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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收购中“倒卖路条”问题近期监管变化及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张颖、韩雪、杨东、刘庆宇近十年来,在国家激励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迅速,特别是“二氧化碳”目标的提出,主要核心企业发展迅速。碳达峰和碳中和承诺目标要求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投资太阳能电站项目,太阳能电站项目的积极投资和并购不断深入推进。然而,在此类项目中,收购在建太阳能电站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贸易交易”往往是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这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风险。收购该项目,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过,笔者最近注意到,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取消了“倒卖路带”的规定,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考虑了呢?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结合近期项目经验,总结了太阳能电站收购中“交易规定”的最新法律动态,并简要分析了争议焦点,以供业内人士参考1 。一、近期禁止“倒卖路规”的法律法规变化(一)什么是“倒卖路规” 首先,“倒卖路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和内涵分散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话。 2016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规主要有《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源[2013]32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源[2014]4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源[发盖能源[2014]47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盖能源[2016]1163号)等(具体见下文(二)国家级监管变化汇总表)。此外,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类似限制的地方性法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通常被理解为指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商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开工前未经许可转让项目的行为。 (1) 项目权益以项目资产转让或资本变更的方式转让; (2) 转让发生在项目投产前的建设期间; (3) 政府包含该批准/录音已经发生。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贩运人口”认定的一般法律问题的分析,请参阅下文第3 节中的相关讨论。 (二)国家层面近期法规变化我们发现,2022年以来,国家层面有关“拐卖人口”监管的法规出现了变化,原有的法规逐渐被取消或修改。下面继续:

序列号

开放类别

开放类别

解释

1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2013年8月29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太阳能电站项目登记文件中的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地、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等重要事项。

上述文件已于2022年11月30日废止,同日生效的第《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号调整规定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信息进行建设,不得变更重要的事情。”项目申请后,项目法人主体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建设废弃的,项目单位应当独立管理项目申请信息。”备案机关及变更相关信息。 ”

2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野信浓[2014]445号,2014年10月9日生效)

六、禁止买卖项目登记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太阳能电站项目,如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申请。

上述规定已于2023年4月6日废止。

3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野信浓[2014]477号,2014年10月28日生效)

4.停止投资和开发太阳能发电厂的投机活动。申请登记太阳能电站项目的企业必须能够专注于自身投资和开发(作为控股方),按照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以非投资、开发为目的,倒卖、非法转让项目登记文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限期通报投资者。太阳能发电厂项目不能这样开发。太阳能电站的筹建工作需要企业之间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因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转让项目资产的,政府备案及相关权益不得有偿转让。已办理登记手续的项目在项目运营开始前,未经登记机关同意,不得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向项目申报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启动申报程序。

上述规定已于2022年5月18日废止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管理条例[2014]450号,2014年10月12日施行)

一、工作目标(一)进一步规范新建电力项目投资开发顺序,坚决杜绝新建电力项目投产前炒作行为。 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州境内供电项目登记(核准)情况。 (二)供电业务全面展开前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申报、申请(核准)、开工、施工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3)供电项目投产前的资本变动情况等。 (4)供电项目竣工及试运行情况等。

左边两份文件并没有明确废止,而是国家能源局关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火力发电项目”的特别规定。以监督为基础。相关立法废止或修改后,上述两份文件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也不再体现监管立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新能源部分)及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监管局[2015]384号,2015年10月28日发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监管局[2014]450号),2014年10月至12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新能源投资开发订单专项监管工作。全国供电业务. 2.主要问题(一)涉嫌倒卖项目实施建设审批申请表(俗称“路规”)……甘肃省贵州省酒泉市第1、第1、第2等案件5起第二阶段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 (二)涉嫌倒卖经营审批(通知)文件违法行为:云南建水南庄并网太阳能电站项目等5起案件,陕西豫光太阳能发电项目等4起案件。 (三)涉嫌违法违规,擅自变更重大项目细节的,包括广西定旭同惠绿色太阳能电站项目等6个项目。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2016年6月30日生效)

三、加强项目开发监督管理(二)太阳能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必须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但尚未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无法建设的,需向发展改革委(能源部)提出申请。局)。向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原申报机关申请取消申报,排除在年度规模之外。建设期间,因企业合并、重组、集团内部分工等需要改变投资主体或者投资比例的,项目投资方必须向发展改革委报告。变更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厅(能源司)审查确认后,报国家能源局调度办公室实施。重新申请。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登记相关信息。项目投产后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须向原申请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抄送国家能源局调度办公室和当地电网公司变更登记信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发生变化。

