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避隐性债务风险,需要在初始阶段准确界定项目的投资属性,而其关键在于厘清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关系。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个字符) 01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取决于项目投资的理解和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和融资模式。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区分项目类型非常重要。首先,我们简单解释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01
投资项目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的事业单位法人(政府)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02
资金来源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和企业贷款资金(增资、增资等) 。库存扩张、借款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将利用政府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预算组织的资金,预算来源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拨款预算。 03
审批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或通报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审批制度的项目除外。其他项目实行通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企业必须履行项目信息通报义务并取得项目申请证书,就这么办。如果您希望利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您可能需要提交资助申请报告。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公司还应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但这些程序仅用于公司投资决策机构的批准,不需要报任何人。报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查。该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为同级公司或其管理层的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股东大会(若投资尚未获得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批准或审查。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国家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04
金融建设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可采用承包(含资本合同)、BT、FEPC、投资者+EPC、资本合作等市场化金融建设模式实施。特许经营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模式,不能适用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开发合同(禁止股权合同)、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实施,但不能采用BT、FEPC模式实施,可以采用投资者+EPC的方式实施,且不增加政府债务(需经营性项目) )、ABO(Business Project)等模式均已落地。 05
投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适合公共部门,政府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大多数项目没有或只有边际营业利润。根据项目未来营业收入能否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可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包括经营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除战略投资等少数情况外,企业仅投资经营性项目,但如果在投资决策阶段通过财务测算,确定经营性利润不能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项目失败),可操作),投资该项目的决定不予批准。 06
决策要点合规性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政府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等的规定就可以实施,保证项目盈利、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只是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投资固然重要,但不是投资行为的决定因素。盈利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只要项目投资能够达到公司预期追求的投资回报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就有可能实施。当然,合规性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很重要,但合规义务植根于企业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利润价值目标的掩护,合规性存在妥协的空间。但如果没有预期利润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即使合规也无法实施。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投资法律环境允许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PPP模式就是典型例子。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项目的投资决策必须满足“合规+盈利”的双重决策要求。 02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问题分析
问题一: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设立方式有什么区别?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采取直接投资和注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大型项目有重大影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均严格依据科学依据,包括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风险评估等,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加强政府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机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责任等制度,建立事后评价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项目,缩小企业投资审批范围,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等涉及重大公众的项目仍占少数。我感兴趣的东西。政府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法律审查时,应当列出相关事项,并尽量减少批准事项的数量。
