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本案系基于BT项目模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建设方某工程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对建筑公司(分包商)、冶金公司(投资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包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但对业务支付金额和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冶金公司的再审请求。本案判决确立了BT项目模式中,投资方具有合同开发商身份,并负责向实际建设方付款的原则。这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以及建造商的实际利润。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T项目、投资者责任、实际建设者、合同保密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级别:重审
当事人:上诉人(再审请求)冶金公司,被上诉人:工程建设公司,原审被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案号:(令和3)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1513号
判决日期:2021年9月29日
一、事件概要:
2014年7月,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承包商)与某冶金公司(投资方)签订BT合同。冶金公司随后与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并追究某冶金公司、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对业务支付金额和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冶金公司的再审请求。
2、法律问题分析:
(1)BT项目模式的投资者是否具有合约开发商身份?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法(法解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人、非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必须接受诉讼。”实际建造者是签发合同的人。他人代理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列为诉讼当事人。承包商对此负全部责任。实际建筑商在未完成的项目价格内。
分析: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普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BT项目投资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投资者实际上扮演的是传统合约开发商的角色。
结论:法院认为,BT项目的投资者具有合约开发商身份,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项下的私权,向合同以外的对方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合同法中关于合同保密的一般原则
分析:严格适用合同保密原则可能会损害实际建设者的权益。法院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保护实际建筑工人的需要,采取了打破合同保密的裁决方式。
结论:在某些情况下,实际建造者可以向合同的非直接当事人主张权利。
3、判断结果分析: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实践中对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的关注。在判决中,法院要求BT项目的投资者被认定为承包商并在一定限度内负责付款,这实质上打破了传统的合同保密原则。这一审查思路有助于解决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提前开工、工程付款拖延等问题。
另一方面,这一裁决可能会引起争议。首先,BT项目投资者责任的确定增加了投资者风险,可能影响BT模式的推广。其次,合同私权原则的突破可能对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产生影响。
4、实用启示:
(一)BT项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自身潜在的法律责任,在合同设计和项目管理中加强风险管理。
(2)为避免争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责任。
结论:
本案是一起BT项目样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件。法院通过对法律的精心解释,确立了BT项目投资者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责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该判决对BT项目的运营和建筑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将为今后类似诉讼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