上述规定将于2023年9月1日废止。

从上述概览可以看出,严格限制“贸易监管”的国家级相关法规计划于2022年底至2023年逐步取消。同时,新颁布的《条例》第3条仅要求按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及时通知备案机关,变更项目申请人法人、股比等相关申请信息。上述变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建设期光伏电站项目转让(即“交易监管”)的监管态度的弱化。那么,国家规定的上述变化是否意味着“交易规定”不再受到限制,建设期间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转让不存在合规问题?现阶段,答案很可能仍然是否定的,正如我们下面分析的那样。 (3)地方层面的规定仍然很严格,国家层面的规定也在不断调整,但据研究,地方层面的规定很难跟进。禁止“倒卖公路规定” 未变更或近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明确限制路带转让,并没有放松严格的监管标准。以下是一些州的法规列表4:

区域

法规名称

规则

山西省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新能源发展[2023]249号,2023年10月17日生效)

3、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3、规范项目开发顺序。有年度开发建设指标的项目,申报单位和运营单位必须是同一机构,建设期间和满容量并网后五年内不得擅自搬迁,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能新能源发展[2022]208号,2022年5月22日生效)

第十七条已通过核准申请程序的项目,项目核准确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及相关工作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能源部将按照规定向项目寻求批准并报告,批准申请机构将提交变更请求或重新启动申请程序。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和建设期间,不得倒卖、转让项目谋取非法利益。

贵州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2023年3月6日生效)

五、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十三)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在建设期间转让项目经营权、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企业,其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如果您在项目完成之前转移项目管理,则项目会自动转移。删除并网列表。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新[2021]97号,2021年9月3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变更项目单位。 有。变更请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提出。在申报和建设期间,不得倒卖、转让项目谋取非法利益。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运政发[2022]16号,2022年3月24日施行)

三、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五)提高资源配置市场化水平。 ……各项目业主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发嘎规发[2023]4号),2023年7月15日生效,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太阳能发电项目单位不得收购、倒卖电站开发权等资源。此外,在项目全部申报、建设和满容量并网完成之前,不得违规转让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光伏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能源(发)[2020]146号,2020年3月13日生效)

四、相关要求(三)公司严禁转售本项目,一经发现,相关文件立即作废。对于因合并、重组、同一公司内分工调整、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等原因发生投资者或资本变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并结合国家相关规定。

江西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18日起生效)

附件1:《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 三、保障措施(三).项目投资方(包括股东及出资比例)及主要建设细节,在项目全部竣工前不得擅自改变。以任何理由倒卖工程建设资质。上述事实一经发现,将取消项目建设资质,三年内禁止有关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参与本省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并予以通报。

安徽省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皖能新能源[2022]27号,2022年4月7日生效)

附件4 项目承诺书4. 2、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 5. 1、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投资主体的,国家能源部将收回该项目取得的并网规模。举报企业一年内不参与安徽省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的,将受到失信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桂发新能源条例[2022]229号,2022年3月8日施行)

三、主要问题(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项目审批(备案)变更。一般来说,已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新能源项目,项目开工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向原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4、我们将严格控制未经授权转让和转售的情况。严禁为商业目的倒卖、转让试生产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

新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1]419号,2021年9月16日生效)

七、严禁侵占、倒卖项目(资源),项目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后,未经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严禁变更项目业主或改变资本结构。你不能。违规企业将被剥夺相应项目开发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不参与自治区内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附件:2021年自治区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方案三、竞争性配置基本要求(三)竞争性配置评分的其他要求五、近三年核准(申请)及未完成的新能源项目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五、整合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职责(一)地方(省、市)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以下全过程管理服务职责: 2.已取得项目开发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如果转让成功,将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做出决定。如果项目开发商因资金变动或转售等原因发生行为变化,该项目的建设资格将被取消,该公司将被纳入目标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联合惩戒;相关企业不得参与“十四五”期间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

海南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邛发改能源[2022]12号,2022年1月5日生效)

四、相关要求(四)项目申报后,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公司、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方、项目建设地点名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取得发电许可证前。