问题2:金融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业举借;同时规定,企业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债。不能借用。借款人将负责偿还贷款,贷款平台公司将出售其政府贷款功能。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含金融平台公司)借入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国有企业必须偿还债务。当地政府不负责还款。《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育[2015]225号)取消金融平台企业政府融资职能,通过政府和社会以营业利润和现金流推动金融平台企业市场化转型重组。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育[2017]50号)要求金融平台企业尽快改制为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市场化融资: 已经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平台公司融资、经营、市场融资等日常运作。综上,自2015年1月1日起,金融平台公司将不再承担政府借贷职能。金融平台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后的平台企业)、政府融资职能取消后的商业化、市场化企业投资的项目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问题3:公益工作的范围是什么?公益工作在什么情况下是由企业主开展?公益工作应当由政府开展公益工作应当由政府开展仅政府可以开展公益项目,也有企业愿意开展公益项目,否企业不能开展公益项目。 1. 根据项目产生的收入来归因项目是不准确的根据项目产生的收入来归因项目是不准确的如今,在金融领域,根据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归因项目是最常见的。除了公用事业外,我们还经常看到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覆盖全部投资收益)和准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然而,这个定义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举个例子来反驳。 “收费公路是公益项目吗?”假设一条收费公路的造价不是很高,但车流量大,实际上投资将由项目建成通车后产生的通行费收入来覆盖,合理的收费公路是收费公路。就会产生利润,是有可能获得的。因此,根据收益率的定义,这条收费公路不属于公益项目。但明确的是,收费公路是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而专项债券必须是产生一定收入的公益项目。因此,根据收入比例来判断一个项目是否为公益项目是不准确的。 2、回归公益项目本义公益项目的财务定义是指产生公共产品的项目。公共物品是一种增加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同时又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它们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细分为国防、安全等纯粹的公共产品。 教育、医疗等准公共产品。以收费公路为例,如果多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增加的消耗成本几乎为0,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不能使用这条收费公路,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是的,或者即使有,也是可能的,但成本/价格太高了。因此,尽管收费公路能够实现自我均衡的投资回报,但本质上还是公益性项目。只有回归公益项目的本义,才能准确判断公益项目的属性。 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牵头实施公益项目?企业通过实施本公益项目可以获得利润,获得政府补贴,依法依规获得政府配套资产收入,收回投资,可以换取合理利润,为企业带来利润。企业开展这项公共服务,但并不从中赚钱,而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自费建设了种植基地,并在山谷中修建了道路,以提高运输安全并降低运输成本。虽然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并不有利可图,但是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肯定是有价值的。伟大的英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虽然慈善事业对“营利性”企业没有任何好处,但我们不能断定所有企业都在做慈善事业。一个大侠,他的热忱、正直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纯粹奉献,这本身就足够了。但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自筹资金固然可以,但如果需要市场化融资,合理与否就很难判断了。特别是,我们不能创造无形的政府债务。
问题四、ABO模式与承包建设法的区别1、项目业主不同ABO模式中,政府通过采购过程或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向项目业主(即社会资本方)赋能。将。批准范围项目业主在项目内的职责。承包施工方式中,项目公司(或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施工单位,但该施工单位是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业主不会发生变化。 2、项目融资来源不同,在ABO模式中,要么由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本组织直接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或者选择另一个合作伙伴,要么由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有的直接。在承包建设模式中,中选的建设机构不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项目公司自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支付各项工程建设费用。
问题五、“社会投资者+EPC”与“F+EPC”、“EPC+F”模式的区别1、“EPC+F”模式: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选择投资建设者,投资者建设者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融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按照合同支付预付款。 “EPC+F”模式客观上规避了PPP标准化操作流程,且由于无法展现财政空间,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PC+F”的本质是双方约定提前施工、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惩罚措施。目前很多EPC招标项目本质上都是“预付费”或“延期付费”,其核心思想是中标的EPC总承包商担保“预付费”工程,EPC总承包商成为债务人。模型很严肃。违反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2、“F+EPC”模式:政府或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招募“F”方,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设立项目SPV公司,持股后筹集项目资金(约20-30%)总项目),SPV公司利用银行的项目贷款为建设融资。实践中得知,不少工程部投资公司基本采用“F”方筹集资金,依靠银行贷款融资,但随着证监会监管收紧项目,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加强资金监管陷入仅靠资本金融资的尴尬境地。而后续的建设资金也无法解决。 3、“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社会投资者的本质是通过出资方以股权融资的方式投资项目,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通过直接融资变现。不使用银行的项目贷款,而是由EPC总承包部门,类似于房地产中传统的“贷款代建”来实现建设,业主部门则通过资产采购的方式,实现对项目资产的回购。 “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EPC+F”和“F+EPC”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关键特征:资产性质和运营性质。资产性质:承包商持有的项目公司资本不能与固定收益或实际债务安排建立,项目公司资本不能与固定付款义务挂钩。项目资金对应的项目资产公司应视为承包商所有。经营性:项目必须能够通过自身经营产生收入,建设成本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还款覆盖,承包商必须相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由政府平台提供,而不仅仅是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在现行法律监管框架下,“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的合规要求如下:这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而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因为企业是投资者,项目资金由企业提供。投资项目。与BT模式不同的是,项目业主是政府或市投资,而“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中,建设公司投入资金,然后通过政府回购资金和项目延期付款来回收。即使有投资,如果项目自有,投资人必须依靠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收回投资资金并返还预付资金。因此,真正的“社会投资者+EPC”合作模式值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