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全面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特殊妇幼卫生技术事后监督管理,推动综合防治。为消除不足,提高优生优生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号文件,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是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的主要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充分利用不同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指标,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快速纠正质量弱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实施相关检测项目的产前检测机构、产前诊断机构和医学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指标内容,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推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规范化、同质化。将质量控制结果纳入妇幼健康专项技术核查、飞行检查等,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质量。诊断服务,持续改进。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