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67号,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兴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登记。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必须遵守创业板的规定。
创业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更加注重创新、创造、创造的发展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传统产业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型号。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统一审核理念和标准,落实审核标准和定期检查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条款和条件。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必须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经交易所依法进行发行上市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不会发生。注册费用。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应该很容易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将按照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要求,依法向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和其他信息,并遵守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附属机构的配合。相关机构配合实施。工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有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向发行人提供应当提供或者拟提供的信息,不得要求或者协助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揭示了。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状况和风险,并进行核查和验证。我们准备注册申请和披露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 我们对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提出审慎建议,并对注册申请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和业务规则、行业通行的业务规范和道德规范,建立和维护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合法性。权利和权利。尊重投资者利益,履行审慎责任,运用专业判断和决策,确保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披露文件及出具的涉及职业责任的文件的内容可靠、准确,并对其完整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附属从业人员对与其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有关材料和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必须可靠。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的文件、核查/核实材料、记录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业务运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登记,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已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并保证注册申请文件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良好的股份公司,具有健全、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可以。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限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具备基本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允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三年期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能够为公司经营效率、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出具了控制保证报告。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独立经营、持续面向市场的能力。
(一)资产健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控股股东存在对发行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对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也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二)主营业务、控制和管理稳定,近两年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公司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权清晰,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重大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较大偿债风险、大额担保、诉讼、仲裁等不可预见情况,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将对我们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不存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没有发表任何不当行为。非法泄露重大信息,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因涉嫌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管理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调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结论。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发行公司董事会应当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确定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得到正式认可的。
第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量
(二)发表对象。
(3)定价方法。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累计利润分配预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董事会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事项的权力。
(八)其他应当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准备注册申请文件,并依法接受保荐人保荐。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七条注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变更。
发生重大事件时,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根据需要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八条交易所设立独立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为创业板建设及拟设立的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负责对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交易所主要对发行人进行筛选询问,并由发行人回答问题,以确定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本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发行人被视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发行人被视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材料它将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符合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条能源中心自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需要时间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或者本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保荐机构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特别告知。如果您需要对发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请求补充或更改,则不会被视为内部申请。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业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包括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
(二)审核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审核工作进展情况。
(三)公告、上市审核等问询及答复,但涉及发行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时间、出席委员名单、审核发行人名单、审核结果、现场调查情况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主体的自律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办理上架登记手续。上架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是否有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在关键方面满足了相关发行条件和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履行的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调查。
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交易所未关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交易所的审核意见明显不足,则对该交易进行补充审核,存在被退回的可能性。交易所经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第一条之规定。将会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询问,要求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确认相关事项,并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数以及向出版商请求补充或更改申请的数量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的登记决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生效,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间由发行人自行决定。应酌情选择。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公司财务报表已过期的,应当及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保荐机构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本所将及时处理上述事项,发行人发现影响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的,将及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影响发行的重大事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停发行上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取消注册资格。中国证监会注销登记后,如果股票尚未发行,发行人将停止发行;如果股票已发行但未上市,发行人将需要支付发行价款和银行该金额将相应返还给股东。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决定暂停发行上市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注册的;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披露股票发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本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暂停上市审核或者暂缓注册。程序:
(一)当事人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但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组织重组等业务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法的;因涉嫌违反监管规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正在接受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未审结。
(三)发行人签字保荐代表人和签字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组织重组等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等等如果有的话。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市场的业务。此事影响严重,目前正在接受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案件尚未结案。
(四)发行人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限制、责令停业整顿、要求托管、移交其他机构的指定或纪律处分。因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交易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而受到的处罚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签字的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律师、签字的会计师及其他中介签字人被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或者其他监管措施采取暂停证券市场资格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或:因不接受交易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而受到的处罚在一定时间内仍未解除。
(六)发行人、保荐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暂停发行上市审核或暂缓注册,并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同意的。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信息已过期,需要补充的。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原因解决后,发行人、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申请复牌。发行人也可以在程序结束后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上架登记程序。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适用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搁置登记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不。
