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8时51分,甘肃省4GW太阳能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本文件表明,投标人为中国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通酒泉”)。该项目注入了350亿自有资金,但几天后采购计划发生变化,招标于6月26日结束。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股票穿透后,中国广通酒泉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级子公司。这一背景也是证券分析报告关注的焦点之一。
图片来源:中信证券研报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发现,自称“中粤新能源”董事长的景伟正在与外界洽谈交易。这个名字居然出现在《假国企》里。列入国资委公布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随后,记者向多位官员求证,确认中国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是否为国家电力投资公司旗下子公司。一位权威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甘肃省350亿美元氢能项目投标人—— 中国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并非国家电力投资公司下属公司。
中国广东酒泉一家假国企身份曝光,投资规模超过350亿美元的氢能项目,短短六天后就引发多只股票暴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宣布项目结束。 6月26日12时10分,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终止公告》。终止的原因是“由于供应商的采购计划发生变化”。氢能项目如此大规模的变革引起业界高度关注,龙头企业纷纷涌现竞标该项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广通酒泉注册资本5000万日元,成立于6月12日。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隶属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如下。
图片来源:企查查从资本关系来看,上述级别公司之间的持股比例均为100%。中国广通酒泉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公司第六大子公司。《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通过公关拨打了中国广通酒泉子公司中国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通新能源”)的联系电话。新能源告诉记者,“那个(中国广东酒泉)是我的子公司,是我新成立的公司。”随后,记者向多位官员求证,确认中国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是否为国家电力投资公司旗下子公司。一位权威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甘肃省350亿美元氢能项目投标人—— 中国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并非国家电力投资公司下属公司。
“经纬”上了假国企“黑名单”,记者致电七查查提供的中国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提及取消350亿美元的投标项目。该公司回应称,将“进行内部调整”,但因涉及设备而无法透露细节。 “但是这个项目肯定会进行,如果符合(条件),我们可以提前联系你。”上述人士随后证实,他的头衔是“中粤新能源董事长”,并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名片表明我是。 (集团)有限公司,他叫金继根。各记者发布的信息均未直接表明广通酒泉的“母公司”为“中国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志斌先生。
精卫是谁?经过多方调查,记者在国资委公布的假国企名单上发现了这个名字。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公布的造假国企名单(第二版)》中,“中国广东”确实是造假大户,实际上有6家企业以“中国”有一家公司。名单中提到“广东”,“中国广通供应链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通国际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也是经纬。
图片来源:国资委网站《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随即询问“假国企”中粤供应链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来,该公司还有一位监事,名叫宋冬梅,实际上与广东新能源的监事同名。企查查还表示,主要竞标公司中国广东酒泉的“控股公司”是“中国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纬先生发给记者的名片上写着“ “中国”已被证明是。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两家公司的措辞略有不同,但经纬告诉记者,“这些是同一家公司。”公开资料显示,经纬看似与350亿元的竞标项目无关,但实际上,他作为董事长正在寻求投资和合作,向我们发送信息,我们就会采取行动。”进行检查,然后进行现场调查。当记者扫描经纬名片上的二维码时,页面并非名片上所列的中国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而是一家名为“中国广通”的公司。能量。”结果他跳了起来。记者详细调查显示,广通新能源曾是中国广通能源(云南)有限公司的股东,且首次持股日期。时间是2022年10月8日。然而,四天后,即2022年10月12日,他们被透露退出。
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该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太阳能发电项目严禁占用内蒙古东北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一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家林区。严禁利用太阳能电池阵地占用耕地。鼓励利用荒漠、荒漠、荒漠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大型太阳能发电基地,利用油田、气田、煤矿汇等现有建设场地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鼓励发电基地建设。依露天填海法征用之土地,其未耕地经填海验收后,得用于建设太阳能发电工程。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森林的,应采取“林光互补”模式。如果占地包含草地,建议采用“草地-太阳能互补”模式。森林面积。太阳能电池阵地可用于年降雨量小于400毫米的灌丛以及覆盖度小于50%的其他灌丛。不得清理太阳能电池阵的土地、清除灌木或破坏原生植被。林地被清理并转变为灌木丛后,不得安装光伏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支架的最低点必须至少1米。应高于灌木丛的高度,且每排光伏板的南北方向应保持不变。 沿方向合理设置净距,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灌木覆盖等生长条件。尚未低于“森林补光”之前的水平。光伏阵列按规定用林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必须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的建设方式,并在施工期间办理临时用林手续。草坪要求。如果太阳能电池阵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得破坏草地土壤结构和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应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间距,减少对草原生态的影响。土地要求。太阳能发电项目附属设备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实行占有与补偿平衡。符合太阳能土地使用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周围、直接支持太阳能方阵的道路可以作为农场路权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占用耕地,则需要实现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并按规定执行。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这些文件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和规范土地利用管理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发电业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太阳能发电业务用地,是指太阳能发电设备及辅助设备用地,包括太阳能发电板、直埋电缆敷设的集电线路等。设施包括变电站、运行控制中心场地、集电线路、场地内道路等。
