非正规畜禽养殖户规模标准。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专业养殖规模标准以下的非经营性畜禽养殖场因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