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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考加分政策,2023年高考已确定改革

教育部近日发布《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号文,对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道德评价、身体健康检查、考试招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候选人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评价评价及评语、高中学业成绩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信息、大学录取信息等等。考试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情况、诚信记录(主要指高考过程中的简要违规事实及应对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身体健康检查

所有大学申请者都必须接受体检并提供有关其过去病史的诚实信息。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某项检查的,须提供该项检查医院的相关材料。

思想政治道德评价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认识和纠正错误实际表现的证据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等情节严重的人员。

(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恶意,仍在处罚期间的。

标准化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

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为:分钟。

国家标准化考试外语科目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首次考试将于1月8日在已经彻底改革高考并每年举行两次外语考试的州举行,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局出具。

如果考试采用完整试题(包括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且听力考试必须安排在笔试开始之前。

若仅使用外语听力试题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试详情另行公布)。

第二次考试将于6月8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见第十七条)。

他们选择的州可以在6 月8 日考试之外安排其他考试时间。

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州招生办公室主办的外语口语考试或听力和口语考试。

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额外积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符合大学入学条件的,由当地招生委员会按照当地招生办法决定,并在统一文化考试总成绩上加一定分。可以通过这样做进入大学。学校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仅录取分数最高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的孩子。

服役期间取得二等以上军衔或者战区(原军区)单位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

来自边疆地区、山区、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户籍(含台湾户籍)人士。

个体户退伍军人可在普通教育统考总成绩上加一定分,分数不得超过10分。

所有高校招生加分和积分不能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也不能用于学校未提供国家招生计划的学院特殊计划。

对符合有关部(区、市)补充的有关情况和政策考虑的考生,将通过个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查、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的方式予以认证。高中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考生的班级。考生及其附加和未声明的分数将不会包含在或使用在提交的分数中。

平时取得二等功、战时取得三等以上功绩的军人子女、一等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驻军、解放军司令部牺牲军人的子女。根据规划,在国家指定的三类及以上困难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指定的二类及以上海岛服役20年及以上的军人子女及其生活困难的子女四类及以上偏远地区和在司令部指定的特殊岛屿上服役满十年以上且执行飞行或地面任务不满一年的解放军军人。或已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人员、在船舶上服役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在航空航天、核电相关岗位任职1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如果你通过国家标准化考试并符合相关大学的入学要求,你将被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子女、因公致残疾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允许参加国家标准化考试按照相关规定。《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工智[2018]27号)。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享受军人相关优惠政策。退役现役军人和伤残警察,参加国家标准化考试,符合附属高校录取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信托联合激励系统认证并取得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以及符合所属高校录取条件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先录取。予以承认。与其他候选人的条件相同。

7月初开始招生

各省(区、市)7月初开始招生,8月底前完成招生。一般情况下,第一学期本科生和本科生普通招生的入学时间为7月15日开始,同月底结束。

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高考成绩要求、身体能完成专业学习、生活生活自理的残疾学生。

2023年普通高考选拔规定(全文)

为了办理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手续,保证各高校选拔符合培养条件的新生,根据下列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招生要求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对德、智、体、艺、劳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按成绩录取新生,要贯彻

1. 注册

1、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注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

(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大学生,或者已进入普通大学并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中毕业者以外的人。

(三)以欺骗手段报考未高等教育学历年级并参加普通高考(包括国家标准化考试、地区标准化考试、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的;以下简称“入学考试”)冒充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而被暂停参加高考并处于停学期间的人员。

(五)未成年人因触犯刑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3. 如何注册。

申请入学的考生原则上必须按照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大学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报到注册.招生委员会)。

各地招生委员会将本着重视考生户籍并与当地高中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关于报名条件、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的具体补充规定。当地的实际情况。高中毕业生取得同等学历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民工等非户籍人员子女高中毕业后,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参加当地高考。申请人不能同时在“入境目的地”和“出发目的地”报名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出入境口岸申请要求的,出入境口岸将协调安全解决,原则上允许申请人回国。出发申请。在中国有住所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人,可凭发证地省招考委员会指定地点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考生可到当地招考委员会指定地点报名。

各省招考办(含教育考试机构、招考办公室、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招考办)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区、市)招考工作。入学考试机构。筛选作业按照报名条件严格审查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特别是对于特殊类型的报考人员,要收紧报名条件,严格进行资格筛选和复试作业。增强。注册完成后,州招生办公室必须检查所有注册数据是否有重复注册和违规行为。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警示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在报名、体检、考试、递交申请、录取等关键阶段。报考时,考生必须作出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并遵守参加考试的有关行政法规。您必须签署该文件。登记。

2.候选人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评价评价及评语、高中学业成绩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信息、大学录取信息等等。考试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情况、诚信记录(主要指高考过程中的简要违规事实及应对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六、各地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内容必须符合大学录取时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七、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核对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核对,并负责汇总整理电子信息,确保它被捕获。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库的内容必须与纸质一致,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与州(区、市)考生电子版必须一致,保证归档。 ) 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定义。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数据库一经建立,不得擅自修改。

