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编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如《上市规则》)已被修订。 )。第《上市规则》号经本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新旧《上市规则》有序衔接、新《上市规则》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3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实施。
2、新《上市规则》执行前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上市或终止上市均按原《上市规则》执行。
3.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原文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本所按照原文规定对该公司股票停牌。报告中的披露适用于首次重新上市或除牌活动。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将按照原《上市规则》规定对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5、新《上市规则》生效日前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股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公司股票注销后将恢复为原《上市规则》交易所,公司将被摘牌。退市决定、期货交易。
6.新增《上市规则》 第10.3.1条规定的金融退市风险警示状态以2020年为第一年计算。
7、上市公司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在新《上市规则》生效前被法院受理的,将适用原《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不存在退市风险。不接受。警告。
8.新增《上市规则》第9.4条中的其他风险提示规定将于2020年9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