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隐性债务风险,在项目初期准确界定项目的投资属性,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关系非常重要。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个字符) 01 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取决于该项目投资的理解和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和融资模式。区分项目类型的关键是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我们简单讨论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01
投资项目的主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是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也可以是使用预算资金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02
资金来源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和企业贷款资金(增资、增资等) 。库存扩张、借款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将利用政府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源为预算安排的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拨款预算。 03
核准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通报制度,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生产力配置、战略资源开发、重要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其他项目实行核准制度和通报制度。将被这些项目采用。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企业必须填写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项目批准文件。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只需通报项目信息并履行义务即可取得项目申请证书。如果您希望利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您可能需要提交资助申请报告。根据内控规定,公司还应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但这些程序仅用于公司投资决策机构的审批,无需报送任何机构。报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查。该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为同级公司或其管理层的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股东大会(若投资尚未获得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审批或审查。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国家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04
金融建设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可采用合同(含股权合同)、BT、FEPC、投资者+EPC、资本合伙、PPP、特许经营等市场化金融建设模式实施。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模式。不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开发合同(无股权承包)、PPP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但采用BT和FEPC模式实施则不需要增加政府债务。投资者+EPC可用(需要运营项目)。实现了Bundle)和ABO(Business Project)等模型。 05
投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公共部门,政府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大多数项目没有营业利润或只有很少的营业利润。根据项目未来营业收入能否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可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包括经营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无论是少数情况,例如公司的战略投资,公司在投资决策阶段都必须经过财务测算,只有在确定营业利润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考虑该项目。投资于运营。 (运营中),该项目暂无投资决定。 06
决策要点合规性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政府投资项目只要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章制度就可以实施,但项目能否实现盈利或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只是一个重要因素?所要追求的目标。然而,它并不是投资行为的决定因素。盈利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只要项目投资能够达到公司预期追求的投资回报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就有可能实施。当然,企业投资项目也注重合规性,但合规义务的根源在于公司或上级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利润价值目标的幌子。但如果没有预期利润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即使合规也无法实施。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投资法律环境允许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PPP模式就是典型例子。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项目的投资决策必须满足“合规+盈利”的双重决策要求。 02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问题分析
问题一: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设立方式有什么区别?大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都需要根据科学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包括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加强政府投资的事内事后监管等,建立政府投资监管机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机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责任等制度,建立事后评价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项目,企业投资审批范围缩小,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等涉及重大公众的项目仍占少数。我感兴趣的东西。政府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法律审查时,应当列出相关事项,并尽量减少批准事项的数量。
