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21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号),规范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国家政府信息系统。具体细节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电子化的通知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颁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秘书处
2019 年12 月30 日
(本文已公开)
国家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营相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评估(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本办法的制定,请参照【2016年51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国家信息系统。将会完成。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系统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申请和管理各部门批准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财政部负责国家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强调统一、统放结合、讲求实效”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运营、安全负责。监督。三、加强政府信息化项目监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商机制,开展综合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推广经验和成果,形成合力。
第二章规划/审批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法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特点,综合审视、充分论证各部门的建设需求,实施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应制定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将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并向国务院提出调整意见。寻求批准。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涉及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报国务院批准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以及根据项目批准由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撰写和提交项目建议书。等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步骤。
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制作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项目,或者涉及重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的项目,情况紧急且推进工作深度在规定范围内的。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编制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国家信息化项目,除新建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项目外,原则上不予节能评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号法律规定及其他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维护安全保密。要加强设施建设。定期对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进行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安全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在立项阶段得到证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性、项目的密码执行和安全审查、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是项目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进行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部门不具备建设、运营、维护能力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或者外包,自行承担。 -建设,自我管理,自我管理必须减少。自用、自维护。
第十九条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项目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项目监理部门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征求相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的意见,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予以批准。提交给有关部门。时期。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对于已经试运行的系统,还需要说明试运行的效果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延误、投资损失巨大等问题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项目建设部门改正或者责令停工。的请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的和内容未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出现余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余额。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目标不予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须在实际中进行调整,财务调整金额不得超过预算的15%。总量没有。编制的投资估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部门可以进行调整,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形势发展,需要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原项目技术方案确实需要改进和优化的。
(三)根据在建政务信息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框架内协调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待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准后公布。因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原因实际需要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后,我们可以向建设部门提交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各部门严格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一致、全面的保护体系,必要时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对密码应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政务运行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府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可靠性、合法性、有效性,推动相关制度、政策实施的完善和监督。是。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完善相关管理。管理层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疏忽审批、申请手续,或者因管理不善、行为不当,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不良、损耗浪费、安全事故等原因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府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维资金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到法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颁布的第《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号公告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