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19年3月、5月、9月召开的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批准,并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订的规定包括第九章、第八十九条。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在省委指导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地方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多项成果。政府和各方。Ta。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修改,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用心,此次实施参与范围广、研究水平高、征求了大量意见、相关理由详实。基础已经建立。近年来很少见。
保护区的划分
此次条例修订,将之前的“开发”条款改为“保护”条款,并确定了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核心保护区秦岭山脉以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秦岭山脉主梁两侧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1000米以内的地区以及两条主支两侧海拔500米以内的地区(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4)集中栖息地和其他重要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区内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与学术功能相关的区域需要全面、系统保护的地区。据测算,核心保护区面积8100平方公里,约占秦岭面积的14%,比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面积0.77%扩大了近20倍。在2017年的规定中.
秦岭山区重点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综合管理区; (三)国家和地方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植物园的重要功能区(四)水生遗传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荒野保护区(点)、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面积·中型水库、 (五)国家重点文化财产保护单位、省级文化财产保护单位。据初步测算,重点保护区面积1.76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面积的30%。
一般保护区:秦岭山脉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据初步测算,一般保护区面积3.25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面积的56%。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 应被视为一个事物。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要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建设。一般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战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必须。政府需要审查和批准。在秦岭山区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秦岭生态功能恶化。
以下专项规划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秦岭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并上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批: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三)专项规划天然林保护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专项规划必须编制。
秦岭的主梁,
修订了《条例》主支线范围,进一步缩小了秦岭山脉主支线和陕西省主支线的范围,秦岭山脉主支线是指从陕西、甘肃边境出发,向秦岭出发。西经玉皇山、苍山、太白、终南山、草山,连岭、华山连线向东延伸至陕西、河南两省交界,形成渭河流域与嘉陵江的分水岭。汉江、南洛河流域主要支流是指连接秦岭山脉的主要支流,以及海拔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保护的支流;干流两侧500米分支面积将根据投影范围计算。
植被、水资源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
植被保护禁止在气温超过25摄氏度的秦岭陡坡上种植农作物。鼓励秦岭山区气温25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在禁止开垦的陡坡上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规划,采取经济补贴、农村土地整理政策奖励等措施。与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农用地转林、草原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变更。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林内,为科学研究、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防火、防火等需要时,禁止采伐。除外,仅允许出于护理和更新目的而砍伐。紧急/救灾。
水资源保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在建的水力发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拆除、限期拆除、恢复。重点保护区的水管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恢复标准和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恢复。做。或移除或拆除它们以恢复生态系统。在秦岭河流、湖泊控制范围内,沿河(湖)开垦农田、非法建造房屋及其他构(构)筑物、储存物资、未经许可游览。 禁止修建、安装捕捞设施。禁止在受污染的水体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物体,禁止进行其他危及河岸、堤防安全和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秦岭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杀、采集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二)使用农药污染国家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的;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捕猎其他野生动物的; (四)破坏保护设施的; (五)非法引进、非法利用的;放生外来物种、放生野生动物(六)法律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为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勘查、开采、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山脉范围内进行采石活动。ing.对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限期退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储存产生的尾矿,尾矿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尾矿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在核心保护区内,原住民除保证其基本生计需要、进行必要的、必要的生产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或建设活动。在秦岭山区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送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人们。批准设立的政府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省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规划的要求,制定、协调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在开发边界内进行,改变城市开发边界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除保障原住民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居民有序搬迁。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划归乡(镇)。可能会指派执法人员。依法成立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相关保护机构,由监管机构执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的地区或者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实现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生态环境。讨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区、市、地(市、区)人民政府。面试情况应向公众公开。
法律责任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采石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进一步处罚。 将被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来源| 法治西安莲湖区法院主编|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