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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用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项目目标,根据民国发[2019]4号的规定,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建设项目分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现场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高标准农田开发项目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农业农村部与本市有关管理安排统一实施的、符合下列技术标准的农田开发项目。马苏。《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其他现场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地方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最终固定航道范围内实施的单一或多个农田项目。指的是该地区。该沟渠及其周边田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牵头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负责,确定责任。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点抓好高水平农用地建设项目,提出全市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全市农用地建设项目办事。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野外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由项目单位创建,进行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对区域内农用地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统计编制。

第四条农用地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规划、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规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审批”适用于本市高标准农田开发项目的运作。对其他现场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可参照高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程序,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五条农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高水平农田建设工程将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延续、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安全蔬菜生产功能区、小农田等重点领域。 - 规模站裁剪。地区。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以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限制区域农业生产的难题,遵循因地制宜、急项目建设的原则,“区”必须结合起来。与高水平农用地建设项目具有互补效应,弥补该地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不足。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审查制定本市农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归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相衔接。 ——本级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时,根据当地水土资源情况,按流域或邻近地区规划项目,在地块上实施,形成规划项目布置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水域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定期申报。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号文件《加快区划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本区实际,统筹推进。与乡镇合作建立区级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编制区级项目库,形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每年根据农田建设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农田建设规划,从项目库中遴选优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时指导建设部门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测量,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纸、概算等材料,应当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评审专家是从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选出的。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开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项目必须限期完成,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形成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批准全市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申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期竣工,实现工程设计目标。建设周期一般为1至2年左右。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制,按照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融资、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新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用地建设项目,可采取简化操作程序、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选择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第十三条组织实施高水平农用地建设时,坚持农民自主、民主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鼓励项目建设中大小农田机械化。

第十四条参与高水平农业项目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审计、专业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若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我们将按规定予以回复。项目调整须经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确保已批准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竣工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报农业农村部申请。第十六条高水平农用地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定期进度和统计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全面报告建设进度,定期报送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项目的。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竣工协议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保证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竣工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的竣工验收证书。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每年对当年完成并批准的项目至少10%进行飞行检查。第二十条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份、建设面积、投资规模、管护机构等信息不得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并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本项目在设计使用期限内的相关运行要求符合《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收集、整理、整理、保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标准农用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查各区继续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收入用于高标准农用地建设。必须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积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防范和管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加强项目前、项目中、项目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整改。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直接或外包第三方对各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农用地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资金,并责令我们必须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请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记录和报送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分配、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项目完成并获得批准后,必须对项目进行归档,并将上述图纸存储在数据库中并与规划图纸相关联。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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