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是理解和运用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前提和基础。首先,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关键。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 投资者
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业组织。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是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也可以是使用预算资金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2、资金来源
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和公司融资资金(增资、扩股、借款、融资等)。 ))。 ETC。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将利用政府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源为预算安排的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拨款预算。
三、审批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将实行审批或通报制度。但涉及国家重要生产力配置、战略资源开发、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通报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企业必须填写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项目批准文件。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只需通报项目信息并履行义务即可取得项目申请证书。如果您希望利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您可能需要提交资助申请报告。根据内控规定,公司还应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但这些程序仅用于公司投资决策机构的审批,无需报送任何机构。报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查。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同业公司或其管理部门的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果投资未获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审批或审查。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国家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 集成构建模型
企业投资项目可采用合同(含股权合同)、BT、FEPC、投资者+EPC、资本合作等市场化融资和建设模式实施。然而,PPP和特许经营并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专有模式。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开发合同(禁止带资本的合同)、PPP、特许经营模式BT、FEPC 模式下不可能可以在不增加政府债务的情况下采用投资者+EPC(运营项目需捆绑)、ABO( Business Project)等模式已落地。
五、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政府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大多数项目的营业收入很少或根本没有。根据项目未来营业收入能否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可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包括经营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无论是少数情况,例如公司的战略投资,公司在投资决策阶段都必须经过财务测算,只有在确定营业利润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考虑该项目。投资于运营。 (运营中),该项目暂无投资决定。
6. 决策要点
合规性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政府投资项目只要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章制度就可以实施,但项目能否实现盈利或减轻财政支出负担只是一个重要因素?所要追求的目标。然而,它并不是投资行为的决定因素。
盈利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只要项目投资能够达到公司预期追求的投资回报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就有可能实施。当然,企业投资项目也注重合规性,但合规义务的根源在于公司或上级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利润价值目标的幌子。但如果没有预期利润目标,公司的投资项目即使合规也无法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投资法律环境允许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PPP模式就是典型例子。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项目的投资决策必须满足“合规+盈利”的双重决策要求。
2: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问题分析
问题一: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有什么区别?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利用直接投资或注资、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必须经过咨询机构评审、公众参与、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基于科学证明。严格审查和批准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加强政府投资的事内事后监管等,建立政府投资监管机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机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责任等制度,建立事后评价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项目,只有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国家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才符合企业投资范围。的批准。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时,必须列出相关事项,尽量减少审批事项。
问题二: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不得对企业债务强制偿还,并保证借款人自行承担偿还风险。金融平台公司的政府借贷能力将被出售。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含金融平台公司)借入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负责还款。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育[2015]225号)规定取消金融平台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通过政府推动金融平台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的市场化转型和重组。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
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育[2017]50号)要求金融平台企业尽快改制为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市场化融资: 已经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平台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融资。
综上,自2015年1月1日起,金融平台公司将不再承担政府借贷职能。政府融资职能取消后,融资平台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后的平台企业)、商业化、市场化企业投资的项目均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问题三:公益项目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开展公益项目?
政府应该开展公益项目 只有政府可以开展公益工作,只有政府有意开展公益事业 只有政府可以开展公益工作,企业无意开展公益事业公益项目企业公益项目不行。
(一)以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判断项目属性是不准确的。
目前,在金融领域,最常见的是根据项目本身的收入来归属项目。除公用事业外,常见的两类企业是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涵盖全部投资收入)和准经营性企业(企业自有收入占总投资收入的50% 或以上)。总收入)。
然而,这个定义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举个例子来反驳。 “收费公路是公益项目吗?”
假设一条收费公路的造价不是很高,但车流量大,那么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通行费收入完全可以覆盖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根据收益率的定义,这条收费公路不属于公益性项目。但明确的是,收费公路是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而专项债券必须是产生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因此,用收入比来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项目是不准确的。
(二)回归公益服务本义
公益项目的财务定义是指产生公共产品的项目。公共物品是一种增加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同时又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物品。它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可以细分为国防、安全等纯粹的公共产品。以教育、医疗等准公共产品收费公路为例,如果多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增加的消费成本就几乎变成0。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禁止一个人使用这条收费公路,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这是可能的,但成本/价格太高了。因此,收费公路虽然能够实现投资回报的自我均衡,但本质上还是公益性项目。
只有回归公益项目的本义,才能准确判断公益项目的属性。
(3)公用事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实施?
