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这座城市的现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利用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土地经营、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进行农业资源开发。全面发展由财政及其他相关资金资助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州(以下简称开发州)管理制度。
开发区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局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州(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市、开发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农业综合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开发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地方、市财政设立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筹集自有资金,以物资换取资本,将村民的劳动力转化为资本。
(三)通过财政资本投资等筹集的财政资金。
(四)社会捐赠基金。
(五)国家和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经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核算。卡法区农业综合发展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销程序和程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专职人员管理,专户核算,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财政资金。另外,无偿使用的专项财政资金不得转为有偿使用。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管理项目的项目管护资金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州须在土地经营项目年度计划中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项目管理保护资金。
(二)市、开发县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土地管理项目计划财政资金总额的3%分别安排项目管理资金和保护资金。
(三)农业开发项目承包、租赁、拍卖等收入。
(四)乡(镇)人民政府、分支机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益农投入的项目管保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设备在项目设计和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以及购置和运营必要的小型、简易管理维护。工具将会完成。监控设备。它不能用于购买车辆、政府工资、补贴或其他行政开支。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保资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批,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经营项目管保机构负责申报和审批。使用计划的申请由村委会和乡镇审查批准。维修工程预算经相关工程师费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查并批准资金。按照批准的支付计划和县级财政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和保护资金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管理,专账专户。今年剩余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
第十三条市、开发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适当评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经营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经营项目包括稳定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一大批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中型垦殖等包括土地复垦等项目。低产地退耕还林工程、牧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荒漠化防治、生态林建设等综合生态治理工程,中等规模灌区节水支撑恢复工程。
产业经营业务包括经济林业和设施农业造林业务、畜牧养殖造林及养殖基地业务、农产品加工业务、仓储保鲜业务、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业务。
第十五条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优秀项目申报要求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下达各级年度项目核准通知书。
项目申请主体为城市、开发县内主管开发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具有一定造林规模的个人。申请要求: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并报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二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开发规模等,未经许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许可。规则。
第十七条申请土地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农地转用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范围明确,按照流域或者灌区统一规划实施。水源地、防洪、排污口和基本排灌骨干工程。区块集中连接,具有提高产量的潜力。单个项目年相对连续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域范围明确,治理区域集中连续,开发管理条件良好,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明显效果。治理面积较为连片,年单项小流域治理和土地荒漠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等规模灌区节水配套恢复工程应当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综合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直接用水排灌条件。一个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进行“一事一议”,确认村民同意融资、投资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项目用地的劳动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
(二)报告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控制机制,保证项目按期竣工,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与农民建立密切合理的利益关系机制。
(五)经营期限、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组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土地经营业务重大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均实行公开招标。
土地经营项目中的重大单项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农村联合资金、农民自救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等要在项目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施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卡法区农业综合发展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卡法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经竣工验收的土地经营项目的管护单位,并组织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坝)、排灌站、排灌渠道、桥涵、机械除雪道路、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线路及辅助设备、机电井和辅助井房、以及已建喷水(滴灌)设施灌溉设施土地管理项目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和个人管理和维护:
(一)乡间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跨村项目由相关乡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项目村内为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一农一户一项目惠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建设后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深入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不会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金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基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组织应当公布其业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各自职责核实举报事项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财政资金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骗取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并给予50%的罚款。处以下不少于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的,处1%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管理和保护资金的县,不得申请土地管理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修改的,三年内不得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项目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
(二)不符合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开发规模的。
(三)非不可抗力延长工程建设工期或年度工程订单失败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毁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木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县财政资金开展地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