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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合作协议,光伏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样本

太阳能15GW电池组件硅产业链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硅实业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内蒙古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太阳能发电产业链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产业链开发。为积极配合经济开发区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加大投资力度,拓展太阳能发电产业链,甲方目前拥有6万吨工业硅设备,公司正在投资建设两个工业硅设施。 1.5MW高温废气设备、余热发电设备、5万吨多晶硅设备、6万吨单晶硅设备、15GW单晶硅片设备、15GW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设备及相关土建辅助。 (以下简称“目标项目”)目标项目已取得土地等,并办理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为围绕国家“碳前沿、碳中和”发展目标(以项目立项时为准),推动国内清洁能源发展,公司也将加强两国间的合作,两家公司双方拟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充分利用各自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发挥各自独特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合作开发目标项目。两国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原则(一)在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同意恪守“长期合作”,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合作,包括项目投资、建设等。推动太阳能新能源产业链规模化、高比例利用,在积极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碳减排。 (二)双方将发挥各自在资金、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相互合作,共享信息,共同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以此为基础,我们将积极以资本为纽带深化合作。 (三)双方承诺在合作领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二、合作内容及方式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甲乙双方将在项目所在地成立新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目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全过程)项目)。 )。甲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控股公司)持有%股权。项目公司的具体注册资本、人员配置、管理、运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由双方单独协商确定。 (一)加强合作,共享项目信息。双方将积极配合目标项目的开发,在项目信息共享、项目资源洽谈、项目开发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密切合作,推进管理。我们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原则推进该项目。 (二)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投资、建设、运营目标项目。 1、目标项目基本情况目标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一套6万吨工业硅装置,支持21.5兆瓦高温废气余热发电。配备发电机组、5万吨多晶硅设备、6万吨单晶硅设备、15GW单晶硅片设备、15GW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设备以及辅助土建设施,规划用地面积924.44英亩. 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目标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作出具体安排。三、沟通机制是推动合作发展,审议决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并商定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作联络员将随时向您通报合作进展情况,调查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4. 其他协议(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与另一方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信息、材料或文件严格保密。除法律要求或向双方关联方、律师、会计师、顾问、融资银行披露事项以及双方或其关联方声明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方的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未经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履行合同期间提交的任何文件或材料。 (二)本协议作为双方在经济开发区共同开发新型硅产业项目的主协议。双方将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写作。双方的补充协议或附件。 (三)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地点. 有权向. 提出争议。诉讼解决项目概述。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五、联系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 电话: 电子邮箱: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签名):日期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名):日期附件二:《风光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内蒙古经信开发区景观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甲方(主体):乙方(合作开发商):甲方、乙方(合作开发商):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将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内蒙古达成协议,共同遵守自治、等值、有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开发事宜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发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包括风力发电网关和聚光太阳能发电网关)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在内蒙古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本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等手续,并负责消纳硅产业园的全部发电量由乙方投资建设,负担。这个项目。为促进内蒙古经济开发区GW级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发展,本项目1.8GW风电、太阳能项目(包括风电发电量和聚光发电量)将统一申报并分期建设,由用电进度决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共同开发服务: (一)协助甲方与内蒙古经济开发区政府签订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协助甲方合法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土地;(2)协助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文件、电力准入审批、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厅申请及指标审批文件、建设规模审批、入园上网电价审批、并网相关合同文件(包括购电协议、配电合同、并网验收报告等)、发电业务许可证、以及开发、建设、并网的全套项目支持文件。 (三)推动及时解决定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停工等各类纠纷,确保定向项目实施程序、程序合法合规并按时并网。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 2.2 负责提供甲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3.10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第四条土地租金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4.1 建设GW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地租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应合同。第五条(共同开发期限) 乙方提供的共同开发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签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并自合作开发者完成本协议约定之日起计算。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协助甲方取得截至2023年3月的项目登记、指标核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六条排他性6.1 本协议排他性地适用于本协议的所有各方。排他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直有效,直至项目并网发电为止。在排他性期限内,甲方、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与任何已表示或可能表示对本协议下的项目感兴趣的第三方联系、谈判或签订任何协议。事实上也不会。 6.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本节规定在终止后不再保留其原有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均应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理损失,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守约方应当向违约方追偿。 (仅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法庭费用等) 7.2 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本身或工程的其他附属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7.3 乙方因虚假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损失金额难以计算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总金额5%的违约金。