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加盟资讯

ppp项目未入库的风险,规范的ppp项目无需纳入

基于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分享实用的法律观点

【实用视角】

PPP项目库是财政部建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是一种信息管理方式。这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控制的一种手段,甚至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PPP项目也将被从项目库中退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法定情形。

【案例分析】

派对: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二十二中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冶金公司起诉理由:

2016年8月5日,被告启动县内外环路网建设PPP项目,同年9月30日,被告通过竞争性谈判实施政府采购。原告中标。 2017年3月17日,被告委托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签订《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协议书》号协议。被告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合同明确授予原告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转让的权利。尽管被告的公开资料和合同表明该项目实施方式为“建设-经营-移交”,即BOT,但实际上该项目是一个非营利性项目,不涉及任何管理费和使用费。它是一个运营性项目,项目收益由政府支付,本质只是建设和移交,是典型的BT模式。该项目及合同属于《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号(财办金[2017]92号),被政府列为非法举债,不能排除为PPP项目。项目实施和合同的合法性显然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请求:请确认阜南县政府签署的《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如下判决:

2016年9月,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宏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PPP项目与中冶集团进行国内竞价谈判中标。对于该项目。 2017年3月17日,受阜南州政府委托,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二十二冶公司签署了第《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PPP项目PPP协议书》号。同年4月13日,阜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阜南县人大)发布第:010号法案——同意阜南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开发项目。解决了阜南县3万。项目公司支付的运营维护费用纳入政府中期预算。同年5月5日,阜南县政府下发南政秘[2017]33号批复,同意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阜南县内外环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议案的报告》号。 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财办金[2017]92 《关于要求审批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号。原告认为,涉案项目及合同虽然名称为BOT,但实际上属于BT,且属于通知书规定的许可范围,该合同不属于BOT,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此操作无效。

根据第《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号第75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确认其已提出申请。行政行为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实施行政行为的人不具备行政管理人员资格的。 (二)减少权利、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行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情节严重的。本案明确,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代表阜南县政府就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签订了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同时,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通常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团体、组织利益的。第三方以合法手段隐匿、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等本案中,双方同意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原告认为,涉案项目虽称为BOT模式,但本质上是政府承担全部成本且无运营细节的BT模式,而本合同是在规定的项目库的情况下签订的。的排除。财政部通知2017年第92号。对此,法院表示,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且合同第9款中被告甲方提供了经营补贴和具体经营要求,法院认为有约定。这样做。因此,该合同不属于上述“通过政府付款或可行性缺口补贴赚取收入,但未建立与项目成果挂钩的支付机制”的违法情形。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驳回原告22冶金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第二十二冶金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意见如下。

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行政协议是否无效时,行政行为涉及“严重、明显违法”的,适用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第七十五条、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确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结合第五条,整体考虑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

本案中,阜南县政府与二十二冶公司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和建设。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减少权利、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内容。 “行政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严重、明显违法行为”。而且,阜南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签署了该项目的PPP项目协议,二冶集团是在竞争性谈判中标该项目后签署的,双方是自愿签署的,并表达了真实意向。由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中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团体利益的。” “损害”不包括在内。或第三方、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

二十二冶金公司主张本案PPP项目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现了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况。一审诉状虽然认为涉案项目名为BOT模式,但本质上是BT模式,所有费用由政府承担,项目按照涉案行政协议由政府承担。目前尚无该PPP项目运营情况的信息。财政部总司92第《阜南县内外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协议书》号规定了项目库移出的情形,故主张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PPP项目库是财政部为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遏制不当得利而建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数据库。相信它无非是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管理平台。隐性债务风险增加这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量化信息管理方式,即使PPP项目协议中有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本案虽属于退出项目库,但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二十二冶公司主张的理由如下: 没错。本案所涉PPP项目协议经一审法院宣告无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此情况下,应由阜南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阜南县政府授权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该项目,包括每年向阜南县人民政府缴纳的运行维护费用。国会通过了一项与《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一致的决议。因此,二十二冶公司提起上诉,认为相关PPP项目合同内容违反了第《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阜南县内外环路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议案的报告》条“先预算,后支出”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书中“禁止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的论点与事实不符。此外,禁止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二十二冶金公司依本条规定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PPP项目合同还规定了运营和维护的细节,运营公司有义务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保持工程设备和施工内容处于良好、正常状态。二十二冶公司诉称,协议中约定的运维内容只是正式协议,本质上是“建设搬迁”的BT模式,而不是“建设运营”。 BOT模式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号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号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禁止修改不可改变的实质性条件,并且还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借款”。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号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规定:“No. “方法”性调节。对此,法院认为,所谓BOT模式和BT模式只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不同方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要求双方选择合作模式。认为这是禁止的。即使本案合同项目名义上是BOT模式或者实际是BT模式,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也将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因此,二十二冶公司该段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二十二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