(一)出版者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主办者撤回赞助的。
(二)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进行说明、补充或者变更的。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进行检查核实的。
(五)发行人或其关联人以欺诈手段严重阻碍发行上市审核或上架登记作业的。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存在严重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发行、上市审核或者上架注册工作的。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记载的财务信息已过期且三个月以上未更新的。
(九)发行人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期限暂停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暂停登记程序三个月以上仍未恢复的。
(十)本所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和保荐、发行、承销业务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审批审核电子化、发行注册各环节信息实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信息。与法。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定提交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成。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上述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发行人均应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格式指引、编制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定,明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格式等。等规定。
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交易所应当并可以提出补充要求。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谨此声明,我们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并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同意确认并履行承诺。按照以下规定。我们恪守诚信原则,并声明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保证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信评级机构及其机构出具证券发行专用文件的,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确认其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必须签字并盖章。我们声明,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因引用专家意见而造成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创新、创造、创造特征,对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在推动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方面,充分披露商业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管理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准确、准确地评估可能对公司业绩、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稳定性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类风险因素,并提供清晰、完整的披露。
第四十条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必须充分披露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投资、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TC。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管理制度,并讨论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的支持应披露每个人的作用。创造力。
第四十二条符合有关规定并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和差异化投票权安排的相关资料。必须披露详细信息并发出具体通知。其他公开发行文件、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保荐人和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确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投票权股票持有人的资格、特别投票权股票所持有的投票权与普通股所持有的投票权数量的比例,并提供对股东持有的特别投票权股票参与投票的条件、股东大会议程范围、特别投票权股票的锁定制度、转让限制等是否符合规定的专家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的禁售期安排,特别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应当披露。任何锁定。期间调整前。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述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字之日起六个月。
招股说明书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自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期。财务报表必须在年末、半年末或季度末结清。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将招股说明书、出具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在网站上。
第四十六条事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登记申请文件不得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以此信息为基础发行股票。
发行人必须在预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注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法律限制。” “投资者应根据事先披露的正式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做出投资决定。 ”
第四十七条本所认定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时,提交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支持函、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ETC。该文件应当同时发布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上。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发行股票前,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上刊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在报纸、期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发布公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告知投资者网上公告地址及获取方式。
发行人可以在其他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附件,但披露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且必须在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上披露时间。的条件。
招股说明书附件包括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函、过户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文件。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除本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五十条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必须提交。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如何定价、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指示淘汰比例、发行价格确定、网下初始分配比例、网下优先分配比例、线上线下回调机制、网下秘密分配安排、网上分配锁定安排、战略配置、超额配股权等事项还须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请与我们联系投资者(以下统称“IPO”网下投资者)。线下投资者参与价格研究必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与牵头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协商确定网下投资者参与价格研究的具体条件。我们将在发布通知中提前披露这些信息。
第五十二条战略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配售股份。借阅期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出的股票退还给政策性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保荐人的关联子公司、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发行、承销计划。 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发布招股说明书并开始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进行监督。发行、承销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调查处理,或者要求发行公司、承销商暂停发行。或者我们可以直接下令终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监管制度,制定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的规章制度,并对交易所依法制定的规定负责。批准相关业务规则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操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状况和发行承销过程的监管。应支付。
第五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每年定期对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过程监督及其他相关操作进行检查。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以审查审核工作文件并出席相关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操作进行飞行检查。
对中国证监会在检查、抽查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易所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发行上市监管全过程的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上架注册程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督。监督和监督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上架注册程序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监督和监督廉洁守则的实施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系统,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和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分开运作。参与发行及上市审核的人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受益管理人、关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证券服务机构。如果您拥有发行人的股份,则您不得与发行人进行个人接触。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汇总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监管的运行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操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被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审核标准疏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
(二)未按照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操作、发行/承销监管操作、检查/抽检,或者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不予整改的。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记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五年内对发行人的证券发行行为采取不予受理的监管措施。的文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监管措施,甄别不合适人选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且未报告、披露重要事项的,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签字盖章的,中国证监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伪造、变造情况的,发行公司暂停公开发行证券文件3年至5年,我们将采取不予受理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发行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披露信息中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致:发生财务造假、操纵利润、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事实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不予采取行动及负责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时,必须采取监管措施,例如将责任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禁止其接触证券。市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行人举报的。
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保荐代表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三个月至三年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保荐业务、发行承销自律监管规则,对保荐人、承销商、保荐代表人、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监管。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对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但公司形式可以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