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陕西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发展改革和新能源[2021]951号,2021年7月13日生效)

附件2.3 2021年陕西省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建设承诺书(标准模板) 5、建设期间项目不发生变更、搬迁。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地方层面的法规并没有朝着与国家层面相同的方向变化。考虑到目前太阳能电站项目的直接主管部门是地方发改委(能源部门),如果当地政府的法规和政策仍然严格限制太阳能电站的行为;那么,转让太阳能电站的法律风险项目在建期间仍然存在。 “交易”仍然是项目收购中必须考虑的关键风险因素之一。当然,地方法规和监管做法是否会在国家法规变化的背景下发生变化也值得关注。 2. 近期监管变化对“人口贩运”法律后果的影响上述国家层面的监管变化将对法律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因为它们并未导致项目监管做法发生变化,是吗?那么“交易”有哪些风险呢?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行政处罚角度看,现行国家法规对“拐卖人口”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准入、禁止申请政府补贴、项目禁令等,我当时就在场。连接到电网等。但由于相关规定已废止,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不再有效。但在地方层面,不少地区(如贵州、宁夏、江西、安徽、广西、新疆)的法规对“拐卖人口”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因此行政上的处罚但“拐卖”的法律风险几乎没有变化。根据地方政府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要类型有:

作废相关项目文件,取消项目建设资质,禁止相关企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撤销该项目并网规模,将该项目移出并网名单,禁止相关企业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年度建设规模;纳入联网清单。联合惩戒期间参与地方新建项目竞争性配置,在一定条件下禁止相关企业经营。另外,从2021年起,新注册的太阳能电站企业将实行平价管理,政府不再提供补贴,因此平价管理项目不再有取消补贴的处罚(但需谨慎) (行政处罚风险同上); 对于已投产且目前正在接受补贴的太阳能电站项目,历史“贸易路”行为仍是补贴核查的重点。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实施取消补贴等处罚。 (二)对交易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于转让太阳能发电业务的交易合同是否因属于“交易规则”而无效,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一些法院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为由认定交易合同无效。例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744号案、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2民终236案5。有的法院认定交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涉案条款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能直接推定。发现是有效的。例如: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闽中案1146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9闽中案1146.98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明生案733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河北省06闽中案第1123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闽中案161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闽中案1123号7719已结束。从上述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即使在最近的监管变化之前,大多数法院仍然更有可能认定交易协议有效。为此,国家层面迄今为止颁布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将于2022年至2023年逐步淘汰,而考虑到仅保留部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必要预测存在诸多问题的趋势。实践中会出现。交易合同因“按规则交易”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即使交易合同不被视为无效,交易双方(特别是买方)也需要充分评估监管实践和实际风险(包括行政处罚、地方当局暂停交易等)。意识到这一点。另外,在制定交易文件条款时,约定相应的终止和解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以便根据合同条款寻求相应的民事救济。三、与“贸易之路规则”确定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禁止擅自转让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时机正如本文前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考察所示,转让往往受到限制太阳能发电站项目的转让分为“建设期间”、“项目竣工前”、“项目投入运营前”三种。 如何决定什么时候完成?对于“建设期”和“项目投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具体规定。对此,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各地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突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在分期并网项目中,以第一阶段并网作为标志,但实际上,在分期并网的太阳能电站项目中,交易双方您可以考虑引入“简介”。 “一期并网”旨在促进收购交易的尽早移交。搬迁的可行性。但根据我们的业务经验,分阶段并网的太阳能电站项目在“初次并网”后就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因此需要与当地主管部门合作才能成为。提前实施项目,充分了解当地部门对此的态度,以确定可行性和现实风险。

象征着满容量并网。正如之前的审查所示,一些地区的法规明确提到“满容量并网”作为标志。例如,山西省相关规定明确规定: “建设期间及满容量并网期间,并网后五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容量。”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规定规定,“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容量。”此前规定,明确规定不得违法转让。整个应用程序、构建和全容量电网连接。 ”

