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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施行,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提出新规定. 法规已经制定。安排。深交所投资教育中心推出问答环节,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定。

以下为全文。

1、《实施办法》 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后,在创业板推出前已办理创业板交易许可的投资者(以下简称现有投资者)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现有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现有普通投资者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根据所在证券公司的通知,通过注册系统在创业板新股承销和交易前进行签署。

2. 哪些投资者属于公众投资者?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号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按照中国证监会第《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号第八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一般投资者。

3、《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增个人投资者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需要满足哪些合规条件?

答:个人投资者申请新的创业板交易权限,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开户前20个工作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投资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加证券交易时间超过24个月。

4、新投资者申请创业板交易许可是否可以在场外签署风险揭示书以获得交易许可?

答:新获得创业板交易许可证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激活其交易许可证。在所在券商技术系统准备期间,在《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这可以在场外或现场完成。具体流程请咨询您所在的证券公司。

5、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附有股票收购权的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可交换债券换取创业板股票,均须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格。

6、对于《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资产应如何确定?

答: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资产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可以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是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和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本账户,例如客户交易结算资本账户和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

二、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纳入投资者资产:A股、B股、优先股、港股通购买的港股以及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及行情、信托契约、公募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股票、股票期权合约(配股仓合约按结算价增持资产;强制仓合约按结算价增持资产)减持金额按照结算价、债券、承诺回购、逆回购、承诺预计回购等回购资产以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计算。

三是投资者可以将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纳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持有的资产。

四、资金账户中的下列资产可纳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中的包括义务头寸对应的保证金、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资金资产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五,计算各项金融业务相关资产时,以扣除证券和投资资金后的净资产计算。

7、《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投资者资格条件中,如何确定适用的证券交易经验?

答:关于证券交易经验,认定标准为: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以及在全国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视为参与证券交易。相关交易经验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所的首次交易以及投资者自己的OneCode账户中的股票账户报价计算的。首个交易日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查询。

8. 哪些投资者应该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本所根据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证券公司需相应新建《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签署新《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需要两类投资者: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公众投资者,二是基于注册的创业板股票。在发行和交易中系统、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九、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注意什么?

答:投资者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注意,《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披露的事项仅是列举,并不能详尽列举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此外,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了解和了解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和财务考虑。准备并参与交易。参与创业板交易可以避免惨重的损失。

十、《实施办法》施行后,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到启动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条件。您需要满足《实施办法》 的要求吗?

答:不需要,但必须遵循原《实施办法》 2天和5天冷静期要求。对于不符合起始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控制其权利,严禁擅自参与。

11、《实施办法》 引进前已开立创业板交易许可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交所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适用本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否需要满足中规定的要求《实施办法》第5条?

答:不需要。

12、《实施办法》推出前已开立创业板交易牌照但注销账户或注销创业板交易牌照的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指出?

答:是的。已注销账户或注销创业板交易牌照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立创业板交易牌照的个人投资者”。

13、《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已取得创业板交易许可证并在其他证券公司新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将托管权转让给其他证券公司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创业板交易资格?贸易许可证?

答:需要重新申请,证券公司必须按照010-30000的相关要求实施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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