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依法需要招标?
《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这包括项目研究、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施工相关的关键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国家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或者国家资助的项目。
(三)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号对招标范围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此前招标范围是从大到小,是一个相对模糊的主题。项目比以前少了很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机关资金且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具体招标范围由规划确定。和发展计划。国务院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一项工程合同概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份合同概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采购研究、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份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纳入同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合同概算总金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该规定是之前限制的两倍。 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843号公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号。除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总共只有三个子句。这是第2 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的项目,具体投标范围必须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三)通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铁路等城市建设项目。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70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前两个规 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招标范围和限制。通知对其他项目、集中采购、总承包等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我们可以看到,法规正在逐步完善。您需要充分理解这三份文件,才能了解您需要投标哪些项目,或者抱怨您合法需要投标的项目没有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