第二章规划指导第三条规划相关事项。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第四条:布局优化。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理要求,优化大型太阳能发电基地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完善太阳能发电新增用地规模、区位和开发时机一代进行合理调整。发电项目。
严禁第三章第五节“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内蒙古东北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国有林地新建、扩建太阳能发电项目。严禁利用太阳能电池阵地占用耕地。第六条:合理回避。太阳能发电项目应避开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风景区和文化识别区、天然林、国家荒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允许太阳能发电项目输出线路)。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如穿越国家荒漠化封禁保护区),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政策要求。第7 条鼓励使用。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大型太阳能发电基地,前提是严格保护生态系统。按原土地类型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利用油田、气田、煤矿沉陷地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太阳能发电基地。对因采煤塌陷无法恢复原用的农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者更换为其他农用地。未利用的土地是可以做到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自然资源部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土地类型进行管理。依露天填海法征用之土地,其未耕地经填海验收后,得用于建设太阳能发电工程。
第四章土地利用标准化第八条保护土地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应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划分功能区,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第九条合理利用土地。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森林的,应采取“林光互补”模式。如果占地包含草地,建议采用“草地-太阳能互补”模式。对于采用“森林-太阳能互补”或“草地-太阳能互补”的太阳能电池阵站点,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我们将出具证明意见,表明其属于“太阳能互补”。 ”。土地用途不改变的,按照原有土地类型确定的,允许与土地所有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租赁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第十条森林利用范围太阳能电池阵用地可以采用年降雨量小于400毫米的灌丛或者覆盖度小于50%的其他灌丛。第十一条森林利用要求。不得清理太阳能电池阵的土地、清除灌木或破坏原生植被。林地被清理并转变为灌木丛后,不得安装光伏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支架的最低点必须至少1米。应高于灌木丛的高度,且每排光伏板的南北方向应保持不变。 沿方向合理设置净距,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灌木覆盖等生长条件。尚未低于“森林补光”之前的水平。光伏阵列按规定用林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必须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的建设方式,并在施工期间办理临时用林手续。第十二条草坪使用要求。如果太阳能电池阵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得破坏草地土壤结构和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应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间距,减少对草原生态的影响。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要求。太阳能发电项目附属设备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实行占有与补偿平衡。符合太阳能土地使用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周围、直接支持太阳能方阵的道路可以作为农场路权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占用耕地,则需要实现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并按规定执行。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第十四条:联合审查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用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旗级和县级自然资源、林业、草原、能源辖区项目要进行协同评审,统筹协调并根据土地利用、森林和草地利用审查范围协调项目。
第五章监管职责第十五条运用“一张图”,引入监管信息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利用管理和监管体系,完成信息化监管全过程的实施。第十六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变化调查中将光伏阵列用地单独划定等级。联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变化调查结果将太阳能发电用地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作为土地利用监管的依据,指导旗、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任的。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采取行动。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将批准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面积与区林业、草原、能源等主管部门共享,作为马苏森林草原日常监管的依据。草用途如“森林/太阳能发电补充”和“草/太阳能发电补充”。第十七条自治区森林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联邦、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布“林光互补”和“草光互补”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范围。负责部门。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太阳能电池阵使用林草“林补光”、“草光补”、“草光补”的日常监管;土地利用不得因“补光”而改变,林草生长状况不得低于“林补光”、“草补光”前水平。第十八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项目的可行性把关。旗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使用期结束后,用地单位及时恢复原土地类型。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0日前批准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包括已开工建设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根据经营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意见实施赞同。项目用地面积及占用耕地、林草面积不准;已通过用地预审,或当地政府有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获批准的,不予满足。该规则将被执行。此前发布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政策要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