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郑红,北京财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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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竭尽全力保护自己多年来的心血,但最终还是无法抵挡重型挖掘机的猛烈入侵。最终,李老师的养殖场被当地野人毁掉了。不仅如此,他本人也被行政拘留五天。李老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拘留“违法”。
本案经过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最终撤销了上述惩戒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对李先生的人身自由进行赔偿,并以适当方式赔礼道歉。
上述看似荒唐、令人难以置信的事件,其实是李老师的亲身经历。
发生了什么?法律要点有哪些?听听再民律师的讲解。
故事如下。 2016年1月,李博士和一些朋友共同租用了当地村20户共计64亩的稻田进行青蛙养殖,并获得市林业部门《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补助。局。此后,李先生的养殖事业开始认真起来,农场的经济效益逐年增长。
2017年9月6日,当地地政府管委会向李某等人发出通知,称李某等人经营的青蛙养殖基地内需征用24亩,用于建设战前基地。路。我已经通知了。耕地按每亩4227元补偿(市政府2014年制定的补偿标准),总补偿价为101376元。李博士等人并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因为他们认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9月12日上午9点左右,站前路项目施工队被到达养殖基地的李先生拦住,双方谈判破裂,项目暂停。当日下午3点左右,施工队正在继续施工,被李先生拦住,李先生站在挖掘机前干扰施工,工程被迫停顿。 13日上午,由于李先生仍阻止项目组继续施工,管委会工作人员最终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开始调查此事。在听取了李先生的陈述和辩护,并询问了现场目击证人后,最终决定对李先生行政拘留五天。
李老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拘留“违法”。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最终注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并责令公安机关对李先生的人身自由给予赔偿,并给予李先生适当的处理办法。我命令他道歉。
至于李医生和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到底是对还是错,应该由法院的最终判决得出结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第一点:县政府强行拆除、掩埋、推土李先生的养殖场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征用国家建设用地阻挠者,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县政府无权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本案中,县政府尚未作出责令移交土地或申请征用土地的决定。老师所在的畜牧场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掩埋、推土等行为,超出了老师的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要点二:地公安局的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为维护其权益,情况紧急且无法及时收到国家机关的求助请求(或者请求已被拒绝)的,再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但相关部门已提出(如果申请人拒绝)。权利人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适当、必要的措施,是一种自救行为,也是一种自救手段。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超过不合理限度,就不会受到处罚。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私人救济行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才能受到惩罚:“违反法律禁止”或“超过合理限度”。我理解。本案中,李先生面对地政府的非法拆迁行为,基于普通人的法律常识,判断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因此,施工受阻。 “该行为是合法的,李先生也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自我约束。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的私人补救办法达不到处罚的程度。因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最终被法院驳回。
第三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心理损害赔偿?《实施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个人下列权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非法限制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他人心理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在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提出索赔。赔偿损失。致歉;若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将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失赔偿。
这表明,如果因非法行使公权力而导致本人或其亲属的自由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先生向法院申请赔偿因公安机关非法拘禁造成的心理伤害,法院最终判决地公安局应以适当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最后写到:县公安局本案的《国家赔偿法》号码最终被法院注销,李老师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我们对李老师在本案中的做法并不满意。我不支持。从安全角度来看,李老师的行为是危险的,他实际上会遇到不合理的“毁灭机器”,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得不偿失。即使面对暴力强拆、签名胁迫,也应该保持冷静,小心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报警解决。如果警方不采取行动,您还应该保留您的警方报告和对事件的回应记录,以便您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后续诉讼。案例链接:养殖场被强拆,阻拆农民被拘留,法院判赔偿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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