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号。项目经理是领导生产系统的第一负责人,本措施中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第八条(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生产领导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实行生产领导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监控质量生产状况。必须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地。第十条(月班生产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每月实际现场生产时间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建设监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履行职责) 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施工企业、监理部门实行班组指导制度。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子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危险点进行24小时现场监理,按规定履行职责,记录监理情况。第十三条(监理部门待命) 监理部门项目总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危险分段进行检查。本项目危险区域施工过程中,实行24小时现场监理和侧面监理,并充分记录监理情况。处罚:未经许可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未落实轮班管理制度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将对企业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原文如下: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检查生产规定
(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第二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负责人,是指建筑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的副经理、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是指进行房屋建设和地方政府项目(含城市铁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建立指导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企业经理、项目经理的施工现场指导制度。建设、监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建立项目负责人现场指导制度。各部门要明确检查内容和值班领导的生产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第四条(建筑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的规定) 建筑企业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实行建筑企业负责人带队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团队驱动体系的实施。第五条(检查计划的制定) 施工公司应当制定由公司经理轮流指挥的月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生产质量安全和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状况,必须有。第六条(月检查时间)建筑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承接的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值班检查,每个工程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下次检查的总时间如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规定的时间(一天的25%)。第七条(值班检查的内容)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二)风险较大的子项目建设过程中;危险施工、大型施工的;超过企业一定规模的施工,由负责人带队检查施工现场,重点是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专业讨论、披露、实施和验收。 (三)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抓好项目自评进度审查和隐患整改。 (四)发生危险或发现严重隐患的,督促项目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危险和隐患,并制定项目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救援人员,应进行救援。物资供应、应急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治要聚焦情况。 (5)确认值班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状况,重点关注值班项目负责人的生产考勤情况和值班项目负责人的生产检查记录。 (六)企业负责人指挥检查的,必须认真制作检查记录,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保存。第八条(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生产领导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实行生产领导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监控质量生产状况。必须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地。第九条(值班生产计划的制定) 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月度值班生产计划,忠实执行值班生产制度,不得擅自旷工。第十条(月班生产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每月实际现场生产时间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第十一条(生产指导工作内容) 项目负责人在领导生产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了解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位状况、设备状况、生产状况。 (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质量、生产作业完成情况等。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各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作业程序。开展上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配置各类人员,合理使用安全专项资金,按照法律法规配备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快速查找并保持安全。报告事故隐患,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抢险救灾。主承包部门应对分包部门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绩效进行考核。 (3)施工现场存在比较危险的区域、出现恶劣天气、发现严重隐患、发生险情时,由项目负责人值班指挥,并向负责人报告。负责。及时到公司现场进行考察,遵守施工指示。组织实施预案和应急预案。 (4)项目负责人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必须向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部门项目总工程师、施工监理人员申请休假。经施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每月累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当月施工时间的20%,因紧急情况无法书面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来店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去工作。这不是必须的。在您不在期间,项目负责人将负责您不在期间的日常运营。第十二条(建设部门责任落实) 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实行轮班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子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危险点进行24小时现场监理,按规定履行职责,记录监理情况。第十三条(监理部门待命) 监理部门项目总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危险分段进行检查。本项目危险区域施工过程中,实行24小时现场监理和侧面监理,并充分记录监理情况。第十四条(工作记录保存)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巡视记录、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记录及请假申请、施工期间施工队的项目职责、超过一定规模、风险较高的子工程。当事人及监理部门项目总监工程师的工作记录应当在施工现场保存并核对。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法实施总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住房城乡建设法实施支队应当加强检查。施工现场实行轮班制度和轮班生产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旷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未落实轮班管理制度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将对企业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号(金监治安[2013]5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