该款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金额。 7.4 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并按照相应协议办理相应手续,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或无权终止。第八条保密条款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商业信息、材料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尽最大努力披露该文件的存在。本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作事宜,均应予以保密。各方应将上述信息的收集仅限于其雇员、代理商、供应商等,仅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8.2 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限制: (1) 披露时已公开的材料和信息。 (2) 在非接收者过错的情况下披露后可公开获取;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其在披露前已拥有该信息,并且并非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获得该信息。 (4) 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按照法律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或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必要时向其直接法律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 一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作出的披露。 8.3 各方应要求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遵守本节规定的保密义务。 8.4 无论本协议如何终止,本节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海啸、台风等)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不视为违约。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9.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书面说明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情况。应提交给。第十条乙方承诺: 10.1 乙方应合法取得并保留本项目100%的权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10.2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10.3 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一切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批准、内部决定等均已合法有效取得,并满足本协议成立的前提和条件。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方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解决。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第十三条(合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补充合同。 (以下为本协议签字页。)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署购电协议本购电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签署:购电方:xx公司持有输变电、供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号:),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理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发电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电力销售商:(风能/太阳能发电项目公司),具有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并取得电场(单位)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本合同中指定的行为。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双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方名称: XXX 有限公司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方名称: 有限公司收款人: 电子邮箱: 电话号码: 传真:/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开户姓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从以下角度考虑: (1) 售电方拥有、经营和管理总装机容量。内蒙古自治区兆瓦(MW)。 (二)风电、太阳能电站已纳入购电方电网运营管理,并网配电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主、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 条定义和解释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1.1风电、太阳能发电厂: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开发区自有/建设、拥有的。/由电力销售商运营和管理总装机容量为MW 的发电设施以及直至所有权分界点的所有附属设施。

1.1.2 年度实际电网电量:指售电方每年在抄表站向购电方供应的电量。功率的计量单位是兆瓦时(MW·h)。 1.1.3 购电方原因:指购电方的要求或责任。因购电者未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而造成的事故范围扩大到了购电者的责任。 1.1.4 电商原因:指电商的要求或责任。由于售电公司未遵守有关国家的规定和标准,导致事故范围扩大,其中包括售电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1.1.5 计量点:指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见附件3。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但如果无法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则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安装位置:谈判。双方之间。 1.1.6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供电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是指电网频率或电压超过规定范围,输电、供电设备负荷超过规定范围的情况。变电站设备超过规定值。点。干线或断面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值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损害电网稳定性,导致电网崩溃或大面积停电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电网瘫痪或大面积停电。可以连接。 1.1.7技术参数:指附件1所列电力设备(包括风电设备和并网设备)的技术限制。 1.1.8风、光发电申报曲线:指风电厂根据风电功率预测向配电机构申报的发电规划建议曲线。 1.1.9 工作日: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自然日。如果约定的付款日期不是工作日,付款日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1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火灾、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击、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流行病、骚乱等。 1.2 说明。 1.2.1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双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到本节规定的情形,相关债务人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1.2.4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称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协议中“包括”一词的意思是“包括但不限于”。第2 节双方声明双方均向另一方声明: 2.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手续,包括获得任何必要的政府批准、营业执照和电力许可证,均已办理完毕,合法有效。 2.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时,没有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作出任何可能对双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决、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是. 2.4 本协议签署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已完成,本协议签署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合同双方的义务3.1 购电方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电力卖方的风电机组和太阳能发电机组购买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订的并网、配电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和维护相关输变电设备,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供电和信息公开,提供电力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开展供电工作。 对.有用。这份合同。 3.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向卖方提供风力、太阳能发电机组启动所需的电力及其他必要的电力。 3.2 售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购电者销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订的并网配电协议,按照统一配电,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配电规程进行风电场运行和维护,保证风电场的运行能力发电设备。