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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区别,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是什么关系

1: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是理解和运用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前提和基础。区分项目类型的关键是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首先,快速解释一下。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1. 投资者

企业投资项目的对象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业组织。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的事业单位法人(政府)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2、资金来源

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和公司融资资金(增资、扩股、借款、融资等)。)它包含在内。 ETC。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将利用政府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预算组织的资金,预算来源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拨款预算。

三、审批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通报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战略资源开发、重要公共利益等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除外。须遵守通知制度(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企业必须履行项目信息通报义务并取得项目申请证书,就这么办。如果您希望利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您可能需要提交资助申请报告。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公司还应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但这些程序仅用于公司投资决策机构的批准,不需要报任何人。报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查。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一般为公司同级总经理室、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管理部门(未批准投资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批准或审查。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国家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 集成构建模型

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合同(含股权合同)、BT、FEPC、投资者+EPC、资本合作等市场化融资和建设模式实施,而PPP、特许经营等并不是政府投资项目独有的模式。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开发合同(禁止资本合同)、PPP、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不能采用BT、FEPC模式实施,可以由投资者+EPC方式实施,不增加政府债务(需要捆绑经营性项目), ABO(商业项目)等模式已落地。

五、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政府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但大多数项目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营业收入。根据项目未来营业收入能否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可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包括经营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除战略投资等少数情况外,企业仅投资经营性项目,但如果在投资决策阶段通过财务测算,确定经营性利润不能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项目失败),可操作),投资该项目的决定不予批准。

6. 决策要点

合规性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政府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等的规定就可以实施,保证项目盈利、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只是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投资固然重要,但不是投资行为的决定因素。

盈利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只要项目投资能够达到公司预期追求的投资回报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就有可能实施。当然,合规性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很重要,但合规义务植根于企业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利润价值目标的掩护,合规性存在妥协的空间。但如果没有预期利润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即使合规也无法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投资法律环境允许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PPP模式就是典型例子。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项目的投资决策必须满足“合规+盈利”的双重决策要求。

2: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问题分析

问题一: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有什么区别?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注资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通过咨询机构、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科学证据,例如专家评估。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加强政府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机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责任等制度,建立事后评价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项目,坚持缩小企业投资审批范围,包括国家重大生产力部署、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仅涉及生态安全的少数项目。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时,必须列出相关事项,尽量减少批准事项。

问题二: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借款,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任何借款人都可以保证负责偿还。出售金融平台公司的功能。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含金融平台公司)借入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国有企业必须偿还债务。当地政府不负责还款。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友[2015]225号)规定取消金融平台企业政府融资职能,以营业利润和现金流推动金融平台企业市场化转型重组。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

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育[2017]50号)要求金融平台企业尽快改制为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市场化融资: 已经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平台公司融资、经营、市场融资等日常运作。

综上,自2015年1月1日起,金融平台公司将不再承担政府借贷职能。金融平台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后的平台企业)、政府融资职能取消后的商业化、市场化企业投资的项目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问题三:公益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公益项目什么情况下是由企业开展的?

政府应开展公益项目 只有政府可以开展公益项目、只有政府有意开展公益项目 只有政府可以开展公益项目、企业无意开展公益项目公益项目企业公益项目不行。

(一)以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判断项目属性是不准确的。

目前,在金融领域,最常见的是根据项目本身的收入来归属项目。除了公用事业外,我们还经常看到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覆盖全部投资收益)和准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然而,这个定义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举个例子来反驳。 “收费公路是公益项目吗?”

假设一条收费公路的造价不是很高,但车流量大,实际上完全可以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通行费收入来覆盖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根据收益率的定义,这条收费公路不属于公益项目。但明确的是,收费公路是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而专项债券必须是产生一定收入的公益项目。因此,根据收入比例来判断一个项目是否为公益项目是不准确的。

(二)回归公益服务本义

公益项目的财务定义是指产生公共产品的项目。公共物品是一种增加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同时又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它们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细分为国防、安全等纯粹的公共产品。 教育、医疗等准公共产品。以收费公路为例,如果多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增加的消耗成本几乎为0,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不能使用这条收费公路,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是的,或者即使有,也是可能的,但成本/价格太高了。因此,尽管收费公路能够实现自我均衡的投资回报,但本质上还是公益性项目。

只有回归公益项目的本义,才能准确判断公益项目的属性。

(三)什么情况下公用事业项目是以公司为经营主体实施的?

