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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碳管家邀你看“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山东省日前召开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向好、提高经济质量会议,省委、省政府审议决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号文件。 7月31日,为进一步优化山东省“二高”建设项目碳减排替代政策,省生态环境局组织发布了碳减排替代办法修订案。该办法将于2024年起实施。自9 月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 年8 月31 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二高”建设项目碳减排替代措施的通知(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8月31日)鲁环发[2024]6号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已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0日(本文件即将公开) 第一章总则山东省“二高”建设项目碳减排替代措施第一条深入贯彻党中央方针政策证监会、国务院关于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中关于碳达峰的建议,坚决抑制盲目发展“两高一低”项目,实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试点按照《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国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字[2022]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加快区域建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新建“二高”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不包括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备改造、产品质量提升以及其他不涉及产量增加的技术改造)容量)(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 “两高”产业范围将根据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向外排放的二氧化碳。第四条对新设立的“二高”项目新增碳排放,必须实施碳减排替代方案,制定替代系数为1.1的替代方案。碳排放替代的公式为: Q=E1.1。其中,Q为碳排放替代,E为新建“两高”项目新增碳排放量。第五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减排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碳减排和替代相关工作。第二章替代来源及指标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替代来源包括: (3)通过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碳排放,以及(4)通过碳捕获、利用和封存(CCUS)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少碳排放(5)。 ) 通过其他方式减少碳排放。第七条替代电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停产、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削减过剩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可再生能源等化石能源替代电源。 “两高”行业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减排量超过规定规模。如果这些公司被列入“二线”行业的公司或项目公开名单,并且数据可以被监控、汇总、审查和验证,则替代来源可能不限于上述监管的公司。第八条替代污染源的形成时间,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关闭或者投产文件,没有关闭或者投产文件的,以排污登记、变更、注销或者许可为准。许可。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

第九条二氧化碳减排量按照替代资源分类核算。 (一)企业关闭或部分拆除的,按照关闭后的设计能力计算减排量。 (二)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减排量按照技术改造前后年碳排放量差额计算。 (3) 核能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等用于计算减排量。本办法实施前已全部或部分使用碳排放指标的替代源,碳排放指标不予调整;未使用碳排放指标的替代源,碳减排量计算如下:到上面的方法。第十条燃煤发电行业所有碳排放指标原则上用于新装大型燃煤发电机和高效背压机,由区域城市收购储备使用后,优先使用。剩余部分收集、储存后,由国家层面协调分配使用。其他工业指标按《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172号)分别由省和设区市统一汇总保存。第十一条碳排放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指标收储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全省重大项目和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帮助构建您的项目。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和协调本行政碳排放指标由地方市政府收集和储存。第三章减排替代方案第十二条新建“二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计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增量,制定碳减排替代方案。按规定实施并在园区内搬迁或简单搬迁,不增加产能或碳足迹的项目。 作为连续生产中间产品和下游开发高品质氨的合成氨项目。如果不使用最终化学品,则无需制定后备计划。第十三条碳减排替代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二)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项目基本信息;信息。 (三)项目建设计划及能源消耗(产品计划、工艺方案、用能设备及设备、原辅材料、能源消耗等) (四)碳排放量(包括会计准则和核算界限)数字, (五)替代供应来源的实施情况、实施措施、碳减排量计算、完成日期等; (六)包括结论和建议。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碳减排核算数据支持文件、替代源停产或生产文件等。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参照最新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因规模、技术等调整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重新制定替代碳减排计划,替代新的碳排放源。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碳减排替代方案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和替代来源的碳排放计量是否科学、准确,并对替代来源是否现实、可行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需的碳排放指标可以从替代源计划减排量中提前完成,且碳减排量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未落实替代来源碳排放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第十八条建筑业应当诚信组织编制和计算替代碳减排计划,并对替代供应来源的可靠性负责。若《替代碳减排计划》内容出现严重瑕疵、遗漏、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级”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将二氧化碳减排替代方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形成闭环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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