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通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17年3月8日发布,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现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有效的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和企业自行实施的项目。包括需要资金投资的项目。他们使用自有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例如补助金和贷款贴息。
企业申请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须在完成审批、通报程序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门全面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实行审批管理或申请管理。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生产力配置、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控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公告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项目审批的范围和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和地方不得随意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审批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申请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
各州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项目登记的控制措施,并确定登记机关及其权力。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业务审批机关。《核准目录》 所谓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 经省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由省政府确定。
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有权办理项目登记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登记机构。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由项目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自行负责。企业不得非法干涉企业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备案项目,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或者逾期办理。
第十条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应当坚持便利、高效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申请机关制定并制作公共服务指南,列出项目核准所需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受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明确信息内容。提高运营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申请机构的项目审批和监督制度。加强项目审批和申报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项目审批、申报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检查、应对。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申请均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提供。结果可查询、监控。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网络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一旦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就会生成一个唯一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中项目的ID。项目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形成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布项目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以及项目审批/申报条件、程序、期限等。项目审批和申报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号相关规定公布审批和申报结果,不得违法违规泄露重大项目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源消耗、环境、等等。必须。要求: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或申报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洋)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马苏。我们将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项目审批、申报机关实施的项目审批、申报程序,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经营审批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附送的相关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部门依法对项目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目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信息。
(3)项目资源利用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项目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样本文本参照相应项目审批机关制定应当被视为一个事物。项目申请报告的一般文本,明确准备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部自行编制,也可以独立于项目部委托,由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项目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部或其委托的工程咨询部门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部门接受委托制作有关文件的,应当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制作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下列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授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海洋)出具的土地利用(海洋利用)预审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不需要进行土地利用预审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立项基本步骤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分别。项目申请报告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报送国务院。属于国务院投资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级产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可以会同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业管理部。州政府投资部门和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部门、国家计划生育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将项目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有相关项目审批机关。结合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需要国务院批准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已报请国务院批准。新建交通机场项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须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当地政府批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向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项目审批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项目补充或者调整相关文件。如果我们在截止日期内没有收到您的回复,我们将从收到您的项目申请文件之日起接受您的申请。
项目审批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对于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中须包含项目代码,项目部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控审批流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构正式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评估时,必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评估要点并明确评估期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所有权、经营关系或者由同一人负责的,不得承担项目评审工作。不会发生。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所有权、经营关系或者负责人相同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为项目单位承担项目评估工作。
除非项目情况复杂,评估期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项目情况复杂的,审批完毕后,可以延长评审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审批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向项目层面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责任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7日内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这不会发生。日复一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海洋利用)、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并颁发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批复;当局不能拒绝批准项目。多次征求公众对相关内容的意见。
特别是对于大型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除非项目情况特别复杂,专家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社会舆论等要求项目部调整相关内容或者进一步明确、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不予批准,无需履行委托评估等程序。完毕。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正式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材料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延期的理由应当通知项目单位。
需要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评估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通知项目部。
第三十二条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逐个项目颁发项目批准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申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如果您的项目单位需要登记证书,您可以通过网上平台自行打印或向登记机构索取。
第四十三条项目申报后,项目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建设放弃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网上平台。项目申报机构通过项目申报机构办理。更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通报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审批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工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财政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审计等部门应当:并进行审查。谁审批坚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项目事中和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和申报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综合治理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能效审查、安全监察、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督。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法律独立审查贷款。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运用项目和其他公用土木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我们将依法采取行动,并通过网络平台登记违法行为信息。
第四十八条批准的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立项或者立项申报机构的申请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察、建设、与行业、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沟通共享。
第五十条项目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如实报送开工、施工进度、项目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启动前,项目部必须登录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启动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部每年应在线报送项目建设动态进展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并获得批准后,项目部应在网上报送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信息将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登记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需要申请批准,但依法无法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核准或者申请信息,未依法告知申请机构项目信息,或者未将已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申请机构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四)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开工、施工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审批/申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批准或者申请。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擅自增加、减少核准、审查条件,或者以申请名义进行虚假核准、核准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六)忽视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申报过程中不得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审批机关、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察、建设等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割项目、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法手段提出审批申请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予申请。允许。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场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企业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管理。审批机关责令停工、停产,并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国家公务员处2万元、5万元罚款。如有必要,您将需要拆除该项目或完成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项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投资金额就可以。工程金额已经开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申请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变更或者已登记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必须有。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处企业投资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察、建设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批准文件要求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负责编制、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专家评审的专家,在履行国家机构委托的项目申请报告和评估工作时,应当违反专业规定。失去项目审批权限或者参与专家评审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依法降低或者撤销工程咨询部门资质,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关联关系。取消其职业资格。取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地方政府、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号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使用自有资金、未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