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组织案件及卖淫组织协助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一)——不起诉案件及法律适用作者:吴斌刑事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俊杰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前言:组织卖淫、协助、教唆组织卖淫、招揽、包庇、介绍卖淫等案件呈现犯罪规模扩大、犯罪模式非地域化、公安机关监管松懈等新特点。 有。此类犯罪经常发生。 201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关于卖淫刑案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地位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实践。有组织卖淫、有组织卖淫的共犯和有组织卖淫的协助在卖淫犯罪的分类和其他定罪量刑问题上,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不一致,导致同一案件判处不同刑罚的情况并不罕见。
有组织卖淫犯罪一般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有明确的参与主体,如策划和提供资金的组织者、协调日常管理和安排具体卖淫活动的现场人员以及具体的实施者或实施者等。通常是由分工明确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听从指示进一步隐匿、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从司法实践中帮助、教唆卖淫组织的常态化及其相对独立性的角度出发,该法将帮助、教唆卖淫组织定为主要犯罪,并将帮助、教唆卖淫组织罪单独单独设立。事实上,如何区分卖淫组织者犯罪的共犯和教唆者仍然存在争议。鉴于第:010条第30000条第358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教唆卖淫罪两种罪,本文重点从组织卖淫罪的角度进行探讨。协助和教唆组织卖淫。参与组织卖淫犯罪、帮助、教唆卖淫犯罪。
1.手淫、口交、插胸等性交以外的色情行为不起诉案件
1、广东珠海某足浴按摩院因提供手淫、揪脚、口交等色情服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案件主要事实:足浴按摩中心向男性顾客提供编号为F、F6、F8、F5、F3的按摩服务。这些按摩服务包括“手淫”、“拉扯”和“口交”。还有``这样的色情服务,女工程师得到大约50%的报酬。未被起诉的秦某某是悦悦港足浴按摩中心的前台收银员,职责包括会计、接待顾客、介绍按摩服务等。
检方为何不起诉:卖淫,在传统刑法意义上,是指卖淫者为获取金钱、财产或者其他利益而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提供“口交”、“手淫”、“挤奶”等色情服务,除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应遵循法定处罚原则和谦虚原则。刑法精神没有得到尊重。卖淫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不属于刑法。
2、福建省武平县休闲中心提供“手交”服务288元,“口交”服务468元。检方决定不起诉。未起诉案件主要事实:周茂猛、钟茂猛就武平县恒悦休闲中心合作经营事宜进行协商。同月11日,营业地点位于武平县紫金宾馆4楼、16楼。钟萌萌A出面要求廖萌萌作为中心的法人实体,并将合伙人由原来的廖、钟、文变更为廖、中一。被告人周木猛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后,聘请王木木为休闲中心经理,杨木木为16楼现场主管。 2019年11月3日起,被告人周茂猛为了增加利润,组织王茂茂、杨茂茂等人,招募女技师,向大阪提供288元、468元、468元的“手工”服务。休闲中心提供。 16楼是Ewan的“口交”服务。检方不起诉理由:现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未对卖淫的含义作出解释。根据《刑法》规定,除非法定刑有明确规定,卖淫不构成犯罪。法律。因此,本案涉及的“手交”和“口交”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周萌萌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3、福建省上杭县某足浴俱乐部为了增加利润,组织女技师,向光顾该俱乐部的男性顾客提供“口交”等服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起诉案件关键事实:黄萌萌与邓萌萌A先生、邓萌萌B先生、闵萌萌先生、张萌萌先生等人谈话,前往俱乐部提供“口交”并决定增加一名女性工程师。来到俱乐部的顾客。随后,未被起诉的黄某某先生担任俱乐部经理,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 “金邦足浴俱乐部”组织女性技师,通过向光顾店内的男性顾客提供“口交”等服务来盈利。检方不起诉理由: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口交”属于卖淫行为,根据刑事罪法定原则,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不构成犯罪。法律。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在浙江省永康市足浴俱乐部提供“乳房按摩”、“口交”、“口交”等色情服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该案的主要事实是不会提出任何指控。女技师刘某某曾为舒某某提供“压乳”、“口交”服务,女技师杨某某则为吴某某提供“压乳”、“口交”服务。女技师叶某某曾为周某某提供过“压乳”、“口交”服务,女技师卢某某曾为王某某提供过“压乳”、“口交”服务。
