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2017年7月16日第《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号修订) 资料来源:司法部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规定的地区,还必须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能源、材料消耗少、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深入地评价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不会发生。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微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不一定是这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极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后编制并公布。还有公众。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2)建筑业周边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潜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和技术合理性。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有审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部门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评价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重点检查书面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通知建设部门书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价,并承担相应费用;您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不得提交。建筑施工评价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价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审批、报送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经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获得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的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
(二)当地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当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治生态破坏措施的。
(四)改、扩建、技改项目未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有效防治措施的。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信息和数据明显虚假,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有。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重大变化,将停止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已竣工满五年,建设项目当事人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原建设单位。批准人.复试科。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建设部门,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未经授权。审核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环境影响评价部门为建筑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章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措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进行投资估算。
建设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纳入建设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同时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环境保护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规划。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理事会。我们对支持的环保设施进行调查并制作验收报告。
建设部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必须如实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调试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和记录,不得有任何不当行为。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建设部门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生产或者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始生产或者使用。被制造或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始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事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一件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或者审查,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或者审查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的;
(三)未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采取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措施,不投资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建设。建设合同中未列入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需要进行事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在地应对项目施加以下影响: 应订购。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部门批准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被禁止。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征收。超过限制的,将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未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工的。环境保护设施检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罚款将会受到惩罚。处1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造成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经人民政府许可,责令关闭。政府。审批权。
建设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技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建设部门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处以下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委员会。带电。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制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区新区建设、旧区改造等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海洋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海洋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