8、国家招生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中阶段招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制作和分发办法。各地高中要加强考生档案创建和管理,对毕业生证件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客观可靠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思想政治道德评价

九、思想政治道德评价主要考核候选人的实际表现。

候选人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必须对候选人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品质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上学、不上班的考生,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但各州招考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评估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或州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特殊补充表格上。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认识、纠正错误实际表现的证据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等情节严重的人员。

(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恶意,仍在处罚期间的。

4. 健康检查

11. 所有申请大学的考生必须接受体检并如实记录其既往病史。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某项检查的,须提供该项检查医院的相关材料。

省招考委员会会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IIA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科室进行,医生为责任心强、副主治医师以上职位的医生。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科室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相关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相关要求010-010-残联,为了保证考生的健康,必须进行诊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30000号,根据健康状况得出相应、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可靠性负责,本人承担。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对考生进行的体检结果无效。

省招考委员会负责指定本省(区、市)最终检测医院,并协调最终检测医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12、学校可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说明和说明,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公开。

5. 考试

第十三条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机构、地方招生委员会或者大学履行高考相关任务。

第十四条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地方招考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统一考试(含地方试题,下同)的计算公式、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纲要)。统一考试的题目。教育部允许相关大学独立提案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平等报考提供合理便利。

15、国家标准化考试、地区统考、高校制定的考试试题(包括小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指南)等,必须按照试题范围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教育领域的国家秘密。

十六、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健全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我们的工作系统和初始报告系统确保安全和保密。发生保密事件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直接向当地国招办报告,国招办立即向国招委和部门报告。我们将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17、全国标准化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日期为6月7日。语文9:00-11:30,数学15:00-17:00。 6月8日文理9:00-11:30,外语15:00-17:00 如果有外语听力考试,必须在外语笔试开始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一考试日期一致。

省统考和高考的时间由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公布。

18、国家标准化考试外语科目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首次考试将于1月8日在已经彻底改革高考并每年举行两次外语考试的州举行,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局出具。对于完整试题(包括听力和笔试部分)的考试,考试时间为9:00 至11:00。听力考试必须安排在笔试开始之前。考试仅包括外语听力,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11:00结束(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将于6月8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见第十七条)。他们选择的州可以在6 月8 日考试之外安排其他考试时间。

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州招生办公室主办的外语口语考试或听力和口语考试。

十九、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的文化考试必须在统一考点举行。考试中心必须设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试中心的,须报省招考委员会批准。经教育部批准的附属院校举办的考试,一般在统一考点举行,但确有必要在室外举行考试的,我们将采取身份验证、防作弊、备考等必要措施。应配备功能设备。测试监控。

第二十条受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不含外语科目),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高中毕业生参加国家标准化考试的办法,由有关部委招考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省招生委员会对国家标准化考试和省统考答案进行评审,各高校对本校独立举办的入学考试答案进行评审。有关部(区、市)、高等学校可根据报考机构提供的评分标准(指南),结合本地区、学校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评分规则。各州招生委员会和大学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评分的控制,确保评分过程的安全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评分基地建设,由高校负责评分。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阅卷相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开展阅卷工作,加强对阅卷人员的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内容改革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和积极作用。高考指导。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信息。

22.长期在户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学习,或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户籍地参加考试的;假定两地试卷相同,考生可根据工作地点或学习单位、户籍情况,向当地国家招生办公室申请参加考试。经批准后,考生可以办理借考手续,在工作或就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您居住州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评估您的答卷并授予您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国家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高考成绩的公布。除教育部规定的特殊事项外,考生高考成绩信息仅向考生及其所属大学提供,不会向考生所在初中、其他机构、机构提供。或个人。严禁发布、宣传、夸大或者不实猜测高考“最高分”、“录取比例”、“上网比例”等内容。

六、入场规则

二十四、各大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细则。

25、大学招生简章是大学向社会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的必备格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并须经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登记政策办理。招生规定一经公布,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如有补充说明的,必须及时公布,并通知当地相关招生主管部门。各大学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必须准确描述学校类型、级别、学费等,并使用与学校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符的学校名称。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不允许使用缩写。按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政策及相关宣传材料的可靠性负责。学校按照录取规则办理录取手续。

学校将学校录取规定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录取信息公开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 /) 需要这样做。 》平台)4月30日前,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审批。

26、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是大学正式名称、学校所在地(包括分校、校区等)、级别(本科、专科等)、类别等。学校(普通课程、普通课程等)。成人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独立大学、专科学校、中专、职业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量及其使用原则、外语专业教育及培训、身体素质要求、录取考生录取规则(如考生加分);分数的用途;提交相同分数考生的待遇;(录取录取、专项调整录取方式等)、学费、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手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联系电话、网址等。 备注。