检方不起诉理由:赵萌萌组织多人在场所提供“插乳”、“口交”、“口交”等“性交”以外的色情服务。她工作的足部水疗俱乐部。目前,“插乳”和“口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被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赵某不应如此。这被视为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对口交、手淫、鸡奸等行为的处罚依据是公安部《刑法》号[工夫字[2001]4号]。一切涉及金钱、财物的不当性行为,包括异性或同性口交、手淫、鸡奸等,均属于卖淫行为,行为人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吴律师表示,根据本法和《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将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表示批准是根据当局的规定,而不是刑法或司法解释。依据公安部部门规定定罪处罚,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和刑法谦虚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手淫”、“口交”、“插乳”等非性色情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犯罪行为,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关将“口交”、“肛交”以及其他插入性“非性交”色情行为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因此司法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应定罪处罚。以浙江省为首的有关部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让精神,因此将“口交”、“自慰”等非性行为列为法定“卖淫”。认为这不适用。由于组织、强迫、引诱、隐匿、便利卖淫均构成卖淫罪,对上述行为,依法决定不予追究。吴律师对这一做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坚持法定刑原则、坚守刑法谦卑精神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注: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罪中口交、手淫等行为是否构成卖淫行为时表示,“口交、手淫、等”明确指出。卖淫罪(即组织他人卖淫罪)尚未包括在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治安管理处罚法》(浙高院[2000]13号)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包庇、介绍卖淫的犯罪, ” 是有规定的。性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200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号判决认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不应作为介绍犯罪处理。那或窝藏妇女卖淫。我们建议您向公安机关申请《关于被告人朱承保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进行处理。
二、组织卖淫、帮助、教唆组织卖淫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一)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结伙等方式管理、控制三名以上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这里使用的术语“组织”通常有两种形式:首先,犯罪分子开办卖淫场所,或者以按摩室、足疗中心、出租屋、休闲会所、水疗中心等为幌子开设虚假卖淫场所,并在那里招收妓女,从事卖淫活动。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从事服务业的事实,组织、操纵其控制下的卖淫人员,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有计划地从事卖淫活动。
(二)帮助、教唆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主要是指帮助、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他们可能充当组织者的暗杀者,或者充当组织卖淫活动的监视者。这种帮助、教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际上是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性质和作用与组织卖淫者的性质和作用有很大不同,刑法并未将其归入刑法。该罪名有单独的规定。为他人组织卖淫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协助、教唆组织卖淫者作为组织卖淫罪共犯定罪处罚的案件,该案适用法律存在矛盾。在法庭实践中,只要刑罚足够轻,最好不起诉,对于被告人来说,适用什么罪名并不重要。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帮助、教唆卖淫三种罪。
(1) 第1 款和第2 款中的有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为《刑法》“‘组织并强迫他人从事活动’的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犯前二项罪,并犯杀人、殴打、强奸、绑架等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财产。等,依照并列罪的规定处罚。 ”
(二)2011年2月25日修订的第《刑法修正案(九)》号协助、教唆卖淫罪第三款。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被罚款。 ”
3、司法解释:(一)2017年5月8日第《刑法修正案(八)》号施行后,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定罪和量刑情节作出特别规定。
(2)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关于卖淫刑案解释》。
(3)最高法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
(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它是组织卖淫、帮助教唆卖淫的概念、法律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结合,是通过金融交易的方式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吴律师承认,异性之间未指明的行为被视为“卖淫嫖娼”,但也有“手淫”、“口交”、“刺胸”等行为被视为“卖淫嫖娼”的行为。吴律师反对定罪量刑,理由是这会将“手淫”、“口交”、“插胸”等非性色情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惩处。 “这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卑精神,更不利于法治精神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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