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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并通知
要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委员会、办公室、部门
诚信执行
详情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嘎[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办法》的通知
省、地方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厅、局:《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已下发,请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6日(本文件公开)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工作,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目的是实现投资自主权。为实现便捷高效服务,依法有效管理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到以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省境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向政府申请的项目包括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审批管理或申请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生产力配置、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授权控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审批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及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确定。经批准的目录必须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号及时调整。省人民政府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审批目录规定的审批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批准的非目录项目均实行现场报送。原则上,企业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申报机关提出申请,但跨省、市、区、区的项目,须向共同的上一级申报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审批机关。列入审批目录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登记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登记机构。项目登记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管理。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财力、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确定,项目许可申请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涉。由于公司有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审批申请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指南,载明项目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及附表、审批方式、审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管理项目提交、处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备案项目,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或者逾期办理。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申请均通过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在线受理、办理、监管和提供。结果可查询、监控。第十一条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就会生成一个唯一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中项目的ID。项目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形成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二条项目核准/申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布项目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项目核准/申报条件、程序、期限等。项目审批和申报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号有关规定公布审批和申报结果,但不得违法违规泄露重大项目重要信息。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源等必须的。消费、环境管理等按照要求,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或申报等手续,办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等相关手续。安全生产必须依法办理,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对于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办理的项目审批、申报手续,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部依法对项目申请报告及随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信息; (二)拟建项目信息,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分析项目内容项目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项目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六条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项目申请报告整体文本,制定相关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明确内容、深度要求等。必须完成。第十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部自行编制,也可以独立于项目部委托,由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项目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部或其委托的工程咨询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部门接受委托制作有关文件的,应当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制作的文件负责。第十八条项目部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下列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场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二)法律法规必须完成手续。
第三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九条项目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办理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继续实施、不决定实施的,应当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说明。继续项目的话,会通过网络平台做出解释,一定有。如果这样做,注册信息将被撤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未作出说明且不撤回申请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通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备案机关将删除已公开的申请信息,以项目方式取得的申请证明文件自动失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申报机构的项目审批和监督制度。加强项目审批和申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利用网络平台办理业务或未利用项目代码进行其他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项目审批、申报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检查、应对。第四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工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的授权,应当遵循授权的规定。我公司原则上采取在线监测、现场确认等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许可机构应当对许可项目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开工、施工进度、竣工等基本建设实施信息是否如实、及时报告? (二)如需审批变更,或建设地点、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需要延期开工,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事宜;(四)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程序办理。开工地点、规模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等正在落实中。申请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申请机关登记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开工、施工进度、竣工等施工实施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及时? (二)是否属于审批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登记的建设场地、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许可项目。工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安全监察、建设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法律独立审查贷款。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运用项目和其他公用土木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依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将通过网络平台登记。
第四十三条批准的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依法予以撤销。第四十四条各级项目审批、申报机构的立项或者申请信息、相关手续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以及自然资源、水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市场监管等监管情况.处罚)信息必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沟通和共享。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如实报送开工、施工进度、工程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启动前,项目部必须登录网络平台,报送项目启动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部每年应在网上通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展情况的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并获得批准后,项目部应在网上报送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一)应当申请项目核准而未收到的;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核准、申请信息或者未依法向备案机关通报项目信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批准内容未组织实施的(五)业务部门的(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工、施工进度、工程竣工等基本情况的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提交虚假信息或者提交虚假信息的(六)公司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申请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省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使用自有资金建设,未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号(运政发[2017]41号)已失效,不再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编辑:郭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