问题2: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债务不能借。借款人负责偿还贷款,金融平台公司的政府借贷功能被出售。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含金融平台公司)借入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负责还款。《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育[2015]225号)取消金融平台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通过政府和社会推动金融平台企业以营业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市场化转型和重组。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育[2017]50号)要求金融平台企业尽快改制为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市场化融资: 已经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平台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融资。综上,自2015年1月1日起,金融平台公司将不再承担政府借贷职能。政府融资职能取消后,融资平台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后的平台企业)、商业化、市场化企业投资的项目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问题三:公益性服务的范围是什么?公益性服务是否可以由企业作为企业主来开展? 公益性工作只能由政府来开展吗?有意愿开展公益项目只有政府才能开展公益项目;没有企业愿意开展公益项目企业不能开展公益项目。 1. 根据项目产生的收入来归因项目是不准确的目前,在金融领域,根据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归因项目是最常见的。除公用事业外,常见的两类企业是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涵盖全部投资收入)和准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占总投资收入的50% 或以上)。总收入)。然而,这个定义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举个例子来反驳。 “收费公路是公益项目吗?假设一条收费公路的造价不是很高,但车流量大,实际上投资是通过项目建成通车后产生的通行费收入来覆盖的,合理的收费公路是收费公路。”就可以获得利润。因此,根据收益率的定义,这条收费公路不属于公益性项目。但明确的是,收费公路是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而专项债券必须是产生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因此,用收入比来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项目是不准确的。 2、回归公益项目本义公益项目的财务定义是指产生公共产品的项目。公共物品是一种增加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同时又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它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可以细分为国防、安全等纯粹的公共产品。以教育、医疗等准公共产品收费公路为例,如果多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增加的消费成本就几乎变成0。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禁止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这是可能的,但成本/价格太高了。因此,收费公路虽然能够实现投资回报的自我均衡,但本质上还是公益性项目。只有回归公益项目的本义,才能准确判断公益项目的属性。 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牵头实施公益项目?企业开展此项公益项目可以获得收益,可以依法依规获得政府补贴收入,收回投资,换取公平利润。企业开展这项公共服务,但并不从中赚钱,而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自费建设了种植基地,并在山谷中修建了道路,以提高运输安全并降低运输成本。虽然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并不有利可图,但是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肯定是有价值的。伟大的英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但做慈善对于“逐利”的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好处,但我们不能就此断定就没有企业做慈善。一个大侠,他的热忱、正直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纯粹奉献,这本身就足够了。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务是自筹资金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需要市场化融资,合理与否就很难判断了。特别是,我们不能创造无形的政府债务。
问题四、ABO模式与承包建设法的区别1、ABO模式中,项目业主不同。在ABO模式中,政府通过采购程序或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向项目业主(即社会资本方)赋能。项目业主在项目内的责任。承包建设模式中,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建设单位。该建设机构是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变更项目业主。 2、项目融资来源不同在ABO模式中,要么由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本组织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融资,要么选择另一个合作伙伴,要么由政府为项目的建设提供融资。有的直接。承包建设模式中,中选的建设机构不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项目公司自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支付各项工程建设费用。
问题五、“社会投资者+EPC”与“F+EPC”和“EPC+F”模式的区别1、“EPC+F”模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选择投资建设者,投资者为建设者。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融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按照合同支付预付款。 “EPC+F”模式客观上规避了PPP标准化操作流程,无法展现财政空间,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PC+F”的本质是双方约定提前施工、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惩罚措施。目前许多EPC招标项目本质上都是“先付款”或“后付款”的模式,即中标EPC总承包商保证“付款”工作,EPC总承包商是债务人。严重违规《政府投资条例》。 2、“F+EPC”模式:政府或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招募“F”方,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项目SPV公司的模式。 “F”面占70%以上。 SPV公司持股筹集项目资金(约占项目总额的20-30%),然后SPV公司利用银行的项目贷款融资建设。实践中发现,不少工程部投资公司基本都是利用“F”方筹集资金,然后依靠银行贷款实现融资。加强资金监管很多项目通过银行获得项目融资越来越困难,全国很多项目都面临着只能获得资金和后续融资的尴尬局面。建设资金问题无法解决。 3、“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社会投资者的本质是通过出资方以股权融资的方式投资项目,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通过直接融资变现。 EPC总承包部门不利用银行的项目贷款来实现建设,类似于房地产中的“贷款代建”,业主部门则通过资产采购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 “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EPC+F”和“F+EPC”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关键特征:资产性质和运营性质。资产性质:承包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不能设立在固定收益或开放式股份净债务安排中。此外,项目公司股份不能与固定付款义务相关联。项目公司财产应视为承包商。运营性质:项目必须能够通过自身运营产生收入,并能够通过项目回款覆盖全部或大部分建设成本,相应地承包商也必须有一定的运营要求,必须是一个承担风险的项目。而且它不能只是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平台投资建设。因此,在现行法律监管框架下,“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的合规要求如下:这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而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因为企业是投资者,项目资金由企业提供。投资项目。与BT模式不同的是,项目业主是政府或城投,建筑公司出资后,谁投资谁就通过政府回购和延期付款的方式回收。如果项目是自有的,投资者必须依靠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收回投资资金并返还预付资金。因此,真正的“社会投资者+EPC”合作模式值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