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修改委员会)2023年3月23日,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第:010号,制定本办法。按照以下规定。 -30000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和通报职责,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和通报的临时和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项目中、项目后监督,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启动前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履行申请手续的监督管理。是否按照项目开工后提交的批准文件和通知进行施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配合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事中事后管辖部门履行各自需要履行的任务和职责。督促加强协调配合。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已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由批准单位监督管理;已申请的项目,由申请单位监督管理。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办理申请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组织,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管管理权限。
第二章核准项目的监督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核准的项目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如实及时报送开工、施工进度、竣工等基本施工实施信息。规模、施工图等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需要延期开工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施工细则等进行建设?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遵循简洁、可操作的原则,制作并在线公布报批项目的基本结构和实施信息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基本结构进行在线监控。和实施信息。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抽样检查等方式对批准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启动后必须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已获建设批准的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审批机关责令项目部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警告。第十条项目未办理批准文件、项目变更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开工建设的,由批准机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法。第十一条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场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批准机关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法律。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该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禁止类的,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恢复原状,并责令停止建设。采取以下措施:强加。依法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未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所列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项目变更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开工的,由批准机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备案项目监管第十三条申请机关应当对其备案项目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开工、进展、竣工情况是否如实、及时进行。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的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基本信息;(二)项目是否实行审批管理;(四)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或建设的项目。第十四条申报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按照简洁、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并在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基本结构和实施信息报送格式文本。进行在线监控。实施信息。第十五条项目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其他手续的,项目部在决定继续实施项目时,应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说明。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将撤回注册信息。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未作出说明且不撤回申请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通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备案机关将删除已公开的申请信息,以项目形式取得的申请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于故意谎报、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单并予以公开。第十六条申请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登记项目定期现场核查计划。列入现场检查计划的项目,项目开工后应当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纳入实地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申请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已立项登记的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与登记信息不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公布不可信企业名单。有关部门认定该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禁止类的,申请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和规定。法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的,应当报告。经授权报送的项目,报送机构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名单。欺诈性公司信息将被公开。第二十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工,经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投资建设属于产业政策禁止类的项目,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该项目。应指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期间和竣工后的监督管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持续和事后监督管理,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