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繁育基地的藏獒。图片/新华社
对攻击性犬只伤人案件的司法处理正在变得更加严格。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养殖危害人类动物典型案件。因此,禁止饲养会对人造成伤害的大型犬,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狗的主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饲养者要承担责任。犬只追赶路人、受惊摔倒等造成的非接触性伤害,养犬人负有责任,非法养犬行为应予以否认和制止。这些都是大家在养犬时关心的问题. 法律有更明确的定义。
网络有记忆,悲剧不容易被遗忘。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多起被狗攻击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有的伤者浑身淤青,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去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崇州某村一名两岁女孩被大型黑色罗威纳犬咬伤送医,右肾瘀青、撕裂,右侧肋骨骨折。人们不忍心看网上发布的自己受伤的照片。事件发生后,该狗被抓获并处置,其主人罗先生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但舆论中要求严惩狗主人、严惩狗的声音铺天盖地。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人们。
事实上,对于犬只伤人的问题,我国有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纵容、教唆饲养动物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相当于利用工具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常常对人造成伤害,即使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没有主观故意,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条款规定,“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携带危险犬只等”。圈养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动物主人或者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仅靠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足以应对富裕和生活变化的现实。
例如,《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给予赔偿”。也有规定。 “通过证明损害是受害方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因“戏弄”等疏忽而伤害了凶猛的狗,饲养员或管理人是否要承担“重大责任”呢?如果狗追赶路人,受惊摔倒,应该如何惩罚?这些都是对司法智慧的考验。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立法精神,对现实生活中最困难、最突出的情况作出精准回应。
很重要的一点是重申“无过错责任”,当禁止的凶猛犬只造成人身伤害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纳入法律,狗主人应承担过失责任。责任,无论是否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饲养员和管理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受害者有过错。
这是因为,攻击性的狗对人类来说比普通的狗更危险,所以饲养者和管理人员需要更加警惕并负责管理它们,而非法饲养已经是“坏在先”,因为它会变得“糟糕”。当我们区分疏忽的情况并将责任归咎于他人时,就更容易忽视从“源头”对恶狗的控制。
纵观已公开的典型案例,我们发现还有扩大损害评估范围、要求被狗咬伤的孕妇终止妊娠、指出重伤造成的“间接损害”等方面。由狗引起的。我们正在看到突破性的进展。饲养员和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他们强调,具有攻击性的狗会追逐路人,受到惊吓并跌倒,从而扩大了“伤害范围”。即使没有“接触”伤害,这也是一种伤害。这是由于动物饲养造成的,饲养者和管理者也不能免除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具体,对饲养者和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要求更加严格。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声音清晰”,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由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广为公布”,具有参考和指导性质。这将有助于各级司法部门“按图办事”,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
近年来,除了《民法典》等法律外,各地还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地电话号码《养犬管理条例》未履行犬只登记法定义务,已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未履行义务的饲养者给予行政处罚。《引用》中的支持。 “这是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合法养犬的强烈信号。”
养狗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文明社会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布动物对人造成伤害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只有文明、依法养狗,才能避免重演恶狗伤人的悲剧。
文字:Jan Eaton(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编辑/齐道发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