企业可以通过实施这个公益项目来赚钱。
企业依法合规获得政府补助或者政府配套资产收益的,可以收回投资,换取有利于企业的合理利润。
虽然公司实施这项公共服务并不赚钱,但对公司本身来说是有利的。
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自费建设了种植基地,并在山谷中修建了道路,以提高运输安全并降低运输成本。虽然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并不有利可图,但是修这条路对公司来说肯定是有价值的。
伟大的骑士精神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
虽然“营利”企业从事慈善活动没有任何好处,但我们不能断定没有企业愿意从事慈善活动。一个大侠,他的热忱、正直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纯粹奉献,这本身就足够了。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务是自筹资金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需要市场化融资,合理与否就很难判断了。特别是,我们不能创造无形的政府债务。
问题4:ABO式和合同施工法有什么区别?
(1)项目业主不同
在ABO模式中,政府通过采购程序和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批准并确定项目业主(社会资本方),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履行项目业主的责任。承包建设模式中,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建设单位。该建设机构是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变更项目业主。
(二)项目资金来源不同
在ABO模式中,要么由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本实体直接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融资,或者选择另一个合作伙伴,要么政府直接拨付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承包建设模式中,中选的建设机构不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项目公司自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支付各项工程建设费用。
问题5:“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F+EPC”、“EPC+F”模式有什么区别?
(1)“EPC+F”模式:政府或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选择投资商和建设商,投资商和建设商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融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方式。
“EPC+F”模式客观上规避了PPP标准化操作流程,无法展现财政空间,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PC+F”的本质是双方约定提前施工、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惩罚措施。目前许多EPC招标项目本质上都是“先付款”或“后付款”的模式,即中标EPC总承包商保证“付款”工作,EPC总承包商是债务人。严重违规《政府投资条例》。
(2)“F+EPC”模式:政府或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业主招募“F”方,共同设立项目SPV公司,每个项目业主旗下有70家以上公司。项目业主公司投入象征性资本份额筹集项目资金(约占项目总额的20-30%),SPV公司向银行借用项目贷款,实现建设融资。
实践中发现,不少工程部投资公司基本都是利用“F”方筹集资金,然后依靠银行贷款实现融资。由于资本监管力度加大,全国不少项目通过银行获得项目融资的难度加大,部分类型的项目面临着只能获得资金、无法获得后续贷款的尴尬局面。建设资金问题无法解决。
(3)“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社会投资者基本通过金融机构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通过直接融资而非银行实现。 EPC总承包部门将实现施工,类似于房地产中传统的“贷款/施工代理”,业主部门将通过资产采购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
“社会投资者+EPC”模式与“EPC+F”和“F+EPC”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关键特征:资产性质和运营性质。
资产性质:承包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不能设立在固定收益或开放式股份净债务安排中。此外,项目公司股份不能与固定付款义务相关联。项目公司财产应视为承包商。
运营性质:项目必须能够通过自身运营产生收入,并能够通过项目回款覆盖全部或大部分建设成本,相应地承包商也必须有一定的运营要求,必须是一个承担风险的项目。而且它不能只是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平台投资建设。
因此,在现行法律监管框架下,“社会投资者+EPC”模式的合规要求如下:这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而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因为企业是投资者,项目资金由企业提供。投资项目。与BT模式不同的是,项目业主是政府或城投,建筑公司出资后,谁投资谁就通过政府回购和延期付款的方式回收。如果项目是自有的,投资者必须依靠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来收回投资资金并返还预付资金。因此,真正的“社会投资者+EPC”合作模式值得考虑。
结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EPC+F”和“F+EPC”模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不能纳入预算,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政府支付可能会带来风险。例如,银行没有合规保证,也没有放贷的意愿。《政府投资条例》 颁布后,“EPC+F”模式因违规被叫停,因建筑业涉嫌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资委要求国资委国有企业这样做变得很困难。减少债务、降低投资比例、提高现金比例、减少公司债务的投资项目须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作为“F”方很难大规模介入融资过程,出现了以“社会投资者+EPC”为代表的新模式。
如果项目有足够的运营收入,并且社会投资者在项目期间可以作为资产所有者,可以考虑“社会投资者+EPC”模式。虽然没有营业利润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能采用“社会投资者+EPC”项目模式,但这些项目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稳增长的压力。地方政府财权与行政权分离,社会资本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从建设项目中获利。如果地方政府“引入”此类民间资本,当地经济就能稳定发展,同时产生足够的投资回报,双方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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