企业可以通过实施这个公益项目来赚钱。

企业依法合规获得政府补助或者取得政府配套资产收入的,可以收回投资,换取有利于企业的合理回报。

虽然公司实施这项公共服务并不赚钱,但对公司本身来说是有利的。

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自费建设了种植基地,并在山谷中修建了道路,以提高运输安全并降低运输成本。虽然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并不有利可图,但是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肯定是有价值的。

伟大的骑士精神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

虽然“营利”企业从事慈善事业没有任何好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没有企业愿意从事慈善事业。一个大侠,他的热忱、正直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纯粹奉献,这本身就足够了。

但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自筹资金固然可以,但如果需要市场化融资,合理与否就很难判断了。特别是,我们不能创造无形的政府债务。

问题4:ABO式和合同施工法有什么区别?

(1)项目业主不同

在ABO模式中,政府通过采购程序或直接签订合同,授权项目业主单位(即社会资本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责。承包施工方式中,项目公司(或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施工单位,但该施工单位是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业主不会发生变化。

(二)项目资金来源不同

ABO模式下,政府批准的社会资本组织负责直接或选择其他合作伙伴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政府直接拨付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在承包建设模式中,中选的建设机构不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项目公司自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支付各项工程建设费用。

问题5:“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F+EPC”、“EPC+F”模式有什么区别?

(1)“EPC+F”模式:政府或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选择投资商和建设商,投资商和建设商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融资;一旦完成,该方法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前期资金。

“EPC+F”模式客观上规避了PPP标准化操作流程,且由于无法展现财政空间,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PC+F”的本质是双方约定提前施工、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惩罚措施。目前很多EPC招标项目本质上都是“预付费”或“延期付费”,其核心思想是中标的EPC总承包商担保“预付费”工程,EPC总承包商成为债务人。模型很严肃。违反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2)“F+EPC”模式:政府或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招募“F”方,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设立项目SPV公司,“F”方包括70多家项目业主公司投资SPV公司将象征性参股并筹集项目资金(约占项目总额的20-30%),SPV公司将向银行获得项目贷款,实现建设融资。

实践中,众所周知,不少工程系投资公司基本采用“F”方筹集资金,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但财政部和银保监会随着证监会监管的收紧,加强资本监管使得很多项目通过银行获得项目贷款越来越困难,甚至有些项目根本无法获得,很多项目陷入了只能使用资本金的尴尬境地。而后续的建设资金也无法解决。

(3)“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社会投资者基本通过金融机构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投资项目。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通过直接融资而非银行变现,将通过项目贷款方式变现。 EPC总承包事业部就像房地产中的“贷款/施工代理”,实现建设,业主事业部通过资产采购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

“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EPC+F”和“F+EPC”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关键特征:资产性质和运营性质。

资产性质:承包商持有的项目公司资本不能与固定收益或实际债务安排建立,项目公司资本不能与固定付款义务挂钩。项目资金对应的项目资产公司应视为承包商所有。

经营性:项目必须能够通过自身经营产生收入,建设成本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还款覆盖,承包商必须相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由政府平台提供,而不仅仅是基础设施项目。

因此,在现行法律监管框架下,“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的合规要求如下:这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而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因为企业是投资者,项目资金由企业提供。投资项目。与BT模式不同的是,项目业主是政府或市投资,而“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中,建设公司投入资金,然后通过政府回购资金和项目延期付款来回收。即使有投资,如果项目自有,投资人必须依靠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收回投资资金并返还预付资金。因此,真正的“社会投资者+EPC”合作模式值得考虑。

结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EPC+F”和“F+EPC”模式如果无法编入预算,可能会让地方政府面临隐性债务,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承担政府支付风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例如,银行没有合规保证,也没有放贷的意愿。《政府投资条例》 “EPC+F”模式出台后,因建设部门涉嫌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难以落地。企业必须减少债务,降低投资项目比例,增加现金项目比例,投资项目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这是为了减少企业债务。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作为“F”方很难大规模介入融资过程,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投资者+EPC”为代表的新模式。

如果项目有足够的运营利润,并且社会投资者在项目期间可以作为资产所有者,则可以考虑“社会投资者+EPC”模式。虽然没有营业利润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能采用“社会投资者+EPC”项目模式,但这些项目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稳增长的压力。尽管地方政府财政权与行政权分离,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负担有限,但社会基础设施利益相关者出于从建设项目中获取利润的考虑,积极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地方政府“引入”此类民间资本,当地经济就能稳定发展,同时产生足够的投资回报,双方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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