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2017年1月18日发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同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整体效益,根据气象局第30000号规定,制定本条例。结合气象行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气象站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个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在下列水域进行气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强气象行业监管,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家对气象产业的投资必须合理配置。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工作、气象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应被视为一个事物。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当前气象发展规划,制定气象发展规划。情况。和长期需求。
国家气象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组织的全国气象发展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气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气象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气象发展规划。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编制,报国务院气象机构报送。
第七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和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央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各级气象机构新建气象观测站,应当经国务院气象机构或者有批准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批准。施工时必须遵守气象站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气象观测系统建设的法规、标准和标准。应当自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部委、自治区报告,并向当地气象部门登记。
以教育、科学研究、科普等为目的进行的特殊天气观测,必须在进行后三个月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气象机构搬迁气象台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撤销本制度下的部门、气象台站,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搬迁、注销后三个月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应当定期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进行记录和统计。各地区、直辖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统一组织国家气象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地方气象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所属气象站应当遵守既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程序。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和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妥善受理、保存、应用和监督报送的气象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开展气象探测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气象探测数据。未经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气象观测。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观测站以及其他从事气象观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气象部门报告观察科。国务院行政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气象观测资料。
第十五条参与交换、共享的气象观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程序和国务院气象机构的有关要求。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部门在进行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发布公共天气预报、灾害天气预警、气象灾害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订。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公共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可以发布专用天气预报供本系统使用,但不得向社会发布。公开,你不能。各种形式的公众。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站的预报和服务业务的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气象台应当使用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质量标志和许可证的专用气象技术设备。
未经校准、未校准合格或者超过校准有效期的气象仪器,不得用于气象服务。
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气象管理人员定期培训要求。工作。气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者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气象机构批准。
台湾、香港、澳门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共同从事气象活动,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气象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合规性,必须予以纠正。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的政府、中央政府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调查报告批准后方可提出要求;地方气象部门应当将整改责令报同级人民政府;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当地气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负有行政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机构依据职权和法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事物。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警告:
(一)不遵守国家气象标准、规范、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已认定不适用的,比照适用。如果您声明预订,则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