为了保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机组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2.3 每月向购电方提供风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提供设备缺陷信息,提供风电、太阳能发电设备维护计划,定期交付,严格执行统筹安排。电力买家的平衡和整合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机组以及公共系统的维护计划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购电和售电4.1 售电方实际并网电量为厂方与电网之间交易的电量。 4.2厂网双向电量交易以全额保购《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为基础。第五章交易电价5.1 交易电价。厂网双边交易按照人民币/千瓦时电价结算。 5.2 电费调整。合同期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的,按照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第6 章能量测量6.1 测量点。风电、太阳能发电厂并网功率测量点将设置在以下位置(详见附件3)。 (1)在风电/太阳能电站升压站220kV引出线侧安装两台0.2S机组。液位网关计费表,6.2 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设备包括电能表、计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电能远程终端等。电能远程终端是指对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具有接收、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期存储、远程传输功能的设备。电力主站管理系统是能够实现远程数据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和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设备按《可再生能源法》(DL/T 448-2016)配置。隔离开关的辅助触头不应装在变压器的二次回路中,也不应与任何类型的电压补偿装置连接。 6.2.3 电能表采用固定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基本配置为主表和辅表,精度为0.2S,《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GB/T 17215.322— 2008)和《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DL/T 614-2007)要求。电能表配备两个或多个标准通信接口,可实现本地通信和远程传输数据(或通过能源远程终端)与购电主站管理系统的连接。电能。具有负载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等事件记录功能,接受时间调节指令、失压、停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可以上传到远程能源终端、能源购买者和现场管理系统。电表必须配备辅助电源。电能远程终端技术性能满足《多功能电能表》(DL/T 743-2001)要求,支持《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19-2000)通信协议和《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698)需要做吧。 45-2019)和《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第4-5部分: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Q/GDW 1376.1-2013)。可以采集电能表形成的数据,如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报警事件等并发送。它集成了主站和本地监控系统,并具有接受唯一主站的能力。时间命令功能允许您向电表发出时间设置命令。

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和拨号通信方式,可同时与至少两个电力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强,并有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入侵。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部分的要求,则电能远程终端应具有电能表所缺少的功能。 6.2.4 风电、太阳能并网前,必要时售电方负责安装电量计量设备,购电方负责安装电量计量装置、用电数据采集终端和用电主站。通过电台管理系统的组合来管理您的频道。协议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设备投入运行前,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DL/T 448-2016)的要求进行竣工检验。已投入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其技术性能和管理状况应当由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判定,并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对于不能满足本节要求的项目,经双方同意后,将在期限内完成转换。 6.2.5 系统各计量点必须安装一套型号、规格、精度相同的主、辅电能表。主、辅电能表必须有明显标志。 6.2.6 电能计量装置应经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双方确认,并采取密封、密封等密封措施。未经授权,任何一方不得拆封、改造电能计量装置及其互连装置或更换计量装置的任何部件。如果一方提出技术变更,则变更方案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并按照第6.2.4条的要求通过竣工批准后方可实施,您方可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设备原则上按照权属分界点或双方约定采购,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经双方同意。 6.4 能量测量装置的检查。 6.4.1 并网电量计量设备的故障排除和定期检验应由国家计量部门认可、双方确认并双方参与的电量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6.4.2 除定期检验外,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要求对静电计量装置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应当由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能源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双方均应取得。派对。费用将由请求测试的人承担。 6.5 测量异常处理。合同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故障影响用电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及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解决问题,并正常计量。恢复了。尽快地。一般情况下,电费支付是根据交易结算计量点的主表数据进行的,但如果主表出现异常,则优先考虑从表的数据。如果某个贸易结算测点的主表和辅表均异常,则以对方主表数据为准;如果对方主表异常,则以对方辅表数据为准。对于其他异常情况,异常情况下的用电量将根据失压历史、失压时间等信息,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第七章电量计算7.1 上网电量结算周期为月度结算,包括日结算、月结算、年末结算,双方均应使用该月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记录的电能表。功率将根据测量点并经双方确认后计算。 7.2 结算电力数据的发布。 7.2.1 一般情况下,签约双方使用主表测得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但使用副表的数据来确认主表的数据或用于替代主表。仪表发生故障时。如果仪表因某种原因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 7.2.2 远程采集和结算电力数据。购电方电力能源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系统收取的电量作为付款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支付数据准确性,以现场公布的数据为准。 7.3 功率计算7.3.1 并网功率并网功率包括所有输出功率(正向)累计值。电费须于次月5日前复印确认,具体计算公式以附件3(网关文件)为准。风电、太阳能发电领域接触式变压器因购电方处理能力造成的损耗由购电方承担。第八章电费结算与支付8.1 电费计算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信息必须包含在电费单中。

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电价(含税)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购电人结算电价]8.2 电费结算8.2.1 购电人根据电量结果,结合售电人非市场化电量及电价情况,公布《上网电费确认单》,通知售电人核对确认上网电费。8.2.3 售电人根据双方确认的《上网电费确认单》及时、足额向购电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电人确认增值税发票无误后,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8.4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8.5 付款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政府有权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购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8.6 资料与记录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9章 不 可 抗 力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3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第10章 违 约 责 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无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1.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1.2 风、光电场建设完成正式发电运行后,本协议正式实施。11.3 本合同期限,自 并网发电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第12章 适 用 法 律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13.4 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3 日后终止本合同:(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第14章 争 议 的 解 决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15章 其 他15.1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5.2 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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