参加省(市)高考综合改革的大学必须按照省(市)有关安排提出高中学业成绩考试录取专业(或专业)的科目要求。秘书处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大学制定的特殊类别考试录取办法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学生所在州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招生规定的内容相冲突。高考工作方案和录取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在学生所在州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将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学校公布招生简章的网站报送学生所在州招生办公室。并及时提交。州招生办公室负责汇总大学招生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向公众和未来的学生提供,或在大学发布其规定的网站上公布。

七、各州(区、市)、专业招生计划

二十八、经教育部批准(或申请)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应在主管部门根据每年政府出具的专科院校申请和审批结果制定的招生计划中列入相关计划。可以根据教育部制定、协调、执行《招生章程》规定的招生计划分配的要求、原则和办法以及学校各州(区、市)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我们将实施它。 )。

二十九、各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管理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供给情况,加强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和预测。是。 )建立良好的注册专业结构、层级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自主科学合理调整注册来源规划。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规定。

三十、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可以为部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登记计划。大学必须与所涉及的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虚假录取或者利用定向招聘向考生收取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求在全州(区、市)范围内招生。

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院校,可以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人数内收取小额费用,以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考试考生人数的不平衡。地区。您可以预订套餐。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约计划的高校,均须将预约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大学必须向社会公开预约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原则和教育部要求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国家(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限期报送教育部。省(区、市)高校规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所属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作为一件事。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制定的招生选拔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并于限期报送教育部。

第三十四条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校报送的招生选拔方案,由教育部负责编制,并报送。提交,统一分发,完成。联系相关省级招聘办公室。

三十五、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门下发的招生计划,对相关高校及副专业计划及其说明进行核对,并将经各高校确认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向各高校发布。负责任的。发布及时、规范、准确、统一。

第三十六条除相关规定不允许划分为国家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大学的招生计划必须由教育部汇总下发,由各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呈报。按级别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

8. 入场费

37.填写候选人申请表。

考生自愿填写报名表的方式、时间和方式,由各州招考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报名情况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候选人志愿者表格的设置和填写方式应有助于反映候选人的申请意愿、招生管理以及大学新生的录取情况。

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大学录取规则、当地州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录取计划,按照相关规则和要求填写学校和主要志愿,并检查录取规则的可靠性和可靠性。您对其准确性负责。输入设置。考生须妥善保存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遗漏或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学生自愿报考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国家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十九、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化远程在线招生,各州招生办公室全面推行远程招生管理模式,各大学应建立校内招生程序,实行异地远程招生。招生期间,大学和地方招生办公室必须保证彼此的沟通顺畅。

40、各州招生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大学招生批次。原则上,同一省(区、市)内同一高校、同一学力、同一招生类型的录取计划安排为同一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必须与学校注册的同类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但军队、公安、航空学员、公办师范生、优秀教师专项工程、农村订单型医学生、部分文体专业、航海类等难度较大的专业,不包括专业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全国马克思主义大学。教育部批准的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其他大学或专业,但按照教育部规定可以提前批量录取的特殊大学(专业)和综合录取的除外附属大学的评估。提前批次录取。学校相关专业录取批次安排较上年发生变化的,州招生办公室须提前与学校联系协商。

第四十一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省(区、市)内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量和考生考试成绩,计算每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招生管理总体成绩,我们将综合考虑并决定。

四十二、各省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省(区、市)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细则,及时公布,妥善维护学生关系。待处理。候选人的分数和愿望。国家招生办公室必须向公众公布申请规则,并在入学前将学生分配到相关大学。学校根据拟录取人数和学生所在省(区、市)分布情况,与省招生办协商确定考生档案调取要求。州招生办公室将根据提交规则和大学提交要求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的电子档案。根据连续批次的志愿者情况,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随着志愿申请者的批量申请,学校根据正式申请前的模拟申请情况完成规划调整,原则上将调整率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申请者被录取。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地方招生机构应当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原则落实新生录取工作。大学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条例》的招生细则进行招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身体健康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申请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管理分数、符合学校申请要求的考生,学校确定其中一名下列的:大学负责招生程序,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必须解释退出的原因,大学将无法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录取。计划。各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高校招收新生,必须按照学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学手续、阅卷、筛选、预录取、退学等全部手续。分配时间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和录取手续顺利流转,确保流程顺利。对于无法在时限内完成必要相关工作的大学,州招生办公室应主动联系,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大学,您所在州的招生办公室应与您联系。根据下发的考生电子档案,可以按照相关大学的计划录取考生,并根据数量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可以将考生根据相关大学的计划录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有关情况须报告并报送教育部。

45.除军队、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校不得确定男女生招生比例,不得对外语作为统一语言进行限制。该考试针对报考外语文学以外专业的考生,不受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其他限制适用。除国家规定的情况外,大学不得对申请者进行预面试、考试或体检并以此作为录取标准。

第四十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招考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录取办法决定在统一文化考试总成绩上加一定分数:如果是大学,大学将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授予入学资格。同一考生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仅录取分数最高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级以上勋章或者分配到战场(原军区)的。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4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48.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原则上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或本科普通批次录取原则上应在7月15日之前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 59.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如下。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4)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来源:大众日报、北京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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