作为项目竣工审批的标志,在实际的太阳能电站项目中,有些施工程序的完成是延迟的,即有些施工程序即使在并网投产后也往往没有完成。因此,从项目并网投入运行至剩余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的期间也属于“建设期”,即禁止擅自转让项目的期间。项目是否竣工验收,或者是否竣工验收并并网(以较晚者为准),作为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们近期与国家能源局电话洽谈的结果6,该项目并网后,如果还有一些施工步骤尚未完成,则仍在该项目的建设期内。据说,也算是。在此期间禁止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因此,对于延迟建设手续的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者除了考虑遗漏的法律风险外,还应重点关注对项目过渡时间的影响,并与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建议您需要联系我们。请您提前了解实际风险。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标志如前文回顾,部分地区的法规明确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作为标志,例如海南省的相关法规就明确了这一点。 “项目申报后、项目获得发电前,项目公司、项目法人、项目经理的名称可以自由变更,无需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规定: “不商业执照。综上所述,项目搬迁限制期的终点必须根据当地法规以及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管态势和做法进行评估和确定。 (2)关于通过优先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项目的风险实践中,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项目公司及标的项目的实际管理权时,视为这适用于您吗?搬迁项目必须与当地法规和监督相结合。练习并充分评估所涉及的风险。

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明确的限制,而且从前面的回顾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项目管理权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因合并、组织重组等原因变更投资主体或资本的项目,需严格履行变更手续。江西省地方法规明确规定,“项目投资主体(包括股东及出资比例)不得变更”。贵州省条例规定,“工程未竣工前,禁止擅自变更,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倒卖工程建设资质”,“建设期间擅自转让工程管理权”。 ” 明确禁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例》禁止“项目办完审批(备案)手续后,未经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业主未经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转让项目经营权海南地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资本结构变更”和“资本结构变更”。项目取得发电许可证前,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 ”

各地是否会彻查商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资金状况。部分地区的规定仅禁止未经授权的“业务转让”或“变更经营主体”,但也有一些禁止行为。虽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否直接或包括间接股权转让行为,许多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实践要求项目实体在所涵盖项目的申请过程中同时报告其高级股东的状况,这是明确要求的。此外,项目主体优先股权的转让将在项目审批/申请文件中注明,并对项目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我们最近在当地承建的一个太阳能电站项目,要求我们在向当地能源局提交的业务申请中明确说明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实际管理情况,我们决定不这样做. 答应了。自治区能源局认为,擅自改变直接、间接投资结构,以及在建设期间未直接变更投资主体的情况下通过转让优先股权收购项目公司的行为,构成“买卖”,应予追究。受限制的。 4. 结论国家层面的立法改革和“拐卖管制”的放松尚未导致地方监管层面发生同向变化,因此交易双方仍需认识到相关风险并做出相应调整。交易文件中相应的处置安排。同时,密切关注当地法规和实践的变化,以便准确评估项目风险,避免因对当地法规变化缺乏了解而错失商机或处于不利地位。因错误评估所涉及的风险而受到处罚。 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讨论仅集中于“集中式太阳能发电项目”相关的“贸易之路”风险问题,并未提及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这是因为,就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而言,屋顶太阳能发电属于无规模限制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类型太阳能发电(发盖能源[2016]1163号)。我们随时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项目注册。因此,从法律的初衷来看,规范“马路”的根本原因是“马路”的稀有性和“商业可接受的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的需要。这种稀有性不受各地区建设规模的限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排除,但不应受到相关限制,而应予以更加重视。由于没有监管,风险相对有限。其次,我们发现,对于其他形式的分布式太阳能发电,例如陆地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现阶段的监管政策和趋势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持续观察。因此,本文仅对聚光型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分析和讨论。 2、地方政府法规可能规定更长的期限(例如山西省规定项目并网后五年内不得搬迁),大部分法规以建设工期作为界定期限。因此,本文采用通常的理解和约定。 3.《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 年11 月30 日生效。 4、由于本文篇幅,我们选取了一些太阳能发电项目广泛分布的主要州,列出了近年来(2020-2023年)颁布的相关法规,并总结了这些州的相关法规,体现了监管要求用于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工期、最新监管标准以及搬迁问题的思考。 5、然而,在另一起类似案件“(2022)甘09闽中案980号”中,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作出了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甘肃省(2022)甘02民终236号本案是根据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对本案没有约束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性规定的情形,或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为有效。6. 本文中提及的电话咨询结果均基于我们近期项目中的电话咨询情况整理,需提示注意,答复电话咨询的工作人员可能也无法完全代表主管部门的准确意见,因此该等咨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判断相关风险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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