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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强化会员投资者合规管理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交所[2020]343号),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一、施行前已开设创业板交易机构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号实施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于《实施办法》号施行前开立创业板交易牌照并按照规定参与创业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上市的一般投资者。尚未完成。若您首次适用注册系统相关法律法规,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重新签署《实施办法》进行认购和交易。
3、《实施办法》(深证发[2009]147号)、《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深证发[201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发[2016]24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发[2] 】012”72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合理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板应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办法也适用于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业务制度和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人力资源开发,确保投资者信息充分提供。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创业板交易。这为全面了解GEM 的特性提供了基础。
第四条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和理解创业板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定,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必须审慎确定。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投资者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工作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投资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评估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确保个人投资者符合条件。这是。评估结果和适当性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一般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时,会员须签署《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您可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名。
第八条会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内部制度和系统前端控制,确保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符合合规管理要求。
第九条投资者不配合合规管理提供相关信息,且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不完整的,会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资者,并拒绝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十条成员国必须动态跟踪、持续捕捉投资者交易情况,并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跟踪评估。
如果会员认为其投资者信息明显不准确,应鼓励他们立即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记录,依法为投资者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创业板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持续提醒投资者关注市场变化、交易和投资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会员国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结合创业板特点,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资金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内容。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告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进行适当的解释和公关。
第十四条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将按照《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业务规定采取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可转债交易所、交易所票据交易所的,应当参照适用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能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披露声明要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存款人。 (以下统称创业)投资者将充分披露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依赖度较高,且多为轻资产结构,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较快,具有快速、易推广的特点模拟。公司上市后能否持续创新,产能、盈利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近三个营业年度未持续盈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以及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有可能公司目前正在盈利,也有可能公司目前没有盈利。盈利、持续亏损、上市、分配等后未盈利
3、创业板新股发行的价格、规模和节奏将由市场化决定,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研究、定价、配置等。创业板发行新股可采取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两种方式。采用询价方式时,询价仅限于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发行价格。
4、初步调查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市值不符合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准的,将按照规定暂停发行。
5、创业板网上发行比例、线上线下回补机制、投资风险特别提示等可能与创业板原发行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在申请过程中仔细阅读,务必充分理解并注意至相关规则。
六、首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牵头经办人可以实行超额配售。这意味着发行人可以在超额配股权完成后增发股份。
7、创业板退市制度日趋严格,退市数量不断增加,市值低于规定标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可能被退市。明确,执行标准将收紧,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靠与核心业务无关的交易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利润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存在差别投票权安排。这种安排使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对集中,每只特别投票权股票所持有的投票权数量大于每只普通股所持有的投票权数量,可以影响众议院的投票权及其影响力。其他事项的影响有限。
9、出现《风险揭示书》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时,特别投票权股份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股份转换的效果可能与股份转换登记的时间不同。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特别投票权股票的变动情况。
1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变得更加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比例上限更大、覆盖范围更广、定价条件更灵活、实施方式更便捷等。随着这种股权激励制度的引入,实际上市交易的股份数量可能会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数量。
十一、实行注册制后,扩大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范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上市后前五个工作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行涨跌幅限制。其后设定为20%,因此投资者需注意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注意创业板交易与深交所其他板块交易的单笔申报限额、有效买入范围等差异,避免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应了解创业板竞价交易、盘后比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交易方式,其交易时间、申报要求、交易原则等各有不同。
14、《风险揭示书》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可能存在融资融券交易,但投资者应注意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盘中停牌及股价重大异常波动核查制度与深交所其他板块的规定不同,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存在的风险。
16.符合规定的红筹公司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境外注册的红筹公司可能存在合同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股息红利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有所不同。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及上市地法律对境内投资者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对境内投资者的保护不同。
17.红筹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在中国境内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的权益。蓝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实质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基本相当,但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条款,了解并接受红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发生变更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案例。请立即关注并理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必须用醒目的语言书写。
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号文件所披露的事项仅为列举,并不涵盖创业板交易的全部风险,因此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交易所业务规定等文件。仔细阅读有关规定并注意其他事项。您还应确保您了解和理解风险因素,并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以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文件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附件2:
《风险揭示书》 修订说明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强化会员投资者合规管理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下,证监会修订了010- 30000至《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注册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合格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出台以来,对创业板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创业板和试点注册制改革将产生大规模和深远的影响,需要对现有适当性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组,以确保与改革的一致性,并确保两者之间的风险匹配。是迫切需要改进这一点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接上级监管要求,强化会员合规管理责任。近年来,颁布了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号(2019年修订)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号(以下简称第《实施办法》号)等上位法规,对适用性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包括投资者风险。创业板适当性制度有待跟进和完善,进一步对接更高要求,如考核、适当性匹配、下属会员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提供服务等。
三是优化制度体系,整合现有规则。 《创业板合规管理规定》颁布已有10余年,为适应市场发展,交易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通知(以下简称:010).-30000). 30000)。目前,上述规定的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但为了使创业板合规管理制度更加清晰、简洁,本所已将相关要求整合到《管理办法》中,上述规定拟废止。同时,《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作为本规定的补充文件,不由证券商协会单独制定,而是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结合创业板改革,要求会员制定相关《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主要修改内容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共修正17条:更正11条,新增5条,删除6条。
(一)增加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
一、新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前20个交易日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必须参与。必须完成。证券交易时间超过24 个月。同时,取消了原规则中两天和五天冷静期的要求。
二是明确会员需要确认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三是明确公众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必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与上级法律法规合规管理要求的配合
为落实相关要求,增设会员必须首先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将评估结果和适合性共识意见告知投资者。二是对于不配合合规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投资者,增设会员将告知其后果;对开立创业板交易许可的请求,一律予以拒绝。
(三)明确创业板合规管理适用范围
明确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适用于股票和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同时,鉴于本所债券有特别适当性措施,规范债券及相关股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对2016年本所发布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内容进行了修改。创业互换和可交换债转股董事会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范围。
(四)整理整合相关法规,建立体系
为使创业板合规管理体系更加清晰简洁,交易所对现有规则体系进行了简化,包括投资者动态跟踪评价、持续风险提示等。《风险揭示书》及相关010-并入30000。《实施办法》 和相关《风险揭示书》 已过时。
(五)不适用投资者买卖行为管理等内容的调整。
首先,新发布的《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包含了新的、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要求,原《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已经消失并删除。二是明确相关规定,删除会员投诉纠纷处理、交易所监督检查、会员监管具体措施等说明。
(六)修改《业务指引》,将其作为规章附件。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会员应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地位和特点、特别发行机制、交易机制和退市安排、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盈利状况、合同细节等. 必须完全披露。控制架构及投票权红筹公司与境内注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利分配等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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