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施菜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地产蔬菜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地产蔬菜生产稳定供应和防灾抗灾工作,实现以绿色蔬菜为主的地产蔬菜基本稳定供应。对于叶菜类蔬菜,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条例[2022]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会条例[2022]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理念
(一)规划指导。围绕“十四五”市级乡村振兴规划、高质量农业发展行动计划和“稳数量、提质量、增效益”总体目标对于蔬菜,按照土地空间管理要求,引导新建菜园种植蔬菜。优先支持生产储备、产业园区集中的优先区域、绿色乡村空地、现代农业园区、蔬菜保护城等。
(二)突出重点。以绿叶蔬菜机构菜园建设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主体,推动机构菜园向规模化、装备化、园区化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发展方向和形式。一些高级的“绿色”菜篮子。
(3) 保密政策。根据设施菜园建设内容,着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对生产设施建设给予细化支持,积极鼓励高耗能设施建设,推动和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财政支持的设施菜园项目。
第三条设施菜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市统筹、部门协作。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还负责设施菜园项目初审、市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市企业项目审批、财务决算等工作。与市财政局合作制定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估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资金的分配和发放,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进行事后检查。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达经营计划、审批经营结算等。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市涉农企业是设施菜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设施菜场建设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区级项目验收(市政企业项目自验收)、整改/复查等。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方财政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和分配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设施菜园项目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新型农业企业、其他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
第五条设施菜场建设项目根据设施设备建设内容分为高标准设施菜场建设项目和露地设施菜场建设项目。
第六条高标准装备菜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装备、标准改进和提高装备等。
(一)基础设施主要支持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农用地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业配电、整地、通道板、泵站、灌溉系统等,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标准连栋管棚(见GSW84系列)、机械化单体棚等。辅助设施主要包括辅助建筑(不含采后加工等产业链延伸生产建筑)、防护围栏、场地、废物处理、农残检测、杀虫灯等。
(二)招投标和升级设施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配置、提高建设标准、强化产业链建设内容。标准提升部分主要包括选用高于标准连栋管棚的其他温室和连栋管棚,产业链提升部分主要包括高标准的水肥处理设施,包括蔬菜机械和托儿所设施。工厂化种植设施、采后商品化学处理及加工设施、冷链物流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农业机器人等设施设备、配套建筑及软件管理系统等。
第七条露天设施菜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基础设施(不含各类温室及大棚式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组成。其中:
(1)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业流通、整地、坡道、泵站、灌溉系统等。
(2)辅助设施:主要包括辅助建筑(不包括产业链拓展的生产建筑)、防护围栏、场地、废物处理设施、农残检测设施、杀虫灯等。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设施菜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贴、奖励、补助制度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高标准设施菜场建设项目主要有两类:绿叶蔬菜高标准设施菜场和其他高标准设施菜场。其中,我们高标准菜场业务的绿叶蔬菜年种植面积占所有经营点年种植面积的70%以上。
第十条高标准设施菜园项目,青、黄菜按建设细则分类协助。
(一)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区级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4万元,市财政资金对市企业项目的投入不超过50美元。投资的百分比。
(二)在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中增加设施建设完善化、精细化时,区级项目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额的70%(农业机械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财政补贴标准每亩不超过9万元,市财政资金对市属企业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50%;补贴金额每亩不超过65000元。
第十一条其他高标准设施菜地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农业机械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标准),财政支持每个项目标准不超过19万元。市级企业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补贴金额每亩不超过13.5万元。
第十二条户外设施菜场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35000元,其中区级项目:个,市级市级企业财政资金投资全额保障。该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第十三条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资由市、区共同承担。财务资本负担率如下。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松江区、青浦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将承担40%。奉贤区、金山区,市财政占70%,区财政占30%;崇明区,市财政占80%,区财政占20%。
第十四条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超过2000元人民币。万元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上述初始运营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承担,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原审批路线提前6个月提出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首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在:
(一)项目制管理下,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资助。委员会组织的初审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组织对该项目进行终审。市级企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实施部门限期改正。改造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二)按照激励补贴制度管理的项目,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属企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区政府农业农村委员会驻地。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配合市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的财务决算。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财政办公室报送项目最终财务报表;市级企业项目,由市企业部门报送项目最终财务报表。
第五章项目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清算下达,包括:
地方财政资金实行业务制管理时,应当实行预拨金制度和清算制度。本年度新开工项目预拨资金不超过续建项目资金的60%,以项目决算批准后结算发放。经营方案批准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各区、各企业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级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规则发放。
对实行激励补贴制度的企业,按照企业结算批准后进行资金结算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项目批准竣工后,区级项目的市财政补助部分应在下一年度发放转移支付时结清。市属企业项目的市财政补贴,须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自己渠道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专户专款。
第二十八条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属企业)、财政局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号(沪农委[2022]7号)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执行。根据项目最终财务核算界定资产所有权和投资来源。任何层次的金融投资形成的资产都属于金融资产,并根据已完成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所投资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明确。定义的。它们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由社会组织或集体投资所有。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属企业)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护制度,引入管护资金,规范有序运行管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各种设备的利用效率。资产。
第二十九条对按业务体系管理的高标准设施菜场和露天设施菜场开展资产维护和管理评价工作,并落实奖励政策。每年对各地区、市、区、镇、村企业建设的菜园金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给予高等级菜园补偿标准。露地设施菜园遵循上海市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区级激励措施。城市奖励在评价年度次年分配给相关建设管理机构,并严格用于设施维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企业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组织临时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验证。
第三十一条设施菜场主要用于生产绿叶蔬菜,严禁挪作他用。市县农委每年都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纠正机构菜园、绿叶蔬菜产区不合格、租赁不规范等“非菜”情况。测试结果与相关政策挂钩。从资产管理到蔬菜生产。对考核不合格又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将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听证或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市属企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将责成相关指定经营主体开展整改工作。
第三十二条设施菜园项目建设周期内,重点制定绩效目标,并在接到项目后对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财务管理等进行跟踪评价,重点管理产能和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和保护以及其他内容,设定绩效目标,跟踪和评估。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向您通报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有虚假申报、骗取、骗取设施园林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下列